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研究潘先海(中国地质大学 班级055082 学号20081002262)【摘要】 通过对的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研究,加深和掌握它的精髓,以便能更好地了解我国工伤保险现状。结合本国情况基于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的视角加以改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伤保险工作需要,为祖国的工伤保险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关键词】 工伤保险;德国;制度;我国一、 引言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工伤保险法,其基于与民法不同的原则,即“不以追究事故责任者确定赔付的原则”。 历经120多年的发展和演变,一直处于稳定良性的运行状态,堪称德国最有特色、最富成效的社会保险
2、制度,有效地缓解了因工伤引起的社会矛盾,避免了劳资双方的对立,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工业技术的改进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高效率体现以下几点:一是独具特色的经办管理体制;二是预防优先的政策取向;三是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工伤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我国新形势的需要。通过对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研究,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保障人权保、障生命、保障健康,成为当今我国工伤保险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制度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但工伤事故发生后,对于受伤职工来说,首先需要的是治疗、生活等相
3、关的赔偿费用,因此对于工伤保险制度发展来说,首先需要的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伤赔偿制度,尤其是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二、工伤保险的主要基本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基金,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
4、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
5、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
6、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三、德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一、自治管理式的同业公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同于中国在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下设立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德国的工伤保险有一个层次分明、责权明确的经办、管理、监督体系:联邦保险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联邦各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联邦劳动和社会事务部
7、在预防领域提供监督;州最高管理当局或地方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则由雇主及被保险人代表组成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这其中,各类实行自治管理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德国工伤保险经办、管理、监督体系的核心。德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治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自我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是根据公法建立、由雇员与雇主代表组成、在管理和财务上独立于国家机构、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治管理的社会组织。工商业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7%左右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德国的工伤预防已建立了取样、测试、软件分析、建立数据库等一系列工作程序,并为了防止工伤
8、、职业病的发生或职业因素对人体潜在的损害,对职业危害因素(物理、化学、生物、心理)做了深入的研究,甚至细致到劳保用品是否达到国际标准、钢锯等工具的减噪及如何最大程度起到对工人的安全保护。通过坚持不懈的工伤预防工作,工伤事故逐年降低,据数据显示,2004年德国的工伤事故比1980年下降了70%左右 现代职业安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德国工伤保险的这种自治管理体制将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劳资双方引入到项目经办管理的决策中来,既能保障劳资双方参与制度管理的权利,又能提高制度管理、运行效率,这也是德国工伤保险以及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特色。二、 预防优先的政策取向工伤保险的功能或价值取向主要可以分为
9、三部分内容:预防、康复和补偿。德国,社会法典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机构的使命和任务。该法第7篇第1条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该“使用一切适当的方法”防止工伤事故、职业病以及由于工作原因对健康造成的损害,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保障在事故发生时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减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所导致的后果。同时,各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法典的规定,将“预防、康复、补偿”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并特别提出“先预防,后康复;先康复,后补偿”的工作原则。在德国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3项任务中,工伤预防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工伤预防体系实行双元制,即由两套体系负责工伤预防:一是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对企业劳
10、动安全行为进行监察;二是工伤保险同业公会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来帮助企业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国家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与工伤保险机构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互为促进,又互相不可替代。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教育培训是同业公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在德国经过学校体系的教育后,同业公会提供最全面的劳动安全培训。目前,工商业同业公会拥有36个培训中心,每年要培训35万人。培训中心用现代化手段,包括闭路电视、微机等开展教学活动。培训内容包括基础安全知识和进一步的劳动安全教育活动。培训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梁永胜,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北京法院网,2008。三、 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康复优于补
11、偿的基本原则,是德国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的又一体现。他们认为,职工发生工伤后,重要的不是对职工进行经济上的补偿,而是要尽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适合的手段,对职工进行最好的康复,使工伤者能够重返工作并享受生活,从而“降低社会总成本”。德国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3部分。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种康复优于补偿的基本原则既体现了从工伤劳动者最直接利益出发的理念,同时也能够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德国工伤康复采取全面康复理念,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三个部分。其中,医疗康复通过对工伤劳动者提供最良好的医疗条件,帮助他们尽快恢复健康;职业康复则根据伤残者的身体能力、喜好
