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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doc

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84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159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9 ,自 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5.2、5.5.3、7.2.6、7.2.9、7.2.11、11.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7月1日 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设技函 002号文件关于成立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组的通知的要求,由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其它参编单位组成规范编写组编写完成的。在编写过程中,规范编写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分析,认真总结了近年来中国在智能建筑工

2、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方面的实践经验,部分汲取了有关国际标准,以GB/T 50314 为依据,按照”验评分离、 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编写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本规范主要内容是对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做出规定。本规范将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杂志上。本规范中以黑

3、体字标志的条文力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有关资料寄送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83;地址:北京清华同方科技广场),以供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京华夏正邦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加集成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市万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深圳鑫王自

4、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安泰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寰岛中安安全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巨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智厦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海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江 亿 孙述噗张青虎 濮容生 张 宜 孙 兰 崔晓东 杨维迅岳子平 王家隽 刘延宁 龚代明 王冬松 杨柱石 于 凡 黄与群王 辉 段文凯 吴 翘 郝 斌 路 刚 陈海岩 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1.0.3 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

5、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GB 50300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执行本规范时应与之配套使用。1.0.5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0.1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 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与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与热交换、冷冻和冷却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本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2.0.2 通信网络系统(CNS) communication

6、 network system 通信网络系统是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设施。经过通信网络系统,可实现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实现信息共享。2.0.3 信息网络系统(INS)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2.0.4 智能化系统集成(ISI) intelligent system integrat

7、ed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基础上,实现建筑物管理系统(BMS)集成。BMS可进一步与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智能建筑管理集成系统(IBMS),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息共享的需求,便于经过对建筑物和建筑设备的自动检测与优化控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和对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息服务,使智能建筑达到投资合理、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目标,并具有安全、舒适、高效和环保的特点。2.0.5 火灾报警系统(FAS) fire alarm system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

8、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分组成,实现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2.0.6 安全防范系统(SAS) security protection alarm system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刑事犯罪及灾害事故为目的的,具有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停车场(库)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2.0.7 住宅(小区)智能化(CI) community intelligent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功能系统以及这些系统

9、集成的智能化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等特点的智能化系统。2.0.8 家庭控制器(HC) home controller完成家庭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或网络系统,一般应具备家庭安全防范、家庭消防、家用电器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2.0.9 控制网络系统(CNS) control network system用控制总线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执行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的信息交互,并完成管理和设备监控的网络系统。2.2 符 号符号 中文名 英文名 ATM 异步传输模式 asynchronous transfer mod

10、e DDC 直接数字控制器 direci digita1 controller DMZ 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 demilitarized Zone E-MAIL 电子邮件 electronic-mail FTP 文件传输协议 file transfer protocol FTTX 光纤到x(x表示路 fiber to-the-x (x: C,B,H,D; C-curb, 边、楼、户、桌面) B-building,H-houst,D-desk) HFC 混合光纤同轴网 hybrid fiber coax HTTP 超文本传输协议 hypertext transfer protocol I/O 输入

11、/输出 input / output ISDN 综合业务数字网 integrated services digital network B-ISDN 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 broadband ISDN N-ISDN 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 narrowband ISDN SDH 同步数字系列 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 UPS 不间断电源系统 uninterrupted power system VSAT 甚小口径卫星地面站 very small aperture terminal XDSL 数字用户环路 x digital subscriber line (x:H,

12、 (x:表示告诉、非对 A,S,V;H-high data rate,A- 称、单环路、甚高速) asymmetrical,S-single line,V-bery high data rate)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3.1.2 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子系统)。3.1.3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

13、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3.1.4 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表A.0.1 的要求。3.1.5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它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3.2 产品质量检查3.2.1 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3.2.2 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

14、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经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3.2.3 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3.2.4 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3.2.5 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3.2.6 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1 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2 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

15、,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3 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3.2.7 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 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2 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3.3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3.3.1

16、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3.3.2 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3.3.3 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1 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3的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表;2 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3.3.4 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

17、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3.3.5 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B中表B.0 .1,具体要求如下:1 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暇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2 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3 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4 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

18、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3.3.6 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2填写隐蔽工程(过程检查)验收表。3.3.7 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根据GB 50300第4.0.5 和5.0.5条的规定按检验批要求进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4的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3.3.8 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 3.3.9 根据各系统的不同要求,应按本规范各章规

19、定的合理周期对系统进行连续不中断试运行。 应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0.5 填写试运行记录并提供试运行报告。3.4 系统检测3.4.1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3.4.2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3.4.3 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3.4.4 检测结论与处理1 检测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 主控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系统检测不合格;一般项目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合格,则系统

