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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财务顾问合同.docx

1、信托计划财务顾问协议协议编号: 年 月甲方: 信托有限公司住 所: 法人代表:联 系 人:电话: 传真:邮政编码:乙方: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鉴于 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拟设立“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特聘请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担任财务顾问。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工作范围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人员为甲方设立上述信托计划提供以下财务顾问服务,涉及为甲方引荐对信托计划有投资意向的合格投资方,协助与投资方的联系沟通,促进投资方与甲方达成投资合作意向

2、。第二条财务顾问费及支付办法1、乙方因其提供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工作范围的财务顾问服务而向甲方收取财务顾问费。若信托计划分期募资,乙方为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由该期信托财产承担,分别核算。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通过引荐投资方与甲方达成合意开展融资合作的,视为乙方完毕本次协议项下财务顾问服务,甲方应根据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信托计划将在每个收益核算日和/或赎回核算日,核算当期的财务顾问费并在相应的信托利益分派日(若本协议生效之日在信托计划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之后,则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第一笔财务顾问费)支付。在本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内,甲方在每个信托利益分

3、派日,从信托财产中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如支付日为非工作日的,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信托单位承担的财务顾问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每期财务顾问费=当期应付费的信托余额*财务顾问费率*当期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5其中,“财务顾问费率”为【 】%,“实际存续天数”指从当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至当期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的期间天数,下同。本信托计划第【 】期当期应付费的信托单位份额为【 】份,相应金额为【 】元,最终实际信托单位份额及相应金额以乙方引荐的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为准。计算财务顾问费时,如前述信托单位总份额因信托单位注销份额而减少的,则信托单位总份额按实际存续信托单位份数,根据存续期间分段计算。2、

4、乙方收取顾问费后应向甲方提供发票,其收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账户代码: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3、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乙方已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不予退回。第三条甲方的责任与义务(一)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乙方为“ 信托计划”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需按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财务顾问费。(四)甲方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虚假、有误导或重大漏掉的信息和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工作所需的有关文献、资料,并保证文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献、资料不会引起任何与第三方的法律纠纷;(五)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并予以

5、合作。(六)甲方承诺,任何由乙方为完毕本协议书的工作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分析资料及文献仅供甲方及与相关的甲方工作人员使用,在未获得乙方书面(涉及传真件)批准之前,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向任何第三者透露、引用、复印、摘要、记述或提供该等资料。(七)甲方应保障乙方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第四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一)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无合法理由不得拒绝为“ 信托计划”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二)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客观、谨慎地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三)乙方承诺,任何由甲方为完毕本协议书内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献及口头意见,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用作任

6、何其他用途及向任何无关第三者透露、引用、复印、摘要、记述或提供该等资料。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批准以前,不公开披露从甲方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但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与相关商业银行、乙方聘请的顾问和其他专业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以期为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第五条违约责任与免责(一)若任何一方违反其义务,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乙方补偿的最高限额以其收到财务顾问费为限。(二)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若违反约定提前终止的,乙方仍有权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方式收取费用,直至信托计划终止。(三)如由于甲方因素(信

7、托计划未成立除外)导致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的,每延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四)乙方不就本条约定的顾问服务对甲方的投资决策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提供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约定服务时,由甲方和投资方独立判断融资和投资风险并独立决策、对资金来源及投资资质的合法合规性,及甲方运用乙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进而开展的任何业务和活动,乙方不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第六条其他(一)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协议而言,不涉及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和谐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8、均应当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申请依据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经仲裁裁决认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的,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二)本协议项下的定义与术语,除非双方特别声明,否则与其在信托计划文献中具有相同解释。(三)本协议有效期自签署日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未经甲乙双方书面认可,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变更本协议。(四)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含电子签章)或协议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五)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附签署页)(本页为签署页)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 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023年 月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2023年 月日签署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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