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陆法律发达史随想及读后感 欧陆法律发达史随想及读后感 顾娅婷 本文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15级本科生外国法制史课程精选论文,感谢同学们供稿,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书籍版本信息。欧陆法律发达史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收在何勤华主编的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中。 【书好不好读,翻译占八成】 先说一下对姚梅镇前辈的翻译的总体感受。半文半白的风格,有些文言中特有的词语,比如不宁唯是,这个词出现了许多遍,看得人云里雾里,一查原来是除此之外、不仅如此的意思。初读有些不顺畅,读下去其实还好。虽然有人批评翻译晦涩,但我个人认为里面掺杂的文言内容基本不至于影响阅读,现代白话文难以做到文言的简洁。这本书
2、的知识密度是不会变的,如果全按如今的白话文来,也许因为符合现代人的语言习惯,阅读速度变快了,但不能忽略的一点是,字数恐怕也会变多,做一下除法,只怕结果不尽如人意。 【每次阅读都努力在自己的体系里加一把沙。】 在读这本书的时候,我同时在读史记(只读了十四卷,作为中法史的作业)和卡尔维诺写的文论小册子新千年文学备忘录虽然有点离题,但我还是想提一下。上世纪的作者们就开始担心文学在21世纪的未来,因为它显得太没有用了。卡尔维诺在备忘录中给出了回答,文学不会死,但他认为文学在两组价值轻与重、简洁与繁复(四者固然都重要),每一组概念中的前一个是更加重要的,在下个世纪会得到验证。另外他极为称道意大利语的简洁
3、,我想那是因为他不了解中文。读史记的过程中,我发现贾谊的过秦论中有史记的风貌,与朱元思书中也有史记的风貌,他们共同的特点就是简洁。古人说务去陈言,今人往往曲解为要说不一样的话,例如一人说吃饭去,另一人必要说去用饭;甲说北京,乙必要说北平,也许乙不是想唱反调只是表达对某个时代的怀缅,但大多数情况不是这样的,乙以为给一个概念换一个名字就能创造新的概念。我以为务去陈言是指在内容上进行的拓展。如司马迁写长平大败,遂围邯郸,为天下笑,贾谊也可以写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如果一种表达方式足够简洁明了了,没有必要换成更差的,这不是八股,而是选择。简洁的标准一直存在,只是人们多不相信。卡尔维诺
4、在快中举了一个例子:查理曼大帝晚年爱上一个德国姑娘。看到主上如此沉溺于欢情,不顾君王威仪,且不问国事,侍臣们忧心如焚。姑娘突然死去,侍臣们松了一口气。然而时日不长查理曼的爱情没有因姑娘之死而消退,他下令把涂了香膏的姑娘遗体搬进他的寝室,并拒绝离开她。图尔平大主教对这种骇人的激情感到不安,怀疑皇帝着魔,坚持要检查尸体。他从遗体舌头下找到了一个镶着宝石的戒指。戒指一到图尔平手中,查理曼立即痴恋大主教,将姑娘草草埋葬。为了避免令人难堪的处境,图尔平把戒指扔进了康斯坦丁湖。查理曼从此爱上那片湖,不离开湖畔一步。这个故事很简单,但细读下来,涉及的元素其实很多。我曾经向两次向同学口述,一次用自己的语言做笔
5、录,基本找不出更加简洁的说法。在口述时更加难堪,因为不是背诵而是复述,回忆情节时然后这个词语不免一次次来到嘴边,使故事变得拖沓。 【终于要评价本书了】 读完全书,孟罗先生的客观与博学令人钦佩。他在当中做出的一些推断,往往大胆而无不有理有据。如对塔西佗氏之称道日耳曼蛮族而轻视罗马人,他指出,这正如近代文明国家中讽刺家常用高尚二字以称红种人者然;如对古日耳曼法在日耳曼各支中之遗留,虽然此各支日耳曼民族彼此长期分立,唯吾人于其中发现有相似之制度时,则可推定此类制度大概皆为古代之制度。、凡一种制度之名称,即可谓该制度产生之明证;他也指出一点唯物史观的谬误之处,古代社会中之奴隶之所以依赖前主,并非只因唯
6、物史观所谓经济之理由,更为依赖前主之类血亲之保护。人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但人之实体存在必依赖于时间地点及其衍生之种种,而必受其限制,此鲜有能破其局者,而孟罗先生破之,正是这种客观的、求真的特质保证了他选用材料方面的简洁精准。虽然我并没有实际做过研究工作,但是根据平时写论文积累起来的一些零零碎碎的经验,书写论文或者可以断言,许多事情都需要这样去解决了:收集海量的资料,然后选择资料,再是将材料整合为己用。不放弃海量的资料也许是更重要的,但在不同的材料之中去伪存真也很重要,与之并列的是发现看似毫无关系的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或者说,是在不同材料之间创造关联。我自己的失败经验是,在写论文的过程中,常常因