20、检测不合格;3 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系统检测合格,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到整改合格,并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3.4.5 检测机构应按本规范附录C中表C.0.1、表C.0.2、表C.0.3和表C.0.4 写系统检测记录和汇总表。3.5 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3.5.1 各系统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检查:2 系统检测合格;3 运行管理队伍组建完成,管理制度健全;4 运行管理人员已完成培训,并具备独立上岗能力;5 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完整;6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应符合设计要求;7 观

21、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8 根据GB/T 50314的规定,智能建筑的等级符合设计的等级要求。3.5.2 竣工验收结论与处理1 竣工验收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2 本章第3.5.1条规定的各款全部符合要求,为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否则为不合格;3 各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为智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4 竣工验收发现不合格的系统或子系统时,建设单位应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验收合格;整改后仍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系统不得经过竣工验收;3.5.3 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0.1 和表D.0.2的要求填写资料审查结果和验收结论。4 通信网络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

22、安装的通信网络系统及其与公用通信网之间的接口的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4.1.2 本系统应包括通信系统、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及紧急广播系统等各子系统及相关设施。其中通信系统包括电话交换系、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4.1.3 通信网络系统的机房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机房安全、电源与接地应符合YD 5079和本规范第8章 、第11章的有关规定。 4.1.4 通信网络系统缆线的敷设应按以下规定进行:1 光缆及对绞电缆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2 电话线缆应符合YD 5048的有关规定;3 同轴电缆应符合GY/T 106的有关规定。4.2 系统检测4.2.1 通信系统工程实施按

23、规定的安装、移交和验收工作流程进行。4.2.2 通信系统检测由系统检查测试、初验测试和试运行验收测试三个阶段组成。4.2.3 通信系统的测试可包括以下内容:1 系统检查测试 硬件通电测试;系统功能测试。2 初验测试 可靠性;接通率;基本功能(如通信系统的业务呼叫与接续、计费、信令、系统负荷能力、传输指标、维护管理、故障诊断、环境条件适应能力等)。3 试运行验收测试4.2.4 通信系统试运行验收测试应从初验测试合格后开始,试运行周期可按合同规定执行,但不应少于3个月。4.2.5 通信系统检测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进行,其测试方法,操作程序及步骤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

24、规定,经建设单位与生产厂商共同协商确定。 主控项目4.2.6 智能建筑通信系统安装工程的检测阶段、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及性能指标要求应符合YD 5077等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4.2.7 通信系统接入公用通信网信道的传输速率、信号方式、物理接口和接口协议应符合设计要求。4.2.8 通信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和系统检测的内容应符合表4.2.8的要求。表4.2.8 通信系统工程检测项目表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 检测内容 1 安装验收检查 1) 机房环境要求 2) 设备器材进行检验 3) 设备机柜加固安装检查 4) 设备模块配置检查 5) 设备间及机架内缆线布放 6) 电源及电力线布放检查

25、 7) 设备至各类配线设备间缆线布放 8) 缆线导通检查 9) 各种标签检查 10) 接地电阻值检查 11) 接地引入线及接地装置检查 12) 机房内防火措施 13) 机房内安全措施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 检测内容 2 通电测试前硬件检查 1) 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检查设备安装情况 2) 设备接地良好,检测接地电阻值 3) 供电电源电压及极性 3 硬件测试 1) 设备供电正常 2) 告警指示工作正常 3) 硬件通电无故障 4 系统检测 1) 系统功能 2) 中继电路测试 3) 用户连通性能测试 4) 基本业务与可选业务 5) 冗余设备切换 6) 路由选择 7) 信号与接口 8) 过负荷测试

26、 9) 计费功能 5 系统维护管理 1) 软件版本符合合同规定 2) 人机命令核实 3) 告警系统 4) 故障诊断 5) 数据生成 6 网络支撑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 检测内容 1) 网管功能 2) 同步功能 7 模拟测试 1) 呼叫接通率 2) 计费准确率 会议电视系统安装工程 1 安装环境检查 1) 机房环境 2) 会议室照明、音响及色调 3) 电源供给 4) 接地电阻值 2 设备安装 1) 管线敷设 2) 话筒、扬声器布置 3) 摄像机布置 4) 监视器及大屏幕布置 3 系_统测试 1) 单机测试 2) 信道测试 3) 传输性能指标测试 4) 画面显示效果与切换 5) 系统控制方

