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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救助信息系统.doc

1、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 浙海渔办〔2009〕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 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   为确保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和规范运行,充分发挥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正

2、常运行,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信息系统是指采用船舶自动识别(AIS)、卫星定位及其它无线电通信技术,通过对渔船位置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管理,实施对海上渔船救助和监控的信息管理系统。 信息系统由船位信息数据库、通信网络、各级指挥监控平台、渔业AIS基站、船用终端以及相关系统软件组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基层渔业管理单位、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60马力以上)及所有者、经营者、参与本系统建设和运营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省海洋渔业

3、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由省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制定建设标准,统一项目验收;具体以市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建设;系统建成后,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五条 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由省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发和管理;沿海渔用AIS基站的建设、维护由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系统的数据库设备及后台维护委托通信运营商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每年向卫星通信运营商支付的监控信息费,按所监控渔船数量,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船用终端用户的短信资费及其它通信费用由用户自己承担。 第七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和终端

4、安装维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船用终端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沿海重点渔业县(市、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置信息系统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实施全时值班制度,并保证其工作运行经费。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与信息系统工作相协调的机制,保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工作有效进行。 信息系统工作应纳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考核内容。 第九条 各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组织制订相关制度,负责本级系统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承担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的值守工作,并指导、协调下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条 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5、值班日志、工作程序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需求向终端用户提供有关天气、航行、法规等信息。同时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渔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传递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信息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监控中心的船舶动态信息、通信资料和个人隐私。 信息系统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及时处置各类船舶报警或报告信息。遇有涉及渔船安全、