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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济建设资金管理方案.docx

1、 财政经济建设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经济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经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中央、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专项资金、国债转贷资金、省财政厅下达的经济建设预算支出指标和市政府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经济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

2、称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安全、阳光、效益”的原则。“安全”即制定必要的专项资金决策和管理程序,加大专项资金监管力度,完善控制体系,降低专项资金使用风险。“阳光”即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程序,加强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和政府采购工作。“效益”即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立足于调整经济结构,优化投资方向,通过专项资金投入,吸引和聚集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配套资金,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专人、专帐、专户管理。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效节约资金,降低建设

3、成本,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用款申请经市政府批准拨付后,应结合工程情况编制详细的用款计划书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工程预算、工程进度、工程需要拨付资金。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竣工报告及时办理项目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应按原拨款渠道缴回财政部门。对未完工项目的年终结余资金,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应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预留10%的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直达

4、制度。对项目资金在30万元以上或者设备单项采购资金在1万元以上的,财政部门应依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共同核实盖章的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清单和拨款申请,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以提高资金到位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简化中间环节,杜绝建设单位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对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询价采购等形式确定供应商,降低支出成本。对专项资金支出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招(投)

5、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项目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对投标单位的条件,项目法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加以确认。项目法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报帐制度。报帐制度是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预拨必要的启动资金,然后按项目施工进度,由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报帐原始凭证,经审核后拨付。 第三章监督检查

6、 第九条建立专项资金“定向使用,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制约机制。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发改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运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全程监督检查制度,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使用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完工后,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进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出具审查文件,建设单位据此办理项目结算和固定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条发改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和管理费标准,不得改变资金投向、修改投资计划,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不能如期组织项目施工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终止计划执行,责令停工,财政部门有权停拨专项资金并负责追回已拨资金。对经济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造成重大损失和责任事故的,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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