27、式检查 6) 时钟与同步 4 监测管理系统检测 1) 系统故障检测与诊断 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序号 检测内容 2) 系统实时显示功能 5 计费功能 接入网设备(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安装工程 1 安装环境检查 1) 机房环境 2) 电源供给 3) 接地电阻值 2 设备安装验收检查 1) 管线敷设 2) 设备机柜及模块安装检查 3 系统检测 1) 收发器线路接口测试(功率谱密度,纵向平衡损耗,过压保护) 2) 用户网络接口(UNI)测试 a.25.6Mbit/s电接口 b.10BASE-T接口 c.通用串行总线(USB)接口 d.PCI总线接口 3) 业务节点接口(SNI)测试 a.S

28、TM-1 (155Mbit/s)光接口 b.电信接口(34Mbit/s、155Mbit/s) 4) 分离器测试)包括局端和远端 a.直流电阻 b.交流阻抗特性 c. 纵向转换损耗 d. 损耗/频率失真续表 4.2.8 接入网设备(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安装工程 序号 检测内容 e.时延失真 f. 脉冲噪声 g.话音频带插入损耗 h.频带信号衰减 5) 传输性能测试 6) 功能验证测试 a.传递功能(具备同时传送IP、POTS或ISDN业务能力) b.管理功能(包括配置管理、性能管理和故障管理)4.2.9 卫星数字电视机有限电视系统的系统监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卫星数字电视及有线电视系统的

29、安装质量检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2 在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阶段,应检查卫星天线的安装质量、高额头至室内单元的线距、功放器及接收站位置、缆线连接的可靠性。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3 卫星数字电视的输出电平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4 采用主观评测检查有线电视系统的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4.2.9-1 的规定。6 HFC网络和双向数字电视系统正向测试的调制误差率和相位抖动,反向测试的侵入噪声、脉冲噪声和反向隔离度的参数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检测其数据通信、VOD,图文播放等功能; HFC用户分配网应采用中心分配结构,具有可寻址路权控制及上行信号汇集均衡等功能;应检测系统的频率配置、抗干

30、扰性能,其用户输出电平应取6268dBV。4.2.10 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1 系统的输入输出不平衡度、音频线的敷设、接地形式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之间阻抗匹配合理;2 放声系统应分布合理,符合设计要求;3 最高输出电平、输出信噪比、声压级和频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 4 经过对响度、音色和音质的主观评价,评定系统的音响效果;5. 电视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应不低于4分。具体标准见表4.2.9.-2。表4.2.9-2 图像的主观评价标准 等级 图像质量损伤程度 5分 图像上不觉察有损伤或干扰存在 4分 图像上有稍可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但不令人讨厌 3分 图像上有明显

31、觉察的损伤或干扰,令人讨厌 2分 图像上损伤或干扰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1分 图像上损伤或干扰极严重,不能观看5 功能检测应包括: 1)业务宣传、背景音乐和公共寻呼插播; 2)紧急广播与公共广播共用设备时,其紧急广播由消防分机控制,具有最高优先权,在火灾和突发事故发生时,应能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并以最大音量播出;紧急广播功能检测按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3)功率放大器应冗余配置,并在主机故障时,按设计要求备用机自动投入运行; 4)公共广播系统应分区控制,分区的划分不得与消防分区的划分产生矛盾。4.3 竣工验收4.3.1 竣工验收文件和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 过程质量记录;2 设备检测记录及

32、系统测试记录;3 竣工图纸及文件;4 安装设备明细表。5 信息网络系统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信息网络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5.1.2 信息网络系统应包括计算机网络、应用软件及网络安全等。 5.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 5.2.1 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实施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综合布线系统施工完毕,己经过系统检测并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2 设备机房施工完毕,机房环境、电源及接地安装已完成,具备安装条件。 5.2.2 信息网络系统的设备、材料进场验收要求除遵照本规范第3.3.4 和3.3.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进行: 1 有序列号的设备必须登记设

33、备的序列号; 2 网络设备开箱后通电自检,查看设备状态指示灯的显示是否正常,检查设备启动是否正常; 3 计算机系统、网管工作站,UPS电源、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防火墙、交换机等产品按本规范第3.2节的规定执行。 5.2.3 网络设备应安装整齐、固定牢靠,便于维护和管理;高端设备的信息模块和相关部件应正确安装,空余槽位应安装空板;设备上的标签应标明设备的名称和网络地址;跳线连接应稳固,走向清楚明确,线缆上应正确标签。5.2.4 信息网络系统的随工检查内容应包括:1 安装质量检查:机房环境是否满足要求;设备器材清点检查;设备机柜加固检查;设备模块配置检查;设备间及机架内缆线布放;电源检查

