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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储备粮管治实施方案.docx

1、 全县储备粮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XX县区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调控我县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县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的粮食需求相应增加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并

2、对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县储备粮的管理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县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

3、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县储备粮计划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数量,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XX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XX县区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县储备粮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粮食储存总量的30%至40%。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承储企业库存粮食的入库年限、品质情况下XX县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

4、计划,由承储企业按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县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县储备粮储存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

5、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与县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好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和技术规范,遵守县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县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县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

6、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帐,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储备粮数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县储备粮; (四)以

7、县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价差,骗取县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必须按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XX县区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九条县储备粮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监督制度。 抽样检验工作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 第二十条县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

8、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县储备粮动用 第二十一条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储备粮: (一)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县

9、级储备粮动用,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方案,报本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县储备粮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按季度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10、 第二十六条动用县储备粮取得的价差收入上缴县财政,主要用于粮食事业支出;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补贴。 第二十七条县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县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市场行情核定。 第二十九条建立县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三十条县储备粮损失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发生自然灾害损失要立即上报县粮食局行政管理部门,县粮食局行政管理部门XX县区财政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11、 第三十一条县储备粮正常损耗定额及处理办法。县储备粮的正常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1%;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0.15%;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超过0.2%(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正常损耗由县财政负责,超过部分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储备粮损失处理方法。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承储备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尽力减少粮食的因灾损失。灾后,承储单位应及时清理实际损失的粮食数量和涉及价款,出具有效证明材料,写出书面报告, 按有关程序上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XX县区财政部门,经

12、核实确认,由县财政承担价款损失。 第六章县储备粮出(入)库和轮换 第三十三条县储备粮出、入库以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为准。县储备粮出库,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开具分库点的《县储备粮的出库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县储备粮的出(入)库必须凭据完整,并根据业务发生情况,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出(入)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经县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县储备粮时,可凭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紧急调拨令出库,事后补开出库通知单。 第三十六条粮食出库要按照先进先出、质量较低的

13、先出的原则办理。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另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县储备粮轮换计划管理。县储备粮的轮换以品质检测结果为依据,对“不宜存”的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按照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三十八条县储备粮的轮换按照县储备粮实际库总量,并参照国家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和储存年限指标进行安排。 第三十九条承储单位于每年1月底以前提出年度内需轮换的县储备粮数量、品种、储存仓廒,报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审核,综合平 衡后报县政府批准,于3月底以前下达年度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14、 第四十条承储单位根据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负责组织县储备粮的轮换。轮入的粮食应是当年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三等以上的新粮。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适时组织对县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第四十一条承储单位因未及时申报轮换计划,或者下达的轮换计划没有落实而导致储备粮陈化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储备粮的轮空期由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按批次下达,如遇特殊情况,在粮食轮出后,承储单位未按规定时期入库的,须向县粮食局、财政局和农发行书面报告原因,否则按擅自动用县储备粮处理。 第四十三条县储备粮轮换按县

15、政府规定的补贴费用标准包干,轮换费用由承储单位自负盈亏。轮换产生的盈利,应主要用于改善仓储条件;轮换发生的亏损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消化。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县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

16、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并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县储备粮费用补贴的拨付和承储企业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县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XX县区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

17、时、足额拨付县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县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八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 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县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

18、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对承储的县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使用的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造XX县区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县储备粮数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县储备粮; (四)以县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价差,骗取县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第五十条破坏县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11页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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