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
DY/Q 03(GL)-10
外购件质量检验制度
编制: 审批: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0日
1. 总则
1.1 本制度适用于外供件的质量检验。
2. 管理职能
2.1 生产部归口管理。
2.2 经营部和各部门班组协助。
3. 检验范围
经营部采购的用于本公司产品及向用户提供的零部件配套的整机产品或委外协作加工的工件。
4. 检验内容及要求
4.1 外供件由采购员核对完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后由生产部检验。
4.2 检验员严格按照《原材料(外购件)检验规程》进行验收。
2、
4.3 进货检验要按《采购物资分类明细表》进行分类检验。
4.4 A类产品指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对最终产品质量以及安全指标影响重大的采购产品要进行全部检验。
4.5 B类产品指对随后的产品实现或对最终产品质量以及安全指标有影响的采购产品抽样检验。
4.6 C类产品指一般辅助性材料,要进行外观检验。
4.7 批量委托外单位加工的产品应签定质量保证协议。对于不合格件作退货处理,对于未能及时检验出来但又应用到本公司产品上的外协件,外协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4.8 外供件的非关键参数不合格时,应由生产部门认可,方可使用。
4.9 由定点供应的器材进行抽验,抽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要
3、严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当改变供方或供方生产条件变化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采购控制程序》。
4.10 如因安装、测试条件等原因不能做进货检验,可以只做外观检查,安装后具备检验条件,生产部要追踪检验并做好记录。
4.11 本公司不具备检验条件而又有必要检验的外供件,供应厂家必须提供质保单,公司仅进行外观检验,必要时由经营部负责委托外单位检测。
4.12 凡不合格的外供件应在不合格品上做上明显标志。标志为:用红漆打“×”。
4.13 抽样检验时,送检单位应提供方便,协助质检员检验。
4.14 财务部应根据检验后的合格数量付款,不能退货的不合格品造成的损失由责任部门负责。
5. 检验和考核
5.1 经营部负责对有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5.2 在检验工作中,因错、漏检造成本公司产品质量问题按《全面质量管理奖惩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5.3 对工作认真负责,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及经济损失者给予表扬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