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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实施方案.docx

1、 大排查大调处活动方案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促和谐保稳定、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实施方案》(司[号)的要求,结合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市局决定从现在起至年底,在全市集中开展“促和谐保稳定、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为重点,在进一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的基础上,大力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加大力度,拓展空间,创新管理,整合资源,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围绕完成“五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和建设“五个沈阳”的工作大局

2、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总体目标 本次活动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开展专项活动实现“四个促进”。一是促进全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进一步巩固健全;二是促进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促进全市“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四是促进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进社区、进村屯,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具体要实现以下四个目标: (一)防患未然。集中排查和发现一批问题突出、反映强烈、影响较大、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力争排查率达到100%,纠纷隐患发现率达到90%,掌握调解工

3、作的主动权。 (二)化解矛盾。集中调处和化解一批难点、热点矛盾纠纷,力争纠纷调解率达室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工作的效能。 (三)提高能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促进人民调解组织增强调解纠纷能力,提高纠纷化解质量,使全市90%以上的基层调解组织达到一类调委会标准。 (四)加强创新。探索和建立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大调解”工作格局,在全市形成党委政府领导、综治部门协调、司法行政负责、调解组织调解、相关部门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机制,为健全我市“人民调解

4、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新机制创造有利条件。 三、工作措施 (一)求实效,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一是各区县(市)司法局要转变观念,变被动调解为主动排查,以完善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为基础,有效运用“双联”活动这一载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逐步实现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的工作格局,真正做到化解矛盾纠纷关口前移;二是各司法所和各级调委会要重视排查调处效果,真正发现和掌握影响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创新调解方式,集中解决问题。司法所在活动中走访辖区矛盾纠纷重点户不少于30户,村(社区)、乡镇(街道)调委会排查

5、走访纠纷重点户不少于100户。全市每名调解员年内至少调解1件以上口头简易纠纷(有登记),每名调解主任年内至少调解1件以上达成书面协议纠纷或3件以上口头简易纠纷,并做到走访有登记,了解社情民意有记录,调处矛盾纠纷有协议书。 (二)重规范,强化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按照《人民调解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巩固加强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发展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目标,市、区县(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市人民调解员进行一次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能力

6、等方面的系统培训。市局将于今年上半年,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重点对区县(市)司法局基层科长、司法所长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区县(市)司法局重点对一、二级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基层司法所重点对三级以下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今年司法所长的培训率要达100%,人民调解员培训率达90%以上。 (三)抓创新,健全发展“大调解”工作格局。按照司法部部长吴爱英提出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实现“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总体要求,市、区县(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加大力度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医患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领域矛盾纠纷的基础上,深入调研,抓住时机,积极推进

7、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试点、建设工作。各区县(市)司法局也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畅通联动机制,针对疑难问题和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沟通,共享资源信息,协商制定对策,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基础性作用。 四、方法步骤 本次活动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市局制定下发活动实施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之后,各区县(市)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各级调委会要把该项活动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制定本区县(市)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具体对基层司法所、各级调委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进行深入动员,做到全面部署、层层发动,为开展活动做好

8、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二)排查调处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各区县(市)司法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以下四项工作: 1.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网络体系。各区县(市)要按地域管辖原则,在健全完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以调解信息员为主体,以村民小组、楼院为基本单位,建立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网格化,在全市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网络体系。要重点在四、五、六月政治敏感期、党的十八大召开期间及国庆节前后,组织开展三次普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活动,力争用一至两个月时间,对本区域内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全面细致的摸底排查,真正做到纠纷总数、纠纷类型、疑难纠纷、纠

9、纷重点人和户、易激化纠纷和常见多发性矛盾纠纷“六个底数清楚”。 2.集中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活动。在摸清情况、掌握调解工作主动权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矛盾纠纷化解攻关。由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牵头,组织人民调解员深入群众中开展排查,下大力气化解一批时间长、积怨深、难度大、在本地区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矛盾纠纷。各区县(市)司法局要结合“双联”活动这一载体,组织机关干部、各级人民调解员、“双联”对接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基层帮助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调处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 3.进

10、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一是要完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严格按照司法部提出的“五有”、“四落实”标准,全面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努力解决组织建设中人员待遇、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等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以适应“大调解”格局及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化的现实为着眼点,着重推进调解中心建设,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二是市、区县(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通过聘任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同时,加大对基层调解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排查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三是要着重加

11、强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房产物业等各类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工作,建立调解组织,选配专业人员,尽快开展工作。 4.加强学习,深入开展“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十佳人民调解能手”评比活动。各区县(市)司法局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并结合市局下发的《人民调解典型案例选编》,积极组织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广大人民调解员开展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广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发动广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参与纠纷调解竞赛,争当调解能手,积极投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多调纠纷、调好纠纷,为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 (三)总结表彰验收

12、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推动工作,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单位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抽查,对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区县(市)及时宣传报导,对活动开展不力、差距较大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活动结束后,市局将对全市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活动效果。市、区县(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把握此项活动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市局成立由主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基层处,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市)也应按《实施方案》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目标责任制

13、确定工作责任人,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同时,要及时向市局上报阶段性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上报活动总结报告。 (二)注重调研,加强督导,推进活动深化。在整个活动开展过程中,市、区县(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活动的具体督导和调研工作,推动活动深化,确保活动效果。充分发挥活动的载体作用,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促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提高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整体水平。同时,结合“双优”司法所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水平。为确保本次活动的不断深入和健康发展,市局基层处将采取定点、定人、定期联系指导工作制度,经常深入司法所和基层调委会,在工作程序上进行规范引导,在工作方法上给予科学指导,逐步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 (三)大力宣传,树立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各区县(市)司法局要注意发现、培养、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并注意收集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及时上报。同时,要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赢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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