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告代理合同
广告主(以下称甲方):
广告代理单位名称(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2012 年 9 月 3 日至 2012 年 10 月 8 日期间在天津人民广播电台 交通 频道发布广告。
广告内容
长度
播出次数
播出时间
刊例
折扣
折后单价
发布天数
合计金额
15秒/次
1次/天
红绿灯
9:00-10:00
1500元
6.5折
975元
28天
27300元
15秒/次
1次/天
交通万
2、事通
11:00-12:00
1200元
6.5折
780元
28天
21840元
15秒/次
1次/天
笑一笑十年少
19:00-19:30
1680元
6.5折
1092元
28天
30576元
录制费
400元
总计
80116元
凡在电台播出的广告必须一次性交付广告款:甲方应在 2012 年 9 月 3 日前将广告发布费总计 80116 元(捌万零壹佰壹拾陆元整)付给乙方。
二、付款方式: 现金或支票或电汇。
三、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改,甲方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3、
四、乙方应确保甲方广告正常播出,其播出时间、播出长度及播出内容在合同期内应给予保证。因广播电台属特殊传媒行业,若遇节目变动或不可抗力(节假日节目特办、重大活动、文体赛事、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未能按时播出原有广告,乙方应事前通知甲方,协商调整广告播出时间。如因乙方失误原因造成的漏播,乙方按照漏一补二的方式进行赔偿。
五、同一广告内容播出次数不得小于15次,15次之内不得更改(不得停播),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每个段位须交纳广告调整费400元;如果广告播出满15次之后,欲更换音频文件,而且计划中未播出的部分也满15次,则允许调整。幸运大赠送、路况、特约播出等广告形式其音频更换
4、周期以十五天为最低单位。
六、广告播出安排应选用连续播出方式,若采用间断式跳播(如每周只在一、三、五、六、日播出或一至五播出等),其广告费加收20%,并应以每星期为单位规律性跳播,每周跳停日期不超过两天(如每周至少在一、三、五、六、日或周一至周五播出五天,每周空播不超过两天)
七、占用广告议价时段播出的广告,其广告收费标准加收100%。特选播出次序(如首条定位)按相应时段价格加收30%后收取。
八、提前占点合同一经录入不得撤消(若需改期则需与当前合同额度相同,并在年度内消化,甲方提出预定申请(即占点合同)后不得更改,包括所申报的时间长度及相关内容,否则甲方从其预定的播出之日一周内不得在此
5、时段安排广告,并按预定广告额的20%交纳违约金。
九、中止合同或减少合同规定的广告投放额度将视为违约,甲方必须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向乙方支付未履行合同额度部分的20%作为违约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2012 年 8 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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