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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用水试行实施方案.docx

1、 农村饮用水试行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包括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 第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规划、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发改、卫生、环保、财政

2、国土、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饮用水实行分级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三)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设施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五)负责农村饮用水纠纷调解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用水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和预警制度,提高对发生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

3、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 第五条农村饮用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应当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农村饮用水工程竣工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3〕22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集体投资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租赁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的

4、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签订协议确定。 私人投资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工程的正常、安全运行。 前款规定所称的投资者,是指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责任制; (三)保护农村饮用水工程设施安

5、全; (四)及时消除农村饮用水安全隐患; (五)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卫生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六)保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运行,不得改变农村饮用水工程用途。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县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卫生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经县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建造非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设施,禁止一切有碍水源

6、水质的行为。 第十四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按规定取用塘库、河流、山泉水等地表水为供水水源的,应当按规定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告示牌;取用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在取水点设置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毁坏和移动。 第十五条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应当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07)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 第十六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的取水,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七条农村饮用水

7、供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具体管理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村饮用水设施管理范围的划分: (一)水源工程及供水设施由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二)进户水表(含水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因水源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二

8、十一条新增用水户应当向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后,由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负担。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按用水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按时收取水费。用水户应当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四条集镇水厂、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并按县物价部门批复的核定供水价格执行。

9、 第二十五条分散式村级饮用水供水实行“以水养水”的原则,按供水成本计收水费。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饮用水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提倡节约用水,推行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制度。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应当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分散式村级饮用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单独建帐,对水价、供水量、水费收取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利用、生活饮用水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饮用水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清除危害、恢复水源地原状,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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