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方案 为确保我县春节和全省、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确保2019年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根据省、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县安委会决定,自2019年1月22日起,在全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始终保持对非法违法行业领域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我县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严防较大以上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在全县所有乡镇、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突出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燃气、消防、民用爆炸物品、工贸行业作业安全、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
3、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8.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或以采代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
4、资源的; (4)地下矿山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5)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主通风机随意停开的; (6)小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 (7)未认真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和培训计划的; (8)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市安监局; 其中,第(1)(2)(3)项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第(4)(5)(6)(7)项由县安监局牵头,第(8)项由县环保局牵头) 2.烟花爆竹方面 (1)非法组织生产的; (2)非法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3)非法违法经营礼花弹等a、b级产品的; “黑老大”、“鱼雷王”、超规格“大炮”等违禁品的。 (4)非法储存、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烟花爆
5、竹产品的; (5)店外摆放、超量储存的; (6)非法零售店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公安局; 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 其他由县安监局组织) 3.危险化学品(含成品油)方面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经营汽油、煤油、柴油、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成品油的; (3)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即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进行评估(评价)和备案的; (5)非法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 (6)非法或违反有关法律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7)
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环保局; 其中,第(1)(3)(4)(7)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第(2)非法加油站取缔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第(5)项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分工牵头组织,第(6)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 4.交通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一校”车辆“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证(操作证)与所驾车(机)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
7、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9)报废、灭失和长期脱检的农用机械还在从事道路运输与农田作业的。 (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县文体旅广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5.建筑施工方面 (1)无资质、无许可非法施工的; (2)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3)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4)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5)燃气及燃气管道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
8、织) 6.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停用,或者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码头、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责任单位:县消防大队牵头组织) 7.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超许可品
9、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其它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生产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 (3)未认真落实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的; (4)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文明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现象的。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经科商粮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8.工贸行业作业安全方面 (1)金属冶炼高温熔融作业和煤气使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 (3)粉
10、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5)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7)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8)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 (9)有限空间作业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作业程序的。 (10)违法违规使用液氨液氯的。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经科商粮局、农业局、林业局、食药工质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9.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
11、期不检、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7)“两工地”(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使用非法升降机、起重机械、塔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 (责任单位:县食药工质局负责; 其中,“两工地”相关特种设备方面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 10.应急管理方面 (1)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
12、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培训和演练的; (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应急救援通道的; (4)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责任单位:县安监局及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11.再生资源回收 (1)未取得营业执照、未经备案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生产经营活动的; (2)没有规定对回收物品和出售人进行登记、处置的。 (责任单位:县经科商粮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食药工质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
13、县、乡人民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与动员部署阶段(1月22日至1月31日)。 各乡镇XX县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认真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打非治违”行动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主流媒体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召开动员会议,迅速部署安排。 (二)自查自检与专项行动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 各乡镇XX县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对照此次打非治违“共性问题”和“专项问题”清单,对本乡镇(本部门)、本行业开展自查自检,形成问题清单和工作重点。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专项执法、集中执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始终保持“
14、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要落实对重点问题和非法违法行为公开通报、媒体曝光,推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各乡镇XX县区直有关单位要适时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督查,并将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及时报告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全程对各乡镇XX县区直有关单位的方案制定、动员部署、自查自检、专项行动开展等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 此阶段县安委办将组织联合督查组,对我县各乡镇XX县区直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重点是各
15、乡镇XX县区直有关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持续开展阶段(5月1日至12月31日)。 各部门要在春节、“两会”、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特殊防护期和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打非治违”集中行动。同时,要整章建制,查漏补缺,针对突出问题制定有效措施,按本工作方案持续抓好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执法效率。各乡镇人民政府XX县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的组织领导,县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
16、,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属地责任,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打非治违”行动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打非”队伍,扎实开展委托执法行动,要加强与县直执法部门的对接和配合,突出关键,点面结合,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监管执法,落实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责任,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要组织新闻媒体对非法违法生产的典型案例和打非治违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 对玩忽职守,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本次“打非治违”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非治违”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请安委会各成员牵头责任单位于4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情况(包括方案、照片、记录、总结等),书面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第12页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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