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处理措施规范及流程 1、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 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的污染。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以前
2、,不得解除封锁。 2、通过个人剂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 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根据受照剂量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救治。 3、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 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4、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认真配合 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5、发生或者发现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尽快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 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小时。放射事故报告卡由事故单位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出。造成环境污染的,同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6、未经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科室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相 关内容。 7、对事故处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而发生事故, 并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应视事故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理,触犯法律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8、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剂量或者放射源活度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 事故。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具体分类分级参照国家标准)。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