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指患者死亡或重大伤残并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民委、残联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协调工作。 二、处理原则 1.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2.重大医疗纠纷需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对患者死亡且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
2、向死者家属告知尸检时限和尸检结论的时间等有关情况,正确引导死者家属同意对死者尸体做尸检。 3.重大医疗纠纷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处理,医疗机构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处理程序及部门职责 1.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相关科室负责人必须在10分钟内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局和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报告。 2.患方所在县区相关负责人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赶到事发地点(医疗机构),并积极做好家属的稳定工作,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协
3、助医疗机构妥善处理好医疗纠纷,避免纠纷激化。 3.市卫生局接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患方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认为属于重大医疗纠纷的,应立即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应立即派人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理工作,同时,将有关调查情况向市处理重大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卫生行政部门对疑难病例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就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等问题提出分析意见,并进行初步判定,并将意见及时向患者家属进行反馈,同时做好家属稳定工作。 4.公安机关在接到医疗机构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到达现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对有以下行为的依法予以处
4、理: (1)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2)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的; (3)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4)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 (5)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6)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7)围堵医疗机构出入通道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8)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闹事的; (9)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5.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协助做好排纠工作,正确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纷争,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6.民政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要及时派人协助做好对尸体的处置和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7.市政府办、维稳办、综治办、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在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及时做好处理纠纷的协调和调度工作。 8.民委应协助做好少数民族患者重大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相关沟通协调工作。 9.市残联应做好残疾人及其家属的沟通和解释工作。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1.卫生行政部门未依法依规处理纠纷的; 2.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3.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4.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其他情形。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