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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方案.docx

1、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XX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93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在于查清2000年以来我市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状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解决民生问题、发展高端产业、调整产业结构、制定人口规划和调控政策等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二)本市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

2、织实施。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和组织实施XX省和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做好本区域内的人口普查工作。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人口普查工作列入本单位2010年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三)本市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四)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人口普查的

3、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人口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级人口普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人口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对象和内容 (六)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七)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八)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九)人口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

4、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集体户。 (十)人口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十一)人口普查表分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抽取10%的户填报普查表长表;其余的户填报普查表短表。 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员,在现住地进行登记,填写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员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十二)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

5、有死亡人口的户,同时填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 (十三)人口普查表由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XX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XX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印发。 (十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由军队领导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汇总。 军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军队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 (十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

6、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武警部队各类单位中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普查。 (十六)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十七)拘留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强制治疗管理处(安康医院)内的人员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监狱、劳教所内的人员,由其所属的司法

7、机关统一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所在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应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的各个阶段,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积极营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围。 (二十)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 (二十一)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4至5个

8、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陪调人员,协助普查员入户调查。 普查员负责人口普查的入户登记等工作,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二十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原则上由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三)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区县人口普查机构具体实施。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随意更换。 (二十四)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

9、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十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工作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时间和数量应根据人口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分期、分批、分阶段进行。 (二十六)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区县、乡镇街道人口普查机构分阶段统一组织进行。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统一的证件。培训工作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直接面对普查对象的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10、得冒充人口普查机构、普查人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欺诈活动。 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普查区域的划分要坚持地域原则,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XX省地域范围。 (二十八)普查区划分以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对每个普查区的建筑物进行核查。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公务员之家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应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以公安部门为主开展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无户口、应销未销

11、户口等情况,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户口整顿有关资料应当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和摸底工作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好普查小区图和户主姓名底册的核实、更新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乡镇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组织普查指导员抽取长表调查样本。 核实和长表抽样工作应于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结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记,采用普查员入户查点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

12、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表填写完成后,普查员应将填写的内容,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申报人和普查员在普查表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三十三)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回答普查员的询问,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四)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指导员应当组织普查员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差错,应重新入户核对,经确认后予以更正。 复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十五)复查工作完成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事后质量抽查。 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应于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十六)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13、。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七、人口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三十七)人口普查表经复查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 编码后的普查表经复核、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录入。 (三十八)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表长表,以普查小区为单位分别装入不同的包装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调查表以普查区为单位装入相应的包装袋。 普查资料在运送和保管过程中,必须严格包装,专人护

14、送,妥善保管,保证完整无损。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三十九)人口普查数据由人口普查机构负责进行数据处理。录入采用光电录入的方式,数据录入、编辑、审核、汇总程序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下发。 (四十)人口普查机构对普查登记的主要数据,先进行快速汇总。XX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XX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审核后发布主要数据公报。各区县的主要数据应于XX省公报发布之后发布。 (四十一)XX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应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数据的汇总工作。 (四十二)人口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原始普查表按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规定销毁。 (四十三)

15、数据处理形成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由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和XX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管理。 (四十四)XX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各区县人口普查办公室应编制普查报告书,分别向XX省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四十五)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八、人口普查的质量控制 (四十六)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工作规范,保证各自的工作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四十七)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应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质量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十八)在人口普查登记、快速汇总、编码、数据处理各环节实行质量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返工,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方可转入下一工作环节。 九、其他 (四十九)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XX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五十)违反本方案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一)XX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五十二)本实施方案由XX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解释。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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