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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区矫正.doc

1、 北京市社区矫正综述 一.北京市社区矫正的积极探索 (一). 创立三级组织网络的矫正工作体制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市、区(县 )街道(乡镇)三级分别成立了由党委牵头,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狱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在全市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矫正工作体制,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 注重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 市各相关部们对试点工作认识统一,密切配合。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

2、构等分别制定和下发了有关决定,积极参与社会矫正的工作。各部门的通力协作保证了全市试点工作的良性运转。 (三).加强基层司法所的建设 层司法所担负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任,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工作。目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已经全部建立了司法所,建所率达到了100%,并基本保证每个司法所有三名司法助理员。各司法所的基础建设也不断加强,目前基本保证每个所有二间以上办公用房,配备电脑、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部分司法所还配备了车辆。 (四)建设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 试点初期为弥补司法助理员缺乏管理罪犯经验的不足, 市监狱局和市劳教局抽调了200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3、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教育矫正工作,并通过社区矫正专业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同时,吸收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解决了矫正队伍人员紧张的状况,提高了社区矫正的专业化水平。 (五)规范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规范工作流程人手,建章立制,把试点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市社去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从组织体系、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教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全 市统一制定了社区服刑人员接收、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10余项工作制度,规范了《社区矫正宣告书》、《行政奖励通知书》等12种执法文书格式;公、检、法、司、监狱五机关联合下发《社区服刑

4、人员接收工作衔接规定(试行) 》确保了社区服刑人员交接工作的严密性和规范化。 (六)探索有效的教育矫正方法 主要在四种方法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在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方法;个案矫正,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 做到一人一案;心理矫正,将社会心理矫正资源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行为矫正, 消除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行为,培养和发展其良好行为的 科学方法。 二.北京市社区矫正的发展进程 2003年7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选择东城、房山、密云3个区县开始进行本市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5月在北京市18个区县范围内全面开展了社区

5、矫正工作。截止2005年5月底,北京市已累计接受社区矫正服刑人员6644人,其中管制61名,占1.4%;缓刑2449名,占55.4%;假释649名,占17.6%;暂予监外执行117名,占2.6%;剥夺政治权利1141名,占25.8%。截止2005年5月底,解除矫正2216名,现有社区服刑人员4417名。而且,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逐步扩大,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数量仍然在不断增加。而到了2011年7月19日,北京社区矫正机构实现全覆盖,作为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基地,名为“阳光中途之家”的机构已在北京的16个区县建成并投入运行,北京市也成为中国首个社区矫正中途机构全覆盖的

6、城市。 三.相关法律与文件和会议。 2003年9月1日 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 2003年4月《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5年《社区服刑人员动态分析工作暂行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对象接收衔接规定(试行)》 《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工作暂行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工作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工作暂行规定》 《社区

7、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关于防范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和重新犯罪的若干意见》 《社区矫正工作文书格式》 《关于进一步做好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工作的试行意见》 《社区矫正衔接工作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监狱劳教干警岗位职责(试行)》 2009年《北京中路街道社区矫正组织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2010年《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风险管理的通知》 2011年2月25日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 四.主要模式 (一)“3+N”社区矫正模式 立足基层,着力推行专群结合、专兼结合的“3+N”社区矫正工作模式。“3”,即在

8、司法所建立司法助理员、抽调监狱劳教干警、社会工作者三支专业专职力量。抽调367名监狱劳教干警派驻司法所工作,一所至少一名;招聘848名社工,一所平均2至3名。“N”,即若干名由社区干部、社区居民和社区服刑罪犯家属等志愿者组成的群众兼职力量。6年多来,通过对抽调监狱劳教干警轮岗交流、对各支力量加强培训等措施,“3+N”模式不断优化,实现了专业专职力量和群众兼职力量的有效结合、优势互补。 (二)朝阳模式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摸索出一套社区矫正工作方法——重视教育、心理疏导和实际排忧,博得了“朝阳模式”的美誉。社区矫正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在监禁刑罚以外监管的探索。自2003年京沪等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

