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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docx

1、 区委猪肉质量安全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及全国、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生猪屠宰监管工作,确保肉食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筹办二十二届省运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第二十二届运动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区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就我区亚青赛、省运会期间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活动的目标 全面巩固近年来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规范我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查处生产销售病害、

2、注水(有害物质)猪肉以及违法贩卖病害猪肉的行为,使全区肉食品加工、流通(市场)和消费环节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屠宰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肉品溯源追溯制度和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专项整治活动的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经营行为。各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猪肉质量安全管理“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及取缔私宰业户等工作。根据私屠乱宰发生的规律和生产销售病害、注水肉案件多发地区,调动社会各界力量,

3、结合本地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私屠滥宰窝点进行全面排查,依法取缔,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乱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肉品生产、加工质量的监管,杜绝生猪屠宰厂宰杀病、死猪,制售注水肉等现象。对为私屠乱宰提供场所或者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顶风而上,继续私屠滥宰、注水坑民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为合法经营的定点屠宰厂(场)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二)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要监督

4、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督促定点屠宰企业逐步建立生猪产品的追溯制度,建立健全屠宰厂生猪来源和出厂肉品流向的登记,对屠宰生猪的来源、销售去向和安全卫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使其通过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放心肉”品牌。对发现不执行相关规定,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现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病死猪、经营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移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要根据《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严

5、格审查企业资质,确保换证工作按规定要求进行,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秩序。同时,坚决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三)严格市场准入,切实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确保肉品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场,检疫检验合格;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

6、餐饮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害死猪肉和注水肉等行为。 (四)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贸易、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和协调,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肉品安全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快速有效处罚犯罪分子。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生猪屠宰行业专项整顿是今年生猪屠宰管理的重点工作。各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责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坚持生猪屠宰“属地化”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得力措施,落

7、实监管责任,实行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真正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对猪肉质量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严密监管。区贸易、畜牧牵头,公安、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生猪屠宰行业进行专项整治,按照各自的部门职责抓好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共同推动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1.贸易局主要是加强对定点屠宰场(厂)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落实屠宰条例对定点屠宰场的要求,做到生猪进场-屠宰加工-产品出场及台帐记录、无害化处理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屠宰场(厂)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防止被不法分子用来冷藏运输病死

8、猪病害猪肉;对外来我区销售生猪产品的定点屠宰企业实行准入备案管理,并指定地点进行复检,实现报检率100%。 2.畜牧局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严格执行动物检疫制度,对进入屠宰场的生猪要严格检查产地检疫证明,做好生猪屠宰的同步检疫工作,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经营和运输的生猪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按照有关《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3.工商分局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的检查力度,监督其严格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制度,确保市场上所销售的猪肉均经检疫检验合格,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

9、加强食品等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打击和处罚销售病害猪肉和无证猪肉等不法行为。 4.食品药品监管和质监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集体食堂和肉食品加工企业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制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场;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餐饮和加工环节,在省运会期间,要派员到定点接待的饭店旅馆进行驻店监管,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食品卫生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5.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乱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害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10、刑事责任。 6.各乡镇(街道)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并加强对私宰业户的清理和打击力度,确保辖区内无私宰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和监督。对接到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同时将处理的结果报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整治活动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从年8月上旬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宣传、制定方案阶段(8月5日—10日)。各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区整治方案的要求做好宣传及制定本部门的整治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1—12月10日)。各乡镇(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方案的要求,广泛发动,全面展开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确保专项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总结验收阶段(12月10日—12月20日)。各乡镇(街道)、有关职能部门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自查,迎接省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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