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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doc

1、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委派方”)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委派方向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督和财务管理职责的人员。第四条 财务总监可按法定程序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第五条

2、委派方负责财务总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以及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推荐、培训、考核、奖惩、薪酬等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六条 财务总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勉尽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三)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现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含副职以上相应职务)

3、三年以上;2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现任科级职务三年以上;3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八年以上,其中担任主审工作三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初任年龄不超过五十周岁;(五)委派方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贪污、贿赂、渎职、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三)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

4、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五)对所在工作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财会制度负有个人责任,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未逾二年的;(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七)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委派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委派方负责并报告工作。推荐到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对委派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九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会议,对决策事项提出独立的审核意见;列席国有企业经营班子会议,对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与制订国有企业重大生

5、产经营计划、资金使用计划、投融资计划、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三)每半年向委派方提交国有企业资产、效益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国有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紧急事项及时报告;(四)了解、掌握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国有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项目投资、贷款担保、资产处置、所属企业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五)参与制订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六)对国有企业(含子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的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查阅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审查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监督国有企业财会工作;(八)调阅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有关文件、合同

6、、资料,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作出解释;(九)对规定的事项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进行联签;(十)委派方、国有企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在国有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兼职报酬;(二)不得接受国有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馈赠及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得参加由国有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消费等活动;(四)不得参与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五)不得泄露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六)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干预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七)不得利用职权在国有企业为任何人谋取私利;(八)委派方、国有企业董事会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财

7、务总监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签署的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所提交的工作报告在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严重瑕疵;(二)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所出具的独立审核意见,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企业经营严重亏损;(三)明知国有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财务会计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报告,甚至主动参与;(四)必须联签的事项,因失职未履行联签手续。第四章 联签制度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联签:(一)国有企业借入和借出资金以及贷款担保;(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

8、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三)国有企业本部购置固定资产,单笔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下同)以上;(四)国有企业本部在银行账户之间资金划转,单笔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五)国有企业本部对外结算、支付,单笔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六)单笔备用金支付和费用报销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七)国有企业本部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八)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企业合并和企业本部的月报、季报、年报及相关分析说明);(九)委派方规定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国有企业有关负责人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有企业股

9、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第五章 管理和待遇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原则上实行聘任制。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委派方考核合格,可以连任,但在同一国有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到有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和审计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国有企业任职。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财务总监不得转任国有企业的其他职务。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委派方与财务总监签订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委派方依据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对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第二十条

10、 财务总监在聘用期内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重要贡献的,由委派方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委派方受理对财务总监的投诉及举报。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应当按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程序予以解聘:(一)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三)一年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四)因工作需要不宜担任现职的;(五)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的;(

11、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第二十四条 委派方对财务总监的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第六章 国有企业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对该企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听取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列席总经理会议、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及经营班子会议。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财务总监书面报告本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有权向委派方报告、投诉或举报财务总监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县(区)级国有资产监管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其所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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