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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docx

1、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城乡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乡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法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的,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2、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一)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集市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集市经营情况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集市内的计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计量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计量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

3、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七)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集市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八)集市主办者可以统一配置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经营者使用;也可

4、以要求经营者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督促检查。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 (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

5、。如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重新操作计量过程和显示量值。 (六)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第七条 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时,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定,确保量值传递准确。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到: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对集市主办者、计量管理人员进行计量方面的培训。 (二)督促集市主办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计量管理工作。 (三)对集市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和计量行为,进行计量监督和执法检查。 (四)积极受理计量纠纷,负责计量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九条 集市主办者或经营者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

6、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条 消费者所购商品,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经复核,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集市主办者要求赔偿。集市主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项

7、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给予现场处罚,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予现场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第 (六)项规定的,按照定量

8、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集市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和指导思想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计量行政

9、部门关心的重点,是消费者反映问题的热点,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也是计量监管执法的难点。 集贸市场法制意识较差、摊主流动性大,其复杂性主要体现在: 1.模式不一,有单位主办、私人承包、合伙经营和无主办者等。 2.规模不一,从小集市到大型农贸市场等。 3.使用计量器具不一,从木杆秤、案秤、度盘秤到电子秤等。集贸市场的复杂性给计量管理带来了困难,主要体现在难管、难检、难治本: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投入了较高的管理成本,如执法人员配合技术人员集中检定,请媒体、工商、公安配合集体行动,有的违法处罚甚至动用法院强制执行。这种集中、突击性的方式,对解决周期性强制检定来说,不是治本的根本办法,不能达到长效管理的目的

10、。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注的工作,必须从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入手,规范集贸市场的计量行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计量监督管理,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编制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抓共性问题,抓标本兼治,抓重点集市。抓共性问题,即抓集市主办者,将管理对象从经营者(摊主)上移到主办者,从“谁经营谁负责”深化到“谁主办谁负责”。抓标本兼治,即从新的管理方法入手,制定既有可操作性,又有助于长效管理的规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抓重点集市,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基础较好的集市入手,抓好一个,整治一批。 二、制定过程 2000年4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11、局委托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承担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编制任务,由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实施。接到下达任务后,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在XX省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全国各地实际,组织讨论,进行修改,并于当年6月,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发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讨论稿),征询意见。至9月底共收到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馈的信函、意见及电话。经汇总,归纳成20条修改意见(详见附件)。在对反馈意见组织讨论的基础上,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形成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修改稿),于2001年1月报国家局计量司。2001年7月5日-8日,结合全国综

12、合治理整顿经济秩序,在国家局计量司的主持下,由各大区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地方局和技术机构参加,对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修改稿)再次进行了全面、充分的研讨,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报审稿)。2001年11月,以局函(国质检量函2001480号)征求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意见,与此同时征求总局各有关司(局)意见,修改后形成此稿。 三、需说明的问题 1.适用范围 集贸市场中的计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二是商品量的监督管理; 三是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主要解决用于集贸市场商品交易中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商品量计量

13、以及相关计量行为等问题,这是集贸市场问题的焦点,目前尚无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亟待规范。同时,对集贸市场中定量包装和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管理加以规范。 2.明确市场主办者的职责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思路是将集贸市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法律责任分解,明确集市主办者和经营者各自的职责,理顺集贸市场的强检管理。按照通常的做法,对集贸市场的计量器具直接管理到经营者,由于其抵触情绪严重,致使强制检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经分析,集市计量器具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可分解为: 1).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备案、申请检定。 2).周期检定。 3).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4).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14、进行作弊。 本办法拟明确将前3条法律责任和义务由集市主办者承担,第4条由经营者承担,即集市主办者承担主要责任,“谁经营谁负责”。由于管理者相对于经营者来说,对象明确、相对稳定,因此,这样的管理有其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3.鼓励集市主办者统一配备经强检合格的计量器具 集市经营者的流动性大,导致由经营者自行配备的计量器具的流动性也大,以致相当一部分计量器具不能接受强制检定,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管理上,除了明确由集市主办者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和义务外,还需要采取新方法,让集市逐步做到“人流物不流”,即鼓励集市主办者统一配备一定数量的、经强检合格的计量器具,提供给流动性大的经营者使用,人物分离,强检问题迎刃而解。同时,应考虑到集市主办者的利益,加强宣传和公示,让老百姓了解这类集市的计量器具是准确可靠的。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诚信的集市必然会得到顾客的惠顾,摊位出租率提高,购销两旺,集市进入良性循环。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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