7、为选择资料的困难、阅读任务的繁重而直接不去找太多资料;而在有限的资料内,又不能理清主次,往往是应当舍去的材料不舍得舍去,应当留下的也未必全留下,最终只是赘余。另一种层面上,这也可以说是抱怨之语,因为许多课本、许多书籍里的东西除了堆砌信息外,逻辑与条理并不高明,有一些然后也改头换面,坦然的坐落其中。也或者我不能领会其中深意考虑到课本如果编得太清楚明白,学生就不需要上课了。 【来讲讲本书的具体结构】 欧陆法律发达史分了三部分。第一是古日耳曼法,第二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第三是叙说融合后欧陆法律分合之情形。我无法做出什么总结来,下述自己的一些感想,基本按照在书中读到的顺序。 第一卷中提到日耳曼诸
8、部族中有一种观念。以为一要约者虽不以身为担保而以名誉为担保时,则其要约对要约者亦发生约束力。方法就是,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公开宣示其债务人已丧失名誉信用。我以为银行的信用体系是很新的东西,看现在的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不过是古日耳曼人这种办法的变体而已。 第二卷叙说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之融合,使我受教最多。我不确定我是否记错,高中历史书上似乎是这样写的八世纪时,日耳曼人在罗马人留下的废墟上建立了新的城市(希望是我记错),所以,不算东罗马帝国,我一直认为日耳曼人和罗马人在历史上存在的时间段是间隔开的,文艺复兴简直是一个突然发生的事件。而事实是:日耳曼人与罗马人曾在一片土地上生活,并且日耳
9、曼的君主认为自己并没有背弃罗马的传统,所有之日尔曼国王,均挂有罗马军长之徽号.日耳曼人之受罗马人影响,并不如想象的那般激烈,其实是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在生活、法律、艺术方面皆如是,到文艺复兴时期,也许可以说是量变的积累引起了质变,终使得西欧各国的科学艺术等等都光耀起来。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同时学中法史和外法史当然更多是由于我太想总结出一点什么,又很粗枝大叶,我总发现西欧的历史与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历史的相似之处,在作者简述史实的时候,读到法兰西、德意志与意大利三分法兰克,实在太像三家分晋。而英国距英吉利海峡与欧陆各国对抗,又与秦距关隘之利对抗中原各国别无二致。而建于罗马领域上之西欧各国莫不奉罗马为
10、正统,且欲使自身与罗马帝国发生某种关系,恰如齐桓公葵丘会盟也缺不了周王室的出席作为妆点。 第三卷既分述欧陆法律分合之情形,亦谈及各国法律与国运之兴衰。民法课老师曾留学德国,对罗马法与德国法特为推崇,同时指出德国人认为自己是继承了罗马法的正宗。其时颇觉德国佬一厢情愿,同是继承罗马法,德国凭什么说自己更正宗。读本书才知,原来罗马法之继承基于一种永续帝国立论,即中世纪各国君主都是古罗马皇帝的继承人,因此罗马法是欧陆通行法。十二世纪时,法兰西等国已成为世袭之制,为后来政治及法律奠定基础,罗马法在这些地方更多作为一种补充法来使用;而德国却因为藩镇权力坐大,王室无力控制,正值分崩离析之际,国王无意建立统一
11、之局面,也无恢复帝国元气之企图,当然也不采取有效的改革法律的手段,德意志便只得全盘继受罗马法了。 【外一种观点】 另外,书中谈到的寺院法对于婚姻法的影响着实令我吃惊,因为在中国关于婚姻的一些内容大体是通过伦理学来完成的。现在举国崇尚科学,如认为儿童过早结婚对其身心发展尤为不利,因此中国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男不低于22岁、女不低于20岁,在农村里,因为一些痼习,十六七岁就结婚,在我看来已经太早了。而曾看美国新闻,一些州因宗教之故,允许幼女结婚,简直不可理喻。现在,看来,也很可以理解了。当时寺院法是先进的,但到今天,一些宗教却已经显得有些陈旧了。说到宗教,美国一些州因为宗教原因,不使同性恋合法化。而我的感觉是,中国的伦理学再难以对法律产生影响,没有出口了,可能某天所有的妈妈都接受了孩子的性向,同性恋还是不会合法化,遑论其他更复杂的性向了。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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