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和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监狱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以及有关的安全指令、指示。 第2条 在带工队长下和班组长的带领下,干好机电维修工作范围的各项工作,并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机电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4条 熟悉由变电所到工作面的供电系统;熟悉机电设备性能、原理、作用,并严格按规程要求操作;做到判断事故准确,处理事故安全迅速。 第5条 认真落实包机制,对所
2、管电气设备、管线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各种电气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严禁带电检修和移动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等),切断电源时,所有开关把手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 第6条 严格执行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安全供电无失爆。 第7条 努力学习业务,提高技能。当班出现的问题要当班处理,实在处理不了的要汇报,并在现场交接班。 第8条 遵章守纪,搞好自主保安,严禁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
3、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0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罚款、扣分直至加刑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第11条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机电维修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机电设备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出现失爆或达不到机电设备管理验收标准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分监区机电维修工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