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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管治实施方案.docx

1、农村村民建房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以外农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

2、范围合理安排。XX县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零陵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

3、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 (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

4、偿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

5、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

6、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7、,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

8、请定点放线。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

9、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 (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

10、规划许可证。 (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所占

11、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

12、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职责 第十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核发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区建设局的职责: (一)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进行审查,并代办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派专业技术人员进驻乡镇,在规划管理方面对乡(镇)进行指导和把关,并对乡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

13、行监督检查; (三)零陵区建设局受市质监安监部门委托,对零陵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主管、指导全市农民建房用地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批次批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转用; (三)对农村村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和有关费用缴纳情况把关。 第二十二条区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二)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组织资料报批; (三)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各种规费的征缴工作; (四)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分批次批准农转用的

1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落实到户; (六)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七)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所的职责: (一)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对违法占地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五)区国土资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配备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计

15、划; (三)对建房户上报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 (四)对村民建房条件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五)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选址、规划、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村民在原宅基地和非农地上建房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村民建房进行定点放线、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八)会同村委会、居委会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九)对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十)加强对本辖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16、,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一)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第一责任,配合国土部门加大对违法占地建房,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制止、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村委会、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村民建房条件的审查及申报工作,并对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参加村民建房定点放线、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四)加强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

17、建房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住房用地的,其批准的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组相关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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