34、;设备至各类配线设备间缆线布放;缆线导通检查;各种标签检查;接地电阻值检查;接地引入线及接地装置检查;机房内防火措施;机房内安全措施等。好;供电电源电压及极性符合要求。3 设备通电测试:设备供电正常;报警指示工作正常;设备通电后工作正常及故障检查。5.2.5 信息网络系统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试运行,有关系统自检和试运行应符合本规范第3.3.8和3.3.9条的要求。 5.3 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 5.3.1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应包括连通性检测、路由检测、容错功能检测、网络管理功能检测。 5.3.2 连通性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

35、的连通性。I 主控项目5.3.3 连通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根据网络设备的连通图,网管工作站应能够和任何一台网络设备通信; 2 各子网(虚拟专网)内用户之间的通信功能检测:根据网络配置方案要求,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能够进行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不允许通信的计算机之间无法通信;并保证网络节点符合设计规定的通讯协议和适用标准。 3 根据配置方案的要求,检检测局域网内的用户与公用网之间的通信能力。5.3.4 对计算机网络进行路由检测,路由检测方法可采用相关测试命令进行测试,或根据设计要求使用网络测试仪测试网络路由设置的正确性。 一般项目5.3.5 容错功能的检测方法应采用人为设置网络故障,检测系

36、统正确判断故障及故障排除后系统自动恢复的功能;切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测内容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 对具备容错能力的网络系统,应具有错误恢复和故障隔离功能,主要部件应冗余设置,并在出现故障时可自动切换;2 对有链路冗余配置的网络系统,当其中的某条链路断开或有故障发生时,整个系统仍应保持正常工作,并在故障恢复后应能自动切换回主系统运行。 5.3.6 网络管理功能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网管系统应能够搜索到整个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图和网络设备连接图; 2 网络系统应具备良诊断功能,当某台网络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后,网管系统应能够及时报警和定位故障点; 3 应能够对网络设备进行远程配置和网络性能检

37、测,提供网络节点的流量,广播率和错误率等参数。 5.4 应用软件检测 5.4.1 智能建筑的应用软件应包括智能建筑办公自动化软件、物业管理软件和智能化系统集成等应用软件系统。应用软件的检测应从其涵盖的基本功能、界面操作的标准性、系统可扩展性和管理功能等方面进行检测,并根据设计要求检测其行业应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应用软件修改后必须经过回归测试。 5.4.2 应先对软硬件配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系统检测。 主控项目5.4.3 软件产品质量检查应按照本规范第3.2.6条的规定执行。应采用系统的实际数据和实际应用案例进行测试。 5.4.4 应用软件检测时,被测软

38、件的功能、性能确认宜采用黑盒法进行,主要测试内容应包括:1 功能测试:在规定的时间内运行软件系统的所有功能,以验证系统是否符合功能需求;2 性能测试:检查软件是否满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性能,应对软件的响应时间、吞吐量、辅助存储区、处理精度进行检测;3 文档测试:检测用户文档的清晰性和准确性,用户文档中所列应用案例必须全部测试:4 可靠性测试:对比软件测试报告中可靠性的评价与实际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可靠性验证; 5 互连测试:应验证两个或多个不同系统之间的互连性; 6 回归测试:软件修改后,应经回归测试验证是否因修改引出新的错误,即验证修改后的软件是否仍能满足系统的设计要求。 一般项目5.4.

39、5 应用软件的操作命令界面应为标准图形交互界面,要求风格统一,层次简洁,操作命令的命名不得具有二义性。 5.4.6 应用软件应具有可扩展性,系统应预留可升级空间以供纳入新功能,宜采用能适应最新版本的信息平台,并能适应信息系统管理功能的变动。5.5 网络安全系统检测5.5.1 网络安全系统宜从物理层安全、网络层安全、系统层安全、应用层安全等四个方面进行检测,以保证信息的保密性、真实性、完整性、可控性和可用性等信息安全性能符合设计要求。I 主控项目5.5.2 计算机伯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审批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特殊行业有其它规定时,还应遵守

