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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广局行业调解工作实施方案.docx

1、文广局行业调解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争议、维护文广新工作的独特优势,根据市行政调解办法和县2011年行政调解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和谐平安的目标,整合力量,完善机制,强化调解,切实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以促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平稳快速发展。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成立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业纠纷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1.办公室。负责受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信访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 2.综治办。负责办公区、家属区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方面的

2、行政纠纷调解。 3.文化股。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以及文物保护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 4.广播电影电视股。负责“三电”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负责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案件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负责有线电视安装、维修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 5.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行政执法权属争议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 6.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县演出和娱乐、网吧及互联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纠纷调解;负责全县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传递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及走私盗版影片放映行为等行政纠纷调解;

3、负责全县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行政纠纷调解。 行政调解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行政调解的组织、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行政调解中心负责组织调解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综合性行业矛盾纠纷的牵头工作,收集整理有关调解工作资料;负责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行为规范,文书的统一制作,牵头组织调解人员培训,收集整理调解资料,并负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相关组织和部门的衔接工作等。 三、行政调解目标 通过行政调解,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稳定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秩序,预防行政责任过错,遏制侵权纠纷,化解与行政执法、秩序管理、非行政审批有关的

4、群体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调解原则。行政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解,片面追求调解率。 2.坚持自愿调解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3.坚持公正公平原则。调解人员在调解中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有关联的,要主动回避,另择调解人员,以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 4.坚持积极主动原则。加强

5、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哪项业务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由该业务主管机构负责具体的调解工作。牵涉多个业务部门的,由行政调解中心牵头组织调解工作。 五、调解范围 (一)受理范围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纠纷。 (二)不予受理范围 1.当事人(被申请人)不愿接受调

6、解的; 2.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3.已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申请人与申请调解事项无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的; 6.调解已无裨及程序上的法律意义的。 六、调解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1.申请行政调解,应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机关认为符合调解范围,具备调解条件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 2.申请行政调解应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行政调解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行政调解事项的

7、所有相关材料。 3.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4.被申请人同意接受调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拒绝调解。 5.调解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 (二)调解 1.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同意调解回执后5个工作日内,口头或书面通知调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告知调解双方实施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及组成人员。 2.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调解主持人由具体业务部门

8、负责人或受委托的调解员担任,负责主持行政调解工作,调解员具体承担调解准备、记录和调解工作。 3.调解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机构应当于7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争议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局机关印章后送达。 4.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要求不再调解的应终止调解;经调解两次以上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双方其他解决途径。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主动启动调解程序的应参照上述程序进行,调解时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结案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情节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争议不大的调解,可以采取口头申请,口头通知,及时调解的快捷方式进行,但调解人应当书面简要记录相关调解事项、过程、结

9、果,并由多方签字认可。 (三)回访 1.已成功调解的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2.回访方式包括。电话回访;实地回访;信件邮寄等其他方式回访。 3.回访情况包括。协议履行情况;协议履行是否发生纠纷;纠纷是否有激化的情况;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四)结案归档 行政调解案件形成的档案材料应按年度归档,做到一案一卷。 七、行政调解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相关单位、股室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各项职责。充分认识做好职能范围内行政纠纷调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立足岗位,站在服务群众,稳定大局的高度做好

10、行政调解工作。 2.落实责任,积极化解。相关单位、股室负责人为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调解工作,视行政纠纷调解为已任,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零矛盾”上交。 3.严肃纪律,依法办事。行政调解工作人员要严守廉政准则,在行政调解活动中,行政调解人员要严格遵守行为规范,即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吃请受礼、索贿受贿,同时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若出现渎职、失职行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4.资料齐全,整理规范。要按照市行政调解办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将行政调解案件按照一案一卷要求形成档案材料。案卷应包括:行政调解卷宗票面、行政调解卷宗目录、行政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登记表、有关证据材料、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送达回证等。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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