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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石资源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1、山石资源治理工作方案 2012年以来,我区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我区山石资源分布地域广,开采矿点多,监管难度大,个别区域私采滥挖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安全生产隐患和生态环境破坏。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私采滥挖山石资源行为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区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31日,在全区开展私采滥挖山石资源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全面取缔私采滥挖山石资源非法行为为重点,规范矿山开采行为,依法查处私采滥挖、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因非法采矿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认真落实监管部门行政责任

2、追究制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确保辖区山石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期稳定。 二、重点区域 “三区两线”(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范围内周边可视区域、私采滥挖易发生区域、已取缔关闭矿山(重点为山头地区已关闭矿山)、群众举报区域及区行政交界区域。 三、方法步骤 全区私采滥挖山石资源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从2012年7月初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清理,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开采山石资源违法行为(7月15日前完成)。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实际,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山石资源开采现场进行拉网式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要立即

3、依法处置,并逐一登记在案。 第二阶段。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7月25日前完成)。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各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矿产资源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7月31日前完成)。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活动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进行认真总结,连同清查汇总表格、建立的长效监管机制文件,于7月31日前书面报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4、检查验收。其间,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项治理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坚决取缔私采滥挖山石资源非法行为。对清查出的无证开采行为,要立即予以取缔,责令责任人限期毁闭现场、恢复地貌,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规范持证矿山依法开采活动。对现有持证矿山存在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要责令企业立即退回界内,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或屡纠屡犯、符合吊销采矿许可证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坚决取缔;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要责令责任人限期恢复治理。对不具备安全、环保基本条件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

5、改正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关闭。 (三)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私采滥挖山石资源违法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依法追究违法者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山石资源开发秩序长期稳定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私采滥挖山石资源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抽调专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集中时间,认真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清查不留死角、处理不留后患。 (二)落实监管职

6、责,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维护辖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稳定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环保、供电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能,共同承担维护矿业秩序稳定的职责。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监管职责不到位、部门推诿扯皮、问题处理不彻底等造成专项治理任务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努力维护矿业秩序的长期稳定。矿业秩序具有较强的反复性,维护稳定工作不会一劳永逸。要继续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常抓不懈。要继续对各类非法采矿保持高压态势,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要建立健全严密的巡查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打击,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群众有奖举报、新闻媒体社会监督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范围。 要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全面遏止私采滥挖山石资源非法行为,积极推进山石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逐步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矿产资源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期稳定,为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做出积极贡献。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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