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根据罗组发〔2014〕6、7号文件要求,现就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遵循“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强化管理”的方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政策程序,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疏通党员队伍的“出口”, 激励广大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
2、范作用,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发展**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事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处置不合各党员,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作为衡量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根本标准,在细化党员评议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不提过泛过高的要求,不定比例,不下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二)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坚持党内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广泛听取党员群众
3、意见,接受党内外监督,提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公信度和满意度。对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允许申辩。 (三)坚持教育为主原则。立足教育转化,将处置不合格党员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集合起来,把加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观念、遵纪守法教育贯穿始终,积极做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限期改正党员的教育转化工作,稳妥做好不合格劝退、除名党员的思想稳定工作。 三、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 准确认定不合格党员是做好组织处置工作的关键。对民主评议中被确定为“差”的党员,各支部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
4、一)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和非法组织,经教育不改的。 (二)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书面申请或公开场合扬言退党的。 (三)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危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
5、纵容的。 (四)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五)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甚至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甚至道德败坏,生活腐化,作风霸道,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
6、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拉帮结派,搞小集团和宗派性活动,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的。 (九)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飞四”赌酒、大操大办、公车私用、打架斗殴等活动的。 (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一)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经多方努力都无法联系的。 (十二)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推诿扯皮、刁难群众,不按政策规定办事,吃拿卡要的。 (十三)不执行单位作出的决定
7、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十四)廉洁自律松懈,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五)工作业绩较差,工作中不思进取,业绩平庸,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十六)工作作风漂浮、耍滑头,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处置方式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 (一)限期改正。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由党委领导、支部书记分别与之进行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转化思想、促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
8、响;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劝退。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退须本人写退党申请书,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办理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除名。对有违纪行为和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办理除名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痕迹材料齐全,并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处置程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一)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不设支委的由党支部)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二)党支
9、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党支部)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局党委可派人参加。 (三)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所属局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党委报县委组织部预审。 (四)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五)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被处置党员对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
10、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六、政策界限 (一)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三)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支部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过多方努力确定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
11、论决定,由局党委审查后,报县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党员出国(境)定居,以及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的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置,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七、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掌握实情(9月22日前) 1.学习宣传。召开支部会,传达中央、省、市、县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文件精神,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
12、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内容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 2.调查摸底。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三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记录本、党费收缴等级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党员资格情况;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汇总,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13、 3.党员登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集中开展一次党员登记工作,建立完善党员基本信息管理库,为下一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做准备。 4.各党支部要对党员状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掌握好各个党员的思想状况和一贯表现,结合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专题组织生活会上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认真梳理出本地本单位不合格党员具体数量,并认真分析整体情况和个体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制定方案、严谨操作(9月23日前) 各党支部在调查摸底、掌握实情的基础上,要认真研究制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方案,按时上报局党委备案。 (三)上报情
14、况、总结提升(11月底前) 各党支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与局办公室进行沟通联系,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和工作总结。 七、组织领导 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准确把握政策,防止走形式、出偏差。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直接责任,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动真碰硬,把工作做细做实。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要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工作不负责任、处置不合格党员不及时不严格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要通报评批。对确有不合格党员,但所在党支部拖延不作处置,或支部大会不能形成处置决议的,应责成党支部及时作出处置;必要时,局党委可直接调查核实,作出处置决定。对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9页 共9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