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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XX年公开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工作实施方案 .docx

1、 XX县区XX年公开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工作方案 XX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吐”战略,建设一支符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转型升级”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为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编制、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行政

2、区域内的各级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引进对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紧缺人才是不受户籍、身份、地域限制,面向国内外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能够影响和带动某一学科、产业、行业、企业或社会经济发展的、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及学科、学术带头人;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五)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 (六)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七)自带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人才; (八)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为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经济管理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九)持有科技项目、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外〉空白项目)到地区创办、合办、承包、租赁企业,能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人员。 第三章引进方式 第五条实行柔性引进与刚性引进两种方式。 (一)柔性引进,即本着“不求所有,只求所用”的原则,引进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但不办理人事关系

4、转移手续,以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项目合作、讲学、咨询、科研,以及来地区范围内担任技术顾问、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或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 (二)刚性引进,即通过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来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引进的该类人才主要侧重于地区科研、工业、农业、教育、卫生等领域急需的人才。 第四章引进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柔性引进人才具体操作程序 凡采取借调、短期聘用、兼职、定期服务、讲学、咨询、科研等方式柔性引进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

5、主管部门审核,送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事局备案;来地区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及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提出申请,报地区分管领导审核,送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刚性引进人才具体操作程序 1.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引进理由、引进条件、需解决的事项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查、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2.按人事管理权限为引进人才办理聘用或调入手续。 第五章优惠及奖励

6、政策 第七条柔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按照“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本着“互惠、互利、有偿服务”等原则从优确定工资、福利等待遇,包括应享受的特殊津贴、购房补助、统筹解决子女入学和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 (二)来地区范围内参与技术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领办、创办、兴办、联办各种企业的人才,除给予项目立项、贴息贷款、融资担保等方面的支持外,若所办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实行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且受益单位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10%的奖金,奖励企业创办人及其所在的团队。 (三)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引进人才办理养

7、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负责提供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八条刚性引进的人才可享受的待遇: (一)编制。可视具体情况,不受本人年龄、身份、地域及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 (二)工资待遇。引进的人才其工资标准低于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按调入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高于的予以保留,并再高套一级。为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其收入与本单位、本系统取得的经济效益挂钩,视其贡献大小由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或资助。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创造或革新、

8、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已经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优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高聘,也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职级待遇。原担任行政职务的,给予安排相应的职务,享受原职级规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引进后可以竞聘上一级领导职务或担任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顾问或咨询专家;可以担任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和项目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经营管理职务。 (五)安家及津贴待遇。引进的聘期在五年以上、且签订不低于五年服务期协议的人才,还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费,并享受每月特殊津

9、贴。其标准为:(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安家费80万元,每月津贴2万元;(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学术带头人安家费60万元,每月津贴1.5万元;(3)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家费30万元,每月津贴0.8万元;(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安家费20万元,每月津贴0.5万元;(5)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安家费15万元,每月津贴0.3万元;(6)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安家费10万元,每月津贴0.2万元。 若夫妻双方同属引进人才,且都属于安家费补贴享受的对象,按一方全额、另

10、一方半额发放。 (六)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费用,用人单位属财政全额拨款的,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属财政差额拨款的,由财政承担60%,用人单位承担40%;属自收自支的,除引才单位按双方商定给付薪酬外,政府还将视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或资助。 (七)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没有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出面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入学,可择校就读。 (八)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才,政府还将视贡献大小给予3万元以上的奖励。 第九条引进的人才担任高新技术开发项目负责人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科研项目开发的资助。还可优先推荐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11、学科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地区拔尖人才等人选。对在技能型岗位工作并掌握高技能、做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职业资格等级条件,允许其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第十条引进的人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可适当补贴;其配偶、子女从事“三产”经营活动,可以享受工商、税收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引进的人才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按照引进人才单位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期限不少于五年。在协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目标管理,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津

12、贴。对于柔性引进的人才,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其兑现方式。 第十二条引进的人才,在协议执行期间若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协议等手续。 第十三条凡享受了安家费和特殊津贴的人员,在协议执行期内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协议的,须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费。 第十四条引进的人才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其户口可挂靠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并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人事关系与档案保管、代办社会养老保险手续,代为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党员组织关系挂靠与接转、出具各种证明等人事服务。

13、第十五条引进人才个人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引进的人才因来我地区工作而在原单位辞退、离职的,根据其本人要求和用人单位意见,经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可连续计算工龄,并承认其原有身份、职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通过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地区工作而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基金无法转入,或原所在地区缴纳标准偏低,影响引进人才退休后待遇的,用人单位可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工龄,比照同期参加工作同条件人员的标准,为引进人才办理补充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具体办法按地区有关

14、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立人才公寓用于承租给暂无住房的引进人才。 第十九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公安、科技、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引进人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要关心引进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地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地区《引进优秀人才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引进手续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2011年5月5日)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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