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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的原状回复.doc

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人身伤害的原状回复 于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一、原状回复的意义   侵权行为法是在满足了一定的要件之后,将填补受害人因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不法原因的侵害所遭受损害公平地转嫁给导致这种损害发生的加害人之处的制度。这种责任认定和实施填补的制度一般被称为“损害赔偿”。侵权的损害赔偿的基本要求是回复原状。所谓“回复原状”,就是指填补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从而使受害人回复到受到损害之前的状态。这种原状的回复(recover),与民法中具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的“恢复原状”既有联系又有

2、区别。恢复原状也可以看作是回复原状的一种方式,是一种针对某些类型的损害状态的具体救济措施,而回复原状则是指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要求,或者说是侵权行为法的宗旨和目的。原状回复的具体内容包括损害的认定和赔偿范围的确定。由于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经济地位或者说经济状态的复原,也涉及到加害人的公平对待,所以,它成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侵权行为法的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   侵权行为法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侵权行为样态,既有对物的侵害,也有对人的侵害,因此,原状回复,首先要回答损害的内涵问题;其次,还要回答各种样态(类型)的侵权行为具体分别会发生什么样的损害的问题;最后,是怎样填补才能使受

3、害人回复到受到损害前的状态。人身损害一般包括生命侵害和人身伤害。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原状回复,只能通过对受害人及其遗属所遭受积极损害、消极损害和抚慰金等的赔偿实施救济。人身伤害也基本要通过这样的项目累积进行赔偿,但人身伤害赔偿的场合在计算这些项目的同时,存在如何使受害人的人身尽可能地回复到受伤害前的状态的问题。   二、人身伤害原状回复的特点   物的损害(以下简称“物损”)的原状回复,除一些对受害人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之外,一般通过修理、重新购置种类物等手段即可达到目的。修理费用和重新购置同量种类物的价款都能够找到一个明确的价格,即使经过了很长时间,物价有了变动,也可以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计算出

4、适当的赔偿金额。这样,为修理被损坏物或重新购置种类物的费用构成物损原状回复的基本内容。但人身损害(以下简称“人损”)中人身伤害的原状回复却比较复杂。在身体受伤的场合,直至痊愈的医疗费等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额,再加上抚慰金大致可以计算出一个赔偿的金额。但在造成某个身体器官器质性损毁时,无论多少钱也无法使器官恢复到与受损前完全相同的状态,这显现出人体器官原状回复的“无价性”。在因伤致残的场合,就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等级进行赔偿,同时以人工器官或辅助工具,例如假肢、义齿和轮椅、眼镜、助听器等等强化或辅助身体缺失器官的功能以维持日常生活等活动。虽然假肢、义齿等人工器官的功能根本无法与受害人原有的自身器官

5、相比,但与没有相比,毕竟是更接近于受到损害之前的状态。而且,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做法是以金钱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因此,在涉及人工器官的人损事件中,赔偿何种功能的人工器官,或者说受损器官的回复价格往往成为当事人纠纷的焦点。   三、人体器官原状回复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实现人体器官的原状回复,应考虑以下一些情况。   1.尽量接近受损害之前的状态并以此为足   人身体各部位器官一生只有一个(或者一套)不可再生,如果不发生意外,一般要发挥功能到生命终止。因此,填补器官缺失的损害,应当使受害人尽量回复到与受害前同样(或者最接近的)状态,在有一次性治疗可以达到直至生命终止仍然能够

6、发挥功能的治疗方法时,就不应采用还要中途更换的处理措施。显然前一种方法能够达到与受害人受到损害前更接近的状态,而后一种方法,必然会出现损害再次实际发生,重新提起诉讼的问题。无论从侵权行为法回复原状的根本宗旨来看,还是从诉讼成本的节约来看,都是不妥当的。例如,牙齿被加害人撞掉,受害人提出赔偿一次性植入终身假牙,而不采用镶牙数年后更换的治疗方法的费用,以回复到最接近受损害前状态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同时,应当以这种能够满足受害人回复到最接近受损害前的状态为限,在此以上的要求不予承认。例如,如果明明使用某种适当材质的材料完全可以达到终身植入不必更换的目的,受害人却提出植入金牙的要求时,人

7、民法院就不能给予支持。   2.根据回复原状的需要   在人体器官的原状回复上会发生两个问题,其一,是在有不同性能的人工器官时,选择哪种适当的问题。其二,受害人年龄、性别、身体发育状况等“原状”不同,对人工器官的需求也当然会有不同。人体器官的原状回复,应当根据受害人身体功能的恢复和正常生活的需要。例如,同样的听觉器官受损需要强化听力,儿童可能需要使用植入耳蜗或者其他能够帮助其自身功能重新萌生和恢复的人工器官并接受相应的康复训练。而老人可能使用助听器更为适当,因为听觉器官本身已经老化,植入功能助长性器官可能反而会进一步损伤仅存的功能等。总之,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的需要是决定赔偿受害人何种功能

8、的人工器官时的基本出发点。   3.社会妥当性   由于人体器官的“无价性”和回复需求的个别性,使得人工器官的赔偿不可能有一个一致的金钱计算标准,因此,人工器官的选择需要具有社会妥当性。这样才能使当事人双方口服心服。社会妥当性应当从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技术普及状况进行分析。以前述“镶”或“植入”假牙的事件为例,假定加害人月收入为2000元人民币,镶牙费3000元,植入费8000元,那么,后者对加害人并不是过分请求。因为他侵害的是受害人赖以生活一生的器官。如果加害人只赔偿以比月收入稍高的金额使受害人无法回复到最接近受害前的状态,就不得不说不仅对受害人不公平,而且缺乏社会妥当性。但如果是在人均收

9、入只有几十元人民币的年代,让加害人赔偿如此高的费用就缺乏妥当性。因为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那时人们的生活质量都不是很高。但是,在那个镶牙也要数百元的年代,加害人即使是几十元收入也仍然要赔偿,这在当时的社会也具有妥当性。再就医疗技术的普及来看,现在植入假牙的技术已并非尖端和稀有,而是已经相当普及,因此,没有理由继续让受害人采用多次更换义齿的治疗方法。   四、人身伤害的原状回复与加害行为的抑制   生命、身体或精神上的完整性应当享受最广泛的法律保护。因此,对人格权侵害的赔偿,除财产损害外,还应考虑到抚慰金的救济。其他方面,也应当体现对这种权利和利益的广泛保护。例如,在加害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10、的场合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予受害人充分的赔偿。对受害人的原状回复,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不足以完全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时,加害人还应当自己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因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不完全支付,使人身损害中受害人不能得到能够回复到与受害前同样状态的赔偿的现象是不应当出现的。特别是在加害人承担所谓无过失责任等严格责任,或者加害人过失比例大等情况下,使受害人接受与受到损害前的状态差距很大的赔偿尤为不妥。   此外,除了使对受害人的填补尽量接近其受害前的状态外,还应当使加害人通过承担填补受害人损害的责任,受到生命、身体“无价性”的教育,知道尊重生命的意义,这样才能达到救济受害人抑制侵权行为的目的。这就是侵权行为法对社会行为的导向作用。   出处:转载自中国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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