12、和以前的工作,将其伤残后的潜在素质与其实现再就业的愿望合理结合,综合运用包括医学治疗、运动治疗、语言训练、假肢安装、体能测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手段,恢复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使其重返工作岗位;社会康复则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社会,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避免社会排斥。职业康复。职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工作岗位。德国职业康复的一个特点是在医疗康复进行之中即开始提供职业康复,即非常重视“早期康复”。同业公会有负责职业康复的专门人员,在工伤发生之后立即同工伤人员及其家属保持联系,同工伤人员及负责医疗的医生制定康复计划以及需要进行的锻炼活动。社会康复。社会康复是帮助工伤职工重新回到社会,享受正常的
13、社会生活。包括由同业公会出资设计并改建适合工伤残疾人员的住房,为工伤职工购买经过改装的汽车提供补贴,给工伤职工提供社会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帮助,给工伤职工提供家政劳动帮助,给工伤职工提供专门的康复运动,提供参加残疾人体育运动的路费补助等等。在德国,没有单纯的疗养过程,而是尽量创造条件,使工伤职工尽早重新融入社会生活中去。总之,德国的工伤保险范围覆盖所有职工,属于国家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一旦发现有企业不缴费的现象,企业要承担高额的罚款,甚至一定的法律责任。德国的工伤保险主要以预防为主的保险。工伤保险同业公会要了解那些企业最容易发生工伤事故,同业公会设有专家,定期考察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提出减少
14、发生事故的措施。在20人以上的企业都要有一名保险方面的专家。同时,企业要招聘2名劳动保护人员和企业医生即厂医,厂医每年要在企业工作40小时以上 肖育颖, 中国医疗保险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第八期刊文,2011。企业要有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手套,安全通道要畅通,对企业的安检人员要进行培训,对雇员要进行培训和安全方面的宣传,各同业公会之间要进行交流,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四对我国的启示德国在工伤保险领域有庞大的管理体系。特别是德国工伤保险工商业同业公会有雇员2.1万余人,相当于其覆盖范围人群的0.5%(二千比一)。与其相比,我国现有专兼职从事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不足8000人,而我们的目标覆盖范围人
15、群在1.6亿以上,工作人员与目标覆盖人群的比例(超过二万比一)远低于德国。德国工伤保险工商业同业公会2004年总计94亿欧元的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中,管理费用为11亿欧元,占总支出的11.7%。反观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两年来,有21个省(市、区)成立了专门的工伤保险处(室)和经办机构,但各地工伤认定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还很不足,基础工作和机构队伍建设还远远不能满足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省以下各级统筹地区这一问题更加突出。所以,要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就迫切需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德国工伤保险制度上述特色成就了其作为最富成效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地位,对当前中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能够提供以下借鉴。第一,
16、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比例结构,增加对工伤预防的投入。德国工伤保险制度120多年的实践经验告诉人们,工伤预防能大大降低事故的发生率,进而减少工伤康复和补偿的压力,降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于企业、于个人、于工伤保险甚至于经济社会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应当成为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理念。因此,完善中国工伤保险制度,首先应当谋求加大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预防的投入力度,具体方式可以采取对企业工伤预防投入进行直接配套补贴,也可以采取事后资金奖励的方式。对于工伤保险的培训,各级部门也要提高认识,制订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是经办机构要逐级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在政策法规、经办流程、基金管理、康复预防等方面,通过举办
17、不同形式的课堂培训、研讨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二是通过经办机构深入厂矿和企业一线做好基层管理人员乃至工人上岗和职业安全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广大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意识和基本业务素质,为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基础 德国工伤保险制度考察报告,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2006。第二,重视工伤康复从德国高度重视工伤康复工作的经验看,“工伤康复可以降低社会总成本”的理念对我们很有借鉴意义。工伤康复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做好工伤康复从经济上讲也是“合算”的,表面看,工伤康复花了一点钱,但实际上,工伤职工通过工伤康复,能够生活自理甚至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不仅对个人身心有益,
18、而且会大大降低社会对工伤职工的投入。采取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康复水平。工伤康复不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做好工伤康复从成本收益的角度也是“经济”的。从表面上看,工伤康复确实开支不小,但工伤劳动者通过工伤康复能够生活自理甚至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不仅对个人及其家人身心有益,而且会大大降低社会对工伤劳动者的投入。我们除了要改变过去那种“补偿为主”的落后观念、重视并加大工伤康复投入外,还应不断提高康复医学研究和治疗水平,并做好工伤劳动者的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实现全面工伤康复的目标。当然,我国的工伤保险目前还处于全面建设新制度的初级阶段,把工伤补偿作为工作的主体是客观发展的必然,对工伤职工来说,救治及工伤津
19、贴也是当务之急,是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必要手段。但从长远看,树立积极的工伤保险理念,抓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对职工造成的伤害,更有利于保障职工权益,也有利于减少基金支出。五结论通过对的国工伤保险制度的研究,从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的工伤保险领域远低于发达国家,特别是德国。我国的工伤主要发生在建筑、煤矿、化工三个领域,我们只有从政府、企业、个人三位一体出发,提高政府的凝集力,企业的自觉力,工人的向心力;从教育到实践,提高国民素质,加大教育的投资力度;从个人到集体,社会到国家,纵向到横向,广度到深度全方面的提升。我国的工伤保险事业才能更好地稳步前进。为我国提供重要的人权保障,为工人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为祖国提供稳定与和谐的社会环境。工伤保险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重要想。给我国文化带来重大的推动作用,他对我国能否适应国际新发展与国际社会的承认起着重要作用。我们只有以史为鉴,学习他国的先进工伤保险制度,结合自身打造适合自己的新的工伤保险制度,才能重获新生,才能在国际上有一席之地,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才能迎来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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