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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民建房管理的方案 .docx

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方案 农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建房管理,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四个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XX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建房须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集约用地的要求,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区内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第三条

2、 县规划市容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县农民建房的建设监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所辖区域内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审批工作。农民建房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市容局审批。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域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县规划市容局XX县区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新的农民居住点和规模较大旧村改造的选址工作,并共同编制居住点修建

3、性详细规划。第五条 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按照新型社区建设要求,由县规划部门提供建房标准图,标准图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建 设 第六条 农民新建住房必须在新居住点规划区内建设,采取政府统建与农民自建相结合的形式。 1.政府统建的,原则上按多层建设。 2.农民自建的,原则上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及建房标准图进行建设。建房层数最高不得超过3层。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或不按提供的标准图要求进行建设。厨房、卫生间必须内设于住宅,

4、严禁在主房外搭建厨房、卫生间等附属用房。第七条 非城镇规划区内确需建房的农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建房: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3.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但未安置的。 第八条 农民因原有住宅破旧影响安全使用需要进行翻建的,应当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的原则进行翻建,且符合下列要求: 1.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的; 2.不影响村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 3.不影响建筑消防等规范要求的;

5、 4.不影响道路退让红线的。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严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行建房。确需分户需要住房的,鼓励在县城、中心镇或由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购房安置。对于在县城、中心镇购房的农民,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安置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条 农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一户一宅,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的原则审批。对农民已出让、出租住房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和建房。 第十一条 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6、 1.在原有宅基地新建住房的农户,持经本村民组组长和四邻签字同意的报告,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村委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村委会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基本信息、用地权属和来源、申请要求、建房理由等情况在村委会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组张榜公布。 2.公布5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到所在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农民建房申请表,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接村委会上报的农民建房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村镇建设站和国土所工作人员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是否符合居住点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情况进行调查勘察。对符合条件的,

7、经办人员签署意见并绘制建房定位图,经站、所负责人审查后,一并将申报材料上报乡镇分管负责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和村委会出具书面答复。 4.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报材料召开会议研究,经会议研究同意建房的,乡镇分管负责人应签署同意意见。 5.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建房的,乡镇村镇建设站和国土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选择并领取建房标准图,申请人应出具按标准图建房的承诺书。 6.建房户应在开工前5日向村镇建设站申请放线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乡镇村镇建设站要加强对农户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工作。 7

8、乡镇村镇建设站应按月向县规划市容局上报建房审批备案材料。 8.农户在建房竣工后,应向村镇建设站申请竣工验收。对符合规划和施工图纸要求的,村镇建设站应出具验收证明,国土部门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竣工验收证明,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图进行土地登记,并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第十一条第 1、 2、 3、4款的程序办理,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到县规划市容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凡符合第八条规定需要翻建的,需向

9、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核实后按规定批准。第十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延长的,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发证单位申请延续,延续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有效期、延续期期满或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进入农民居住点规划区建房,并选用标准图,按规划要求建设的,工程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1000元/户进行奖励。第十六条 乡镇、村在农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政府对其实行以奖代补,并对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10、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组织或者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未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擅自变更居住点规划的; 4.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房,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十八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11、处分: 1.未依照本办法参与编制新的农民居住点规划或者居住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2.对农民居住点农用地转用手续应予办理而未办理,造成规划无法实施的; 3.未依法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 第十九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建房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因疏于监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条县规划、建设、国土管理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直至依法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1.对不

12、符合建房条件或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民建房进行违规审批的; 2.对违法建房行为查禁不力或不按规定进行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上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违规审批造成农户损失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先行赔付,分清责任后向责任人全额追缴赔付金。 第二十三条 农民建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均属于违法建设,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3、 1.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严重影响村庄规划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停工或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不停止施工或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依法强制拆除。 2.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未按选用的标准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建设,超高、压占规划红线建设,影响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农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并由本村村委会收回土地使用权

14、 1.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新村后,迁入新村居住户的原宅基地; 2.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 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或超面积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五条制止和拆除违法建房的过程中妨碍、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村委会应各负其责,若因不作为、乱作为致使农民建房无序的,按中共XX县区委办公室、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当办发〔2010〕28号)严格问责。第二十八条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一经查实,所建房屋将视为违法建设,并追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10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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