40、行业的相关规定。 5.5.3 如果与因特网连接,智能建筑网络安全系统必须安装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5.5.4 网络层安全的安全性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1 防攻击:信息网络应能抵御来自防火墙以外的网络攻击,使用流行的攻击手段进行模拟攻击,不能攻破判为合格;2 因特网访问控制:信息网络应根据需求控制内部终端机的因特网连接请求和内容,使用终端机用不同身份访问因特网的不同资源,符合设计要求判为合格;3 信息网络与控制网络的安全隔离:测试方法应按本规范第5.3.2条的要求,保证做到未经授权,从信息网络不能进入控制网络;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4 防病毒系统的有效性:将含有当前已知流行病毒的文件 (病毒样本)经

41、过文件传输、邮件附件、网上邻居等方式向各点传播,各点的防病毒软件应能正确地检测到该含病毒文件,并执行杀毒操作;符合本要求者判为合格; 5 入侵检测系统的有效性:如果安装了入侵检测系统,使用流行的攻击手段进行模拟攻击(如DOS拒绝服务攻击),这些攻击应被入侵检测系统发现和阻断;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 6 内容过滤系统的有效性:如果安装了内容过滤系统,则尝试访问若干受限网址或者访问受限内容,这些尝试应该被阻断;然后,访问若干未受限的网址或者内容,应该能够正常访问;符合此要求者为合格。5.5.5 系统层安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操作系统应选用经过实践检验的具有一定安全强度的操作系统; 2 使用安全性

42、较高的文件系统; 3 严格管理操作系统的用户帐号,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满足安全要求的口令; 4 服务器应只提供必须的服务,其它无关的服务应关闭,对可能存在漏洞的服务或操作系统,应更换或者升级相应的补丁程序;扫描服务器,无漏洞者为合格; 5 认真设置并正确利用审计系统,对一些非法的侵入尝试 必须有记录;模拟非法尝试,审计日志中有正确记录者判为合 格。5.5.6 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身份认证:用户口令应该加密传输,或者禁止在网络上传输;严格管理用户帐号,要求用户必须使用满足安全要求的口令; 2 访问控制:必须在身份认证的基础上根据用户及资源对象实施访问控制;用户能正确访问其获得授权的对象资

43、源,同时不能访问未获得授权的资源,符合此要求者判为合格。 一般项目5.5.7 物理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心机房的电源与接地及环境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第12章的规定; 2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信息网络工程,应按BMB5,BMZ1 和BMZ3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和验收。 5.5.8 应用层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整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得被篡改、破坏; 2 保密性:数据在存储、使用和网络传输过程中,不应被非法用户获得; 3 安全审计:对应用系统的访问应有必要的审计记录。 5.6 竣工验收 5.6.1 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

44、节的规定外,还应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5.6.2 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的进场验收报告、产品检测报告、设备的配置方案和配置文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用软件的检测记录和用户使用报告、安全系统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以及系统试运行记录。6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6.1 一般规定6.1.1 本章适用于智能建筑工程中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6.1.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用于对智能建筑内各类机电设备进行监测、控制及自动化管理,达到安全、可靠、节能和集中管理的目的。 6.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为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

45、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等各子系统。6.2 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6.2.1 设备及材料的迸场验收除按本规范第3.3.4和3.3.5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进场验收应按GB 50303中第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各类传感器、变送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现场控制器等的进场验收要求: 1)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产品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铭牌、附件齐全,电气接线端子完好,设备表面无缺损,涂层完整。 3 网络设备的进场验收按

46、本规范第5.2.2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软件产品的迸场验收按本规范第3.2.6 条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完成机房、弱电竖井的建筑施工; 2 预埋管及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3 空调与通风设备、给排水设备、动力设备、照明控制箱、电梯等设备安装就位,并应预留好设计文件中要求的控制信号接入点。6.2.3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应符合GB 50194和JGJ 46中的有关规定。 6.2.4 施工及施工质量检查除按本规范第3.3.6和3.3.7条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

47、敷设,电线、电缆导管和线路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的施工应按GB 50303中第12章至第1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程实施中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 传感器、电动阀门及执行器、控制柜和其它设备安装时应符合GB 50303第6章及第7章、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6.2.5 工程调试完成后,系统承包商要对传感器、执行器、控制器及系统功能(含系统联动功能)进行现场测试,传感器可用高精度仪表现场校验,使用现场控制器改变给定值或用信号发生器对执行器进行检测,传感器和执行器要逐点测试;系统功能、通信接口功能要逐项测试;并填写系统自检表。6.2.6 工程调试完成经与工程建设单位协商后可投入系统试运行,应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派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试运行,认真作好值班运行记录;并应保存系统试运行的原始记录和全部历史数据。6.3 系统检测6.3.1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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