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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股权出质登记的行政指导意义.doc

1、 刍议股权出质登记的行政指导意义 担保制度是保证交易安全,拓宽融资渠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重要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担保方式得到不断发展,股权质押就是以股权出质的一种担保方式。股权出质,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标的,通过订立书面出质合同,将股权出质给质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为鼓励企业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同时减少因股权质押产生的纠纷,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对有限公司(包括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的行政指导意义刍议如下: 一、对

2、象 股权出质登记行政指导的对象包括: 1、股权质押的当事人,也是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出质人和质权人; 2、出质人股权所在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 二、内容 (一)指导相对人正确认识股权质押的积极意义 股权质押是一种新型的权利质押担保方式,也是一种方便、有效的融资方式,它可以将“静态”的股权转化为“动态”的资产,无论对公司、出质人(公司股东)、质权人(如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股权出质允许公司股东将持有的股权用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企业有了融资工具,而且以自有股权出质贷款,自主性比较强,为企业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巨大融资空间,特别符合

3、当前中小企业面临资金短缺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以股权出质来获取融资资金,银行有了放贷保障,也有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好地挖掘信贷资源。     (二)指导相对人认识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重要性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质,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而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股权出质登记后质权才设立。出质登记是股权质押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质权也就无从设立。而对于质权人来说,进行出质登记的意义则更明显,登记的目的是公示,只有经过公示才能产生公信力和拘束力,而在工商

4、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其公示效应和公信力要远高于在企业股东名册上登记,同时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是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出质登记和变更登记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从客观上避免了在质权存续期间出质股权被恶意转让和重复出质,使债权人在实现质权时更为安全、便利。 (三)指导相对人在办理股权出质前应审查的事项 对出质人来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准则,将有关情况全面、真实地告知质权人。质权人则应当对有关情况做认真的审查,特别是下列情况,对质权的影响较大,应逐一进行审查: (1)股权所对应的出资是否已实缴到位。如果未实缴到位,即使通过行使质权取得股权,由于还要承担缴付出资的义

5、务,质权也无实际意义。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是否已经将该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3)出质股权是否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否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如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股权,或者已经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即使设立质权,也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该公司的章程对股权转让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如果有,将对质权的行使构成障碍,产生纠纷。 (5)出质人为公司,且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履行了《公司法》及该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程序。《公司法》规

6、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事前未履行上述规定程序,可能在事后产生纠纷,影响质权的效力。 (6)是否质权人为股份公司,出质人为该公司股东,如果是,则出质股权不可以是该公司股份。依据是《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7)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还应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指导相对人明确股权出质登记前后双方的权利

7、义务 1、出质人应履行的义务 (1)股权出质前的通知义务。股东在进行股权出质之前应就其股权出质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股权出质前如实告知的义务。拟出质的股东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拟出质的股权符合股权出质的条件。 (3)股权出质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4)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义务。 (5)股权出质后不得擅自转让出质股权的义务。 2、出质人享有的权利 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出质人对该股权的某些权利受到限制,但出

8、质人仍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仍享有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2)优先认缴新增出资的权利。 (3)余额返还请求权。即股权质权实现后,若被处分的股权的价值在清偿被担保债权等费用后仍有剩余,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该余额。 3、质权人应履行的义务 (1)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义务(这一点同出质人)。 (2)实现质权时赋予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3)质权实现后返还债权清偿余额的义务。 4、质权人享有的权利 (1)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

9、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出质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出质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自己的债权。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质权人可以要求以这些赔偿金或代替物中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提存留作担保。 (3)质权保全权。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因此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4)质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权。质权受出质人或第三人的侵害时,质权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对此,《担保法》未作规定。但

10、质权属担保物权之一种,质权人可依据民法关于对物权保护之规定行使救济权。 (五)指导相对人签订质权合同 1、股权出质的质权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股权出质的质权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出质股权的数额;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的期限;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签订质权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应当有禁止流质条款

11、《物权法》和《担保法》均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即非通过法律规定的对质物的处分方式,出质股权不得自然归质权人所有。所以质权人不能在合同中约定在债权未获得清偿前,直接取得出质人出质的股权。如有此约定,该约定无效,但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整体效力。 此外,也不能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的价格将股权折价卖给质权人。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将出质股权折价给质权人。 (2)应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为避免股权出质纠纷,质权合同应约定纠纷解决方式。

12、六)指导公司及其股东利用公司章程规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法》确定了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优先适用便是一个重要体现,因此,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或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在章程中具体规定股东进行股权出质的条件、程序、形式等内容来使股权质押及可能发生的股权转让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 (七)指导相对人正确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指导出质人和质权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登记管辖机关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设立登记机关就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以该公司股

13、权出质的登记管辖权也应随之调整到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已在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档案要移转至新的公司登记机关。 2、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适用情况:出质人以持有的股权设质时应办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提交材料:①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②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③质权合同;④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14、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的,还应提交公司设立登记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行政指导的程序及方式方法 1、发放有关资料,加强法制宣传。 通过发放法律、法规资料、指导意见书等,告知相对人股权出质的有关知识、如何依法进行股权出质登记及出质人、质权人的权利、义务等。 2、注意收集资料,确定指导对象。 登记机关在日常的登记受理中,注意收集、了解要求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申请人资料,从而确定需要进行行政指导的对象。 3、发挥窗口作用,具体进行指导。

15、 可以采取现场面谈、约见、邮寄建议书、公告、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网上公示等形式,为相对人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格式文书,与相对人进行交流,向其告知行政指导的目的、意义,鼓励、支持需要融资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以股权出质进行融资,指导相对人依法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四、行政指导应注意的事项 1、坚持自愿原则。 开展行政指导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不得施加与指导无关的行为,或在指导过程中施以行政强制等方式。 2、注意保守秘密。 在指导过程中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必须严格保守,不得泄露。 3、善于分析总结。 在实施行政指导工作中要注意听取相对人的合理化建议,并不断分析总结,提高服务水平。                                 二0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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