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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实施方案.docx

1、 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职业病防治部门承担的相关职责和工作任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2014年度省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市选择10家单位开展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为确保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监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在哨点监测单位开展放射工作场所监测、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人员健康状况和放射性疾病发病情况调查,分析放射工作人员剂量分布与健康危害效应的关系,建立放射

2、职业危害因素预警监测网络,预防、控制和消除放射性职业病。 二、监测对象和内容 (一)监测对象 在全市选择10家放射性职业病哨点监测单位,包括4所医院、2家工业探伤机应用企业、2家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企业和2家x线检测仪应用企业。在10家哨点监测单位中选择50名放射工作人员作为监测对象,分别为大学附属医院20人、市中医院9人、区人民医院5人、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人、化工受压容器检测站4人、市东方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人、木业有限公司2人、化学品有限公司3人、金东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人、句容台泥水泥有限公司2人(具体见附件10)。 (二)监测内容

3、 1.开展监测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调查。了解和掌握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工作场所情况包括射线类型、防护设施、自主管理情况等,工作人员情况包括工作岗位、接触射线的年限、接触射线类型及强度。 2.开展放射工作场所监测,通过监测发现各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预警并参与处置职业危害事件,保障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并建立场所档案。 3.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常规监测、任务监测和应急监测。分析剂量资料的行业分布、岗位分布情况,尤其关注介入放射学、核医学诊断治疗人员的剂量分布,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开展放射工作

4、人员健康状况监测,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项目与规范,了解和掌握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常规监测和医学随访情况。包括就业前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在岗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离岗监测,并建立健康档案。 5.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监测,掌握年度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申请例数、诊断例数。 在检测基础上形成个人剂量常规监测、健康状况监测、放射性疾病监测等年度报告,并对有条件的项目实施网上直报。 三、放射工作场所监测方案 放射工作场所监测是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通过哨点开展主动性放射工作场所监测,建立放射职业危害因素预警监测网络,

5、完善职业病危害监测预警体系,预防、控制和消除放射性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 (一)法规及标准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及相关检测规范制订。 (二)监测对象 根据《2014年度省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选取具有代表性的4所医院、2家工业探伤应用企业、2家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企业和2家x线检测仪应用企业,共计10家单位作为哨点监测单位,详见表1。 (三)监测内容 1.基本情况调查 开展检测机

6、构检测能力和哨点检测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填写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1)和哨点检测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工作场所监测 开展项目单位放射工作场所监测,通过监测发现各场所中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预警并参与处置职业危害事件。 (1)医院放射诊断工作场所 透视机(含dsa)、摄片机和ct监测项目及方法分别依据表2、表3、表4中规定执行。(2)工业探伤工作场所 工业探伤工作场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表5内容执行。(3)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工作场所 小型密封源仪表应用工作场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表6内容执行。(4)x射线

7、衍射仪或检测仪 x射线衍射仪或检测仪工作场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表7规定执行。 (四)质量控制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开展检测工作,规范检测程序和方法,保证检测质量。检测使用的设备相关参数要满足相应检测规范要求。设备经过国家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取得检定证书并在检定有效期内。每项指标有3个检测数据,取平均值经检定系数修正后报出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保持3位内(含3位)有效数字。 四、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外照射监测方案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内容,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必备条件之一,目的是通过开展放射

8、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掌握放射工作人员实际受照剂量,并对受照剂量进行评价,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危害效应评价提供依据,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 (一)法规及标准 本方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卫办监督发〔2008〕32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43号)及《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

9、法》等制订。 个人剂量外照射监测工作依据的主要标准及检测检验规范主要包括:《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外照射个人剂量系统性能检验规范》(gbz207-2008)等。 (二)监测对象 在10家哨点监测单位中选择50名放射工作人员作为监测对象,涉及的职业类别包括诊断放射学(28人)、介入放射学(7人)、工业探伤(6人)、工业其他应用(小型密封源5人、x射线检测仪4人)。 (三)监测程序 1.监测方法 原则上针对单一成份已知能量的γ或

