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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念馆区民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docx

1、 县纪念馆区民房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恢复保护保安革命旧址,推动我县红色旅游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实施保安革命纪念馆居民区片段改造项目。为确保该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区域内基本情况 该项目区内共涉及1个单位(县房产所公房住户37户)和普通民宅35户,征收各类建筑物面积4840平方米,可收回土地6.53亩。征收范围东至炮楼山山体居民康仲海民宅沿线,南至保安革命纪念馆北侧围墙,西至红都街人行道外沿,北至物价所对面公厕南墙,具体范围以改造项目建设规划

2、批准用地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及附属物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与补偿时限 (一)宣传阶段。全面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宣传征收方案,动员征收区域内住户签约搬迁。 (二)签约阶段。组织征收区域内住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三)验收阶段。房屋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后,由县房屋征收办组织验收,交验后拆除。 三、征收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应按期主动搬迁腾空房屋,并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证件交回征收部门备档。 2、征收范围内有产权纠纷和设有房屋

3、抵押权的,被征收人须在征收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征收部门提供有关房产证明,逾期则按正常征收程序处理。 3、房地产有效证件载明的所有人为被征收人,拆除共有产权房屋的补偿费用由共有产权人享有。 4、征收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征收公告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 6、被征收人须配合征收部门现场勘察、丈量、登记、评估等工作,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确认。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协议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7、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被征

4、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从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又没有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1、本次征收补偿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5、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可优先享受保障性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由县政府在征收范围内提供,所提供的产权兑换房屋基本标准为毛墙、毛面、水、电到位,天然气到户(初装费由住户承担),入户安装防盗门,室内预留门洞,配备采暖管线及散热设施(天然气壁挂炉由住户自购)。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另行确定,但住宅用房最高价不得高于3750元∕平方米(包括楼层差价在内),营业用房一层

6、不得高于15000元∕平方米,二层不得高于8500元∕平方米。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按照整套最接近征收面积进行等面积兑换,整套兑换后,征收面积剩余部分大于30平方米的,再按最小户型兑换一套,小于30平方米的不予产权兑换。营业用房按照整间兑换,整间兑换后,征收面积剩余部分小于10平方米的不予产权兑换,大于10平方米的再按一整间兑换。 (二)结算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差额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待项目竣工之后,以实测面积为准

7、本方案中的建筑物面积均指建筑面积)。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最终以项目竣工之后的评估价格为准(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最终决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一次性领取补偿费的,不再发放过渡费或营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兑换的,不予领取补偿费,按照有关规定领取过渡费或营业损失补偿费。 (三)一层非营业用房经营损失补偿。对于征收范围内科技楼一层非营业用房,鉴于目前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可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营业损失费,如有异议,可以选择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补偿期限按36个月计算,因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建设单位按原补偿标准双

8、倍支付经营损失费。 (四)住宅用房过渡方式及过渡费。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用房为期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费按征收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兑付,每户每月总过渡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兑付。过渡期限为36个月,因建设单位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建设单位按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增付0.5倍过渡费。 (五)搬迁费。征收范围内科技楼一层非营业用房中正在经营的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兑付,其它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元兑付,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兑付。 (六)其他事项。征收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和附属物均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

9、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拆除。 五、奖励措施 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后,按照征收的建筑面积或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第二阶段:完成的,每平方米奖励60元;第三阶段:完成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超出征收时限的不予奖励。第一阶段最低奖励标准每户不得低于10000元,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第二、第三阶段据实奖励。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征收改造工作顺利完成,县上决定成立县保安纪念馆居民区片断改造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步亮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国土局局长刘保全同志、县住建局局长马秀川同志、县房屋征收办主任张志锋同志、保安镇街道办党委书记高彦平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国土、住建、经发、信访、安监、工商局、房管所、广电中心、征收办、规划办、公证处、自来水厂、街道办、电力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屋征收办,办公室主任由张志锋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牛克义、冯廷武、王东祥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本区块征收方案的制定、丈量、拆迁、安置等工作。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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