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中专,个体经营户,住 号。身份证:被申请人: ,男,汉族, 岁,本科, 中学教师,住 。身份证: 申请请求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 元;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 元(自 年 月 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债务清偿完毕。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申请依据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审理,并于 年 月 日作出(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
2、执行该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王飞,男, 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个体经营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徐城路88号。身份证:320827197703110012被申请人:赵庆,男, 1983年1月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青阳镇八一小区C号604室身份证32132419830120001被申请人:李媛媛,女,1984年1月生,汉族 ,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321324198401290029申请请求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本金¥240000 元;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8480元(
3、自 2010年7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2010年11月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利息¥3200元。(自 2010年11月4日至2101年12月14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倍计算);4、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申请依据 (2010)洪民一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0年 月 日作出(2010)洪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泗洪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