9、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有些地区甚至能实现零重新犯罪。 (三)中途之家社区矫正帮教模式 北京市东城区立足“首都文化中心区、世界城市窗口区”总体定位,在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探索形成了符合东城区功能特点、体现矫正帮教要求的“1+X”阳光中途之家矫正帮教工作模式。所谓“1”是指建立了一个矫正帮教工作中心,主要承担集中教育、社会适应指导、心理咨询、技能培训等任务。“X”是指分散在各街道的临时安置和公益劳动基地,依托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电影器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技能培训基地,与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中华女子学院等高校合作建立的科研实训基地等基地群。 在探索建立阳光中途

10、之家新模式工作中,东城区始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要求,牢固树立“全方位、全区域、多途径”的服务理念,对“两类”人员生活上不抛弃、思想上不放弃、政策上不歧视,通过贴近、贴身、贴心的服务,使“两类”人员切实感受到东城区大家庭的温暖、温情和温馨。2003年以来,先后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劳动26850人次,临时安置困难“两类”人员2711人次,指导就业就学5657人次。   实践中,东城区逐步探索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局组织牵头,公安、检察院、法院、民政等30多家成员单位认真履

11、行分工职责,阳光矫正服务中心、桥梁工作室、新生艺术团等社团组织和514名社会志愿者积极提供特色帮扶,有效保证了各项矫正帮教工作的开展。   同时,他们还探索建立了符合矫正规律、富有东城特色的矫正帮教工作方法,坚持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紧密结合,形成“一四三五”的心理矫正模式。确立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目标,通过心理普查测量、划分类型、实施心理矫正、效果评估四个阶段,按照心理常态、心理问题与适应不良、心理与人格障碍三种类型,采取个案心理咨询和矫正、团体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治疗、危机干预、咨询热线五种矫正方法。7年来,共开展心理咨询7246人次,有效缓解了“两类”人员的心理压力,增强了他们适

12、应社会的能力。在监督管理方面,东城区司法局抓住全区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有利契机,将全区划分为589个网格,创新了“两类”人员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方式。一方面,依托网格理念和现代信息技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两类”人员基本信息、风险类型全部纳入网格工作范围。另一方面,将司法行政干部、矫正协管员、监狱干警等力量充实到网格中,加强了基层工作力量。通过建立网格、社区、街道和区四级服务管理平台,确保“两类”人员得到有效管控。在帮困扶助方面,设立“两类”人员安置救助专项资金,在临时安置期间,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和廉租房补贴金额,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放到困难的“两类”人员所在街道,街道对其进行临时

13、安置和救助,7年来,累计支出400余万元。在就业安置方面,我们从区情出发,充分挖掘驻区单位资源,有效借助全市服务管理平台,广泛采集就业信息,适时创建就业基地,灵活提供个性服务,积极开展就业互助,探索“以服务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城区就业模式,帮助“两类”人员实现有效就业。 (四)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 在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少、人力物力紧张的情况下,如何有效地控制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预防他们重新犯罪,防止其产生新的危及他人安全及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如何有针对性地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更加科学化、人文化、个性化的矫正和管理,提高矫正效果,使其真正做到能够通过社区矫

14、正受到深刻改造与教育,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如何有效地利用社区矫正资源,对日益增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工作,使社区矫正取得最优化的社会效益、获得良性可持续发展?所有这些都是摆在政府主管部门及专职矫正工作者面前紧迫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 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加拿大、美国、意大利等国家为了有效地利用社区矫正资源,提高矫正效果,防止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避免各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危险性发生,在开展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都采用了一些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个案管理与矫正模式。世界各国的具体国情尽管有所不同,但各国各地区在社区矫正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具有共同性,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方法也带有某些共同性特征,反映

