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特别关于印发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特别 通行证管理细则的通知通行证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现将新修订的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特别通行证管理细则印发你们,民航西北局发(2006)120 号文印发的原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特别通行证管理细则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作废,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特别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特别 通行证管理细则通行证管理细则 一、为加强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国家民用航空保安规划、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特别通行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二、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特别通行证(以下简称“特别通行
2、证”)是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及其监管局公务员为执行安全监督检查任务进入民用机场时的通行证件,持证人可以进入所辖地区的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控制区的任何区域或登机检查工作(不能代替机票乘机)。三、特别通行证的审批、制作、备案、发放和收缴等证件管理工作由管理局公安局负责;特别通行证日常管理工作由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局负责,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局须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本单位人员特别通行证的报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四、各单位要严格限制证件发放范围,非执行安全监察任务的公务员不得办证,严禁为非管理局及其监管局公务员办证。五、特别通行证只限本人在限定机场内工作时使用,不得涂改、转借或故意损坏。六、持证人员
3、进入机场时必须按规定将证件佩带在胸前,自觉服从机场安检、护卫人员和值勤民警的检查和管理。七、持证人员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原因,不再适用特别通行证的,所在单位应负责将证件收回并交公安局销毁。八、持证人员在机场外遗失证件的,须在 24 小时内书面向管理局公安局报告;持证人员在机场内遗失证件的,须立刻就近向机场护卫人员报告,之后在 24 小时内书面向管理局公安局报告。管理局公安局接报后,须在 24 小时内书面通报特别通行证适用机场,声明作废。九、对不按规定佩带证件或跨范围使用者,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态度恶劣者,吊扣证件三个月。十、对涂改、转借或有意损坏证件者,收回证件,不再办理。十一、对遗失证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通报作废后补发新证,新证工本费 200 元自付。十二、对违反证件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照民航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