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瓦斯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XX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 煤炭是我省一次能源的主体。截止2008年末,全省保有资源储量约11.5亿吨,预测远景资源量约7亿吨。2008年全省共产原煤2128万吨。全省合法生产煤矿330家,均为低瓦斯矿井,无瓦斯爆炸、无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但瓦斯中毒、窒息事故时有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委局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的精神,编制以下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落实“以风定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方针,督促小煤矿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
2、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小煤矿瓦斯事故总量下降明显,有效防范和遏制小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 二、专项整治对象 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对象是全省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煤矿。 三、专项整治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经贸委、福建煤监局统一领导、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煤矿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的原则,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1第一阶段。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4月2009年6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
3、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我委会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产煤设区督促本辖区内所有小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1),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由当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小煤矿根据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安排,针对采掘部署、系统建设、管理体系等关键环节开展全面自查,提出自查报告。对排查出的重大瓦斯隐
4、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7月2010年6月)。我委会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用一年时间,以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为基本依据,对产煤地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帮助企业完善整改措施;所有小煤矿,都要在企业自查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监测监控、现场管理等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资金,限期完成整改。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
5、斯隐患建档立案,实施挂牌督办,落实 2分级监控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7月2010年9月)。根据我委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附件2),组织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各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对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对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可靠、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现场管理到位的小煤矿通过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以及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能力的小煤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6、(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由我委会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部署,精心安排,结合实际制订我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煤矿由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要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作为今、明两年瓦斯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突出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7、,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 (三)紧密联系“二个结合”。根据当前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 3况,紧密联系以下“二个结合”。一是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与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和示XX县区“双百工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加大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矿井和示XX县区先进经验。二是把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与小煤矿关闭整顿结合起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表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精神,通
8、过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关闭一批,技术改造提升一批。 (四)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小煤矿瓦斯治理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在小煤矿专项整治阶段,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监管监察,重点检查小煤矿瓦斯整治进展情况,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区域安全监控技术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及时报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 联系人及电话:省经贸委 范新对05918781708487856130(传真);福建煤矿安监局刁安东0591-87668553,8751256(传真) 附件: 1
9、、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编制要点 2、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 4附件1: 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方案编制要点 一、编制目标 二、整治内容 (一)采掘部署。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坚持淘汰非正式采煤方法,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 (二)通风系统。根据采掘部署,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施、保证矿井和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实现通风可靠。 (三)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四)瓦斯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0、,小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瓦斯治理第一责任人,技术负责人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建立健全“一通三防”专门机构,按标准配足“一通三防”技术人员、专职瓦检员、安监员、防突员、高瓦斯、突出矿井建立专门的抽采和防突队伍。 (五)瓦斯基本参数。瓦斯压力、含量、分布规律的测定数据可靠,突出矿井和煤层鉴定及时等。 三、保障措施 (一)投入 (二)技术 (三)人员 (四)管理 5附件2: 小煤矿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 一、采掘部署合理 1.优化生产布局。矿井、采区和工作面设计要依据瓦斯地质资料详细分析和预测矿井瓦斯灾害情况,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明确开采顺序,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
11、,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 2.合理组织生产。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工作面进度要与支护、通风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3.坚持正规开采。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安全出口,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按规定淘汰落后和非正规采煤方法、工艺。 二、通风可靠 4.矿井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
12、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并履行报批手续。巷道贯通前,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制定安全措施。采掘部署合理。 65.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现象。 6.矿井、采区通风能力满足生产要求。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按月、季、年度对矿井及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7.应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按规程规定设置了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没有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的现象。 8.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
13、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9.局部通风机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最低风速等符合规程规定,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双风机能力必须匹配。 10.按规定设置和管理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备保持完好,并及时淘汰落后的设备。 三、抽采达标(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 11.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不达标不进行采掘活动。将瓦斯抽采计划纳入矿井年度生产计划,实现统一下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生产能力与计划开采煤层的瓦斯抽采能力、达标煤量等相匹配。 12
14、.按规程第145条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份 7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13.突出矿井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坚持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为前提,不掘突出头,不掘突出面;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 14.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瓦斯抽放工程按设计和计划进行施工。 15.瓦斯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 四、监控有效 16.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15、aq1029-2007)的要求布置、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17.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等符合规定。 18.监测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19.下井人员按规程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斯监测仪器。 20.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10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性能完好,工作正常。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822.具有相
16、应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技术管理能力或与区域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五、管理到位 23.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24.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25.建立健全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如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26.矿井每年编制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安全措施计划,并贯彻执行。 27.矿井各种图纸报表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28.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瓦斯治理水平;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29.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30.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内。第11页 共11页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