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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防工程的配建要求.doc

1、 沪民防[2005]166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规范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行为,完善管理制度,现将《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附: 上海市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

2、的管理,规范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行为,完善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建管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权限划分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限分级实施。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结建民防工程由市民防办审批;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其结建民防工程由区(县)民防办审批。外高桥保税区和临港新城区域内的结建民防工程由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和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审批。 区(

3、县)民防办不得超越权限做出审批决定,对区(县)民防办越权做出的审批决定市民防办可予以撤消。 二、结建民防工程建设范围 根据上海市总体规划,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城镇新建(含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民防工程。 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例如:住宅、酒店、旅馆、招待所、渡假村、学校、幼儿园、医院、办公楼、科研楼、实验楼、商场、大卖场、文化体育娱乐设施、展览馆、展示馆、博物馆、图书馆、工业园区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候车(船、机)楼、仓库(厂房附属的仓库除外)、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三、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程序

4、 根据沪府办发(2002)7号文的要求,市或区(县)民防办应按规划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的要求办理结建民防工程审批手续。 1、在规划方案阶段,市或区(县)民防办应签发《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方案意见单》),初步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方案。 2、在初步设计阶段,市或区(县)民防办应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扩初意见单》),明确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平战转换设计要求等内容。《扩初意见单》是结建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5、 3、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市或区(县)民防办应签发《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见附件3,以下简称《核定单》),核定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或应缴纳的民防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结建费”)金额。  四、结建民防工程的配建要求和标准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应贯彻“以建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面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或规划要求配建抗力等级为五级或六级的民防工程。 结建民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标准计算: 1、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 2、9层以下的民

6、用建筑,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按首层建筑面积配建;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 结建民防工程战时用途应以人员掩蔽部为主,也可以根据民防工程规划要求,结合结建民防工程修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等民防骨干工程。 五、结建费收取和减免的审批程序 对符合《建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宜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并填写《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表》(见附件4),经市或区(县)民防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收取结建费。结建费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证阶段一次足额征收,不得分期征收,并应按照沪财预[2002]150号文件的规定,全额上缴市级国库,不

7、得隐瞒、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对同时符合《建管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免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证阶段填写《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表》(见附件5)并附相关批文和证明材料,经区(县)民防办初审同意后,报市民防办审批。市民防办收齐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结建费的减免范围应严格按照《建管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本市原有的关于结建费减免的其他文件和规定一律无效。结建费减免的审批权在市民防办,区(县)民防办无权批准结建费的减免。 六、结建费的收费标准 结建费征收标准应严格按照沪价房(1996)1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区

8、县)民防办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结建费的收费标准。凡1996年7月1日以后缴费的项目一律按照地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 对于少数在1996年7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补收结建费的建设项目(含“烂尾楼”续建项目),也应按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执行。 七、危旧住房免收结建费的条件 对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项目,需免收结建费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目建设地点和危旧住房登记的地点一致; 2、必须有政府房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旧住房证明; 3、翻新改造的面积和原危旧住房的面积相等。 八、旧区改造项目结建民防工程的审批

9、要求 旧区改造项目的结建民防工程审批同样应按规定配建民防工程。对符合《建管办法》规定、不宜配建民防工程的项目,应按上述第五和第六条的规定收取结建费; 九、分期建设项目的审批要求 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先安排结建民防工程建设,多建的民防工程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确实无法先期建造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同意后期集中建造民防工程。 1、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通过立项审批(应提供立项批文); 2、该项目的总体规划中已经为民防工程的建设落实了足够的位置(应提供相关的规划图纸和批文); 3、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并承诺在限

10、期(不超过2年)内落实民防工程建设,同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违约不建民防工程的法律责任; 审批部门对此类项目应建立管理台帐,落实后续监管。区(县)民防办还应及时向市民防办备案。 十、工业园区内民用建筑项目的结建审批要求 工业园区(含各类开发区)内属于或含有民用建筑的建设项目,同样应按照《建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结建民防工程,各区(县)无权另行制定建设审批办法和优惠政策。对工业园区愿意集中建造民防工程的,必须先完成民防工程的集中建设,然后才可以根据已建民防工程总面积,对园区内的后续建设项目按应建民防工程的面积指标实行抵扣。 十一、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的项目编号

11、 结建民防工程实行项目编号管理,市或区(县)民防办应在方案阶段给予项目编号,并填写在《方案意见单》中,对在方案阶段遗漏的,可在初步设计阶段予以明确。项目编号作为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过程的识别信息每个工程必须是唯一的,民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都使用相同的项目编号。 编号规则:第1部分为区(县)简称,第二部分为年份(4位),第三部分为流水号(3位)。例如:黄浦区受理的2005年第1个结建民防工程审批项目,项目编号为黄2005-001。 十二、结建民防工程审批资料管理要求 结建民防工程审批的审批资料应按下列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12、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补审核资料。 1、配建民防工程的项目须保存下列审批资料: (1)《扩初意见单》和《核定单》 (2)建设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或规划管理部门的方案设计批复(复印件) (3)建筑分层面积表(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4)标有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 (5)《结建民防工程内部审批表》(见附件6) (6)市民防办通过审图的审图意见(复印件)   2、收取结建费的项目须保存下列审

13、批资料: (1)《核定单》和《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建设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或规划管理部门的方案设计批复(复印件) (3)标有技术经济指标的建筑总平面图(加盖设计出图章) (4)建筑分层面积表(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应分别列出,并加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公章) (5)《结建民防工程内部审批表》 (6)减免项目应有市民防办审核同意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表》 各区(县)民防办应按年度编制民防结建项目审批清单(见附件7),并随统计年报一起上报市民防办。 十三、民防结建工程审批后的监管 加强民防结建工程审批后的监管是结建审批管理的重

14、要方面。市和区(县)民防办应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建或少建结建民防工程、不缴或少缴民防工程建设费和不按照防护标准或质量标准修建结建民防工程的行为,应通过行政执法及时纠正并按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四、违规责任追究 对不按本细则规定擅自降低结建民防工程配建标准的、擅自减免结建费的和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结建费的部门或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附件1:民防工程建设(方案阶段)审核意见单 附件2:民防工程建设(初步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单 附件3:民防工程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核定单 附件4: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申请表 附件5:民防工程建设费减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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