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待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司内部员工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优化员工队伍结构,提升员工整体素质,促进员工合理流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合肥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加强企业劳动管理,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公司可安排其待岗:
1. 不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
2. 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者;
3.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但又未能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者;
4. 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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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经常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者;
6. 各部门定岗定编后的富余人员;
第三条 员工出现上述行为之一,所在部门经实际情况评定,申报综合部,经总经理批准后,予以待岗,具体流程如下:
1. 部门负责人对部门需待岗员工进行评价,填写《待岗审批表》提出书面意见报总经理;
2. 总经理批准后,部门将《待岗审批表》交综合部,综合部将对该员工下发《待岗通知单》,员工接到《待岗通知单》后,需在当日办理交接手续,脱离原先岗位,并于次日到综合部报道;
3. 待岗通知单发出即视为有效,拒不接受待岗安排的员工,从待岗日起,记为旷工;
第四条 综合部将组织所有待岗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并牵头与其他有招聘名额的
3、部门进行协调,提出二次分配建议,具体流程如下:
1. 二次分配过程需经正常招聘流程,笔试、面试、竞聘;
2. 二次分配成功,其工资将根据新岗位情况重新核定;
3. 经二次分配的员工,如仍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公司将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 待岗超过3个月仍未二次分配成功的,公司将与其直接接触劳动合同;
第五条 待岗人员的待遇:
1. 待岗员工当月及次月工资按原有工资发放,但不享受绩效工资及各类奖金;
2. 自待岗日起第三个月,该员工仍未二次分配成功,其待岗工资自第三个月起将按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3. 待岗期间社保将照常缴纳,具体基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违反公司规定,将从严处理;
第七条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随时可申请离职;
第八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综合部所有。
附件:
《待岗审批表》
《待岗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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