10、X射线,或弱贯穿辐射(如β射线和低能X射线)不明显的强、弱贯穿辐射混合辐射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只监测hp(10)。 2.监测仪器 市疾控中心目前所使用的检测仪为rdg-3a型热释光个人剂量仪,具有能覆盖监测范围的宽量程(0.01usv~9999msv)、足够高的灵敏度、足够低的探测下限、能量响应和角响应误差不大于30%。 使用的探测器具有具有良好的组织等效性、稳定性和重复性。热释光剂量仪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热释光剂量仪每两次检定之间应至少做一次期间核查,利用检定后保存的元件检查仪器稳定性。 3.监测周期 每1~3个月

11、为一个监测周期,监测周期不超过3个月。每个监测单位在各监测周期开始时应随元件发放随样本底,监测周期结束后随元件一起收回,用于测读时扣除本底。 4.数据处理 原始记录应详细记载监测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包括单位信息、受理号、监测起止日期、仪器状态、测量人及测量日期等。 对每个监测周期测量结果超过msv时,对其受照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附在其相应的个人监测原始记录中。 当剂量计丢失、损坏、异常数据剔除等其它因故得不到监测数据时,尽量确定其名义剂量。 当工作人员的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小于系统最低探测水平(mdl)时,记录为1/2mdl。(md

12、l应至少每年核准一次) 5.数据上报 监测年度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按照省疾控中心的要求,市疾控中心于10月20日之前,将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情况表(附件3)、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监测人数分布表(附件4)、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年集体剂量分布表(附件5)及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汇总表(附件6)报至省疾控中心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五)质量控制 1.市疾控中心相关人员应具备省卫生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资质。 2.各地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开展个人剂量检测工作,规范检测程序和方

13、法,保证检测质量。 3.参加中国疾控中心组织的个人剂量比对,开展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 五、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危害监测方案 开展全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放射性疾病申请诊断情况监测,目的是了解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资料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情况,包括不同工种、不同工作岗位、不同级别工作场所分析,并结合个人剂量常规监测,分析放射工作人员行业分布、剂量分布与健康危害效应的关系,探求降低辐射危害效应的方法,建立辐射健康效应监测预警网络,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安全保障提供依据。 (一)监测对象 在10家哨点监测单位中选择50名放射工作人员作为监测对象

14、涉及的职业类别包括诊断放射学(28人)、介入放射学(7人)、工业探伤(6人)、工业其他应用(小型密封源5人、x射线检测仪4人)。 (二)监测内容 哨点监测包括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调查、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监测、放射性疾病申请诊断情况等。 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调查 市疾控中心负责统计全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基本情况,包括人员、仪器设备、工作场所等,并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登记表(附件7)。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监测 市疾控中心负责统计全市职业健康

15、监护机构完成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常规监测情况,包括就业前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和在岗监测、事故应急监测和离岗监测人数,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证明发放数,并填写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登记表(附件7)。 分析监测人群中样本分布情况,人员健康状况监测内容参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监测项目与规范,主要包括眼晶体、指甲皮肤、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染色体等指标,并结合人员工作岗位、接触的射线类型与强度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其他资料,评定射线对健康效应的影响程度,同时填写哨点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汇总表(附件8)。 3.职业性放射病监测 (1)统

16、计全市所有放射工作人员中,年度职业性放射病的申请例数、诊断例数。 (2)放射病报告由诊断机构填写职业性放射病报告卡(附件9)报送省疾控中心。急性放射病在诊断后六小时内报告,慢性放射病在诊断后10天内报告。 (三)监测方法 1.现场调查。采用现场调查的形式统计全市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基本情况和年度内完成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常规监测情况。 2.职业健康检查。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进行检查。 3.监测数据录入。对哨点监测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填写相关监测报表,并将监测数据汇总后递交至省疾控中心,经

17、复核合格后统一录入数据库。 4.资料汇总与上报。监测年度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市疾控中心负责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年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能力建设登记表、哨点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汇总表、年度放射性疾病监测报表汇总后报至省疾控中心,同时上报相关文字资料,包括哨点监测工作方案、各类调查表、职业健康检查资格证明材料、工作总结等。 六、进度安排 1.1~10月,开展各哨点监测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及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料与健康监护资料收集; 2.10月中下旬,完成现场监测工作; 3.10月底,完成资料汇总

18、并上报。 七、相关事项 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 2.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放射性疾病哨点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及各监测点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相应的放射性疾病监测任务及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定期向省疾控中心报告监测数据,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实验室。 3.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监测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监测年度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资料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市疾控中心负责于本年度10月31日前将汇报材料报省疾控中心和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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