15、了社区矫正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规律。 北京市实行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就是我国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者、志愿者和有关专家学者,在认真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社区矫正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所创造的一种具有民族性、地方性特色的社区矫正个案管理与矫正模式。这一模式的具体实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五.经验与建议 (一). 积极促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 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的顺利开着需要立法保障。就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开展的情况看,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时机尚不成熟,但立法研究和试点省市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工作不应犹豫停滞。 (二). 建立专门

16、的社区矫正机构 首先在市级层次上建立独立的矫正机关,配给编制,成立社区矫正办公室。可在办公室设政治处、业务指导处、研究室、综合处四个具体业务处室。其中,政治处主要负责矫正工作人员的选任、培训与考核;业务指导处主要负责矫正工作的实施和宏观业务指导;研究室主要负责社区矫正有关课题的理论研究;综合处主要负责办会、发文等日常综合性的行政事务。同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任标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提高工作人员的准人门槛 为社区矫正的长远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三). 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北京市财政预算 矫正专项业务经费按照矫正对象每人每年1800元~2000元标准,由市财政划拨,为社区矫正提供经费

17、保障。 (四). 构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体系,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街接、相互制约的长效工作机制。具体为: 在各级人民院刑庭内单独组成缓刑审判合议庭,专门负责对可以适用缓刑的轻罪案件进行审理裁判,对一些重大案件中的从犯,也可以另案处理的方法转缓刑合议庭另审另判。同时,赋予该合议庭对缓刑的执行情况予以跟踪调查的责任,形成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相互配、制约的执行机制。 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派出院内成立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庭, 专门负责对全市各监狱各公安看守所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进行审理裁定工作。该地区法院机构已确立,落实难度相对较小,但还需增加人员编制,进一布满足其办案的物质条

18、件等,同时也应赋予其对假释考验期内的罪犯跟踪考查的责权,以达到与社区矫正机构配合、制约的目的。 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处”。目前鉴于社区矫正无直接法律依据,可暂称为“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处”。其职能是按现行法律和社区矫正规定,对监外执行刑罚决定的做出、社区矫正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监外罪犯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操作,健康发展。 (五). 与社区矫正发展状况相适应,逐渐减少减刑,扩大假释的适用和管制刑法的适用 坚持法律至上原则,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官依法做出的刑事判决必须维护。减刑是对原刑事判决做出修正,影响了既判力的权威性。

19、而假释则执行原判决内容不变,只是执行的地点场所的变更,它是附条件的释放,当罪犯违反了这些附加的条件,就会被收监服刑。这种假释制度也为社区矫正提供了前提条件和有力支持。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短期内还需保留减刑制度。一是由于我们没有废除死刑,被判死缓的罪犯需经过减刑才能变为有期徒刑,才有可能归社会;二是由于我们的社区建设不完善,社区矫正还处于试验阶段,一下子接收大批的假释罪犯消化不了,群众也不能接受;三是缺乏司法实践和立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可以多适用假释,少适用减刑,特别是对那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余刑较短、既可适用减刑,又可适用假释时,不再予以减刑,而以假释的方式让他们纳入社区矫正的回归之路

20、在社区矫正期间,既执行假释考验期又执行剥权的附加刑期,以减少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剥权罪犯的管教难度。 同时,伴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可以减少或消除被判处管制刑罪犯“执行障碍”的顾虑,依法提高管制刑的适用比率,维护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六). 确立刑事司法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与目前复杂多样的犯罪相比,刑事司法资源总是有限的,而这些有限的资源,很可能由于各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被各自封闭在自己的小圈子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 作用。而我国目前公、检、法、司都有自己的局域网,也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刑事资料信息库,问题是怎样联起来,什么样的信息有必要共享。建议集中有关部门并邀请专家,制定工作方案,逐步实施,尽早建立起我市刑事司法资源共享制度和相关的运作办法,这不仅有利于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危险性评估, 各部门工作情况衔接等难题,也可以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 降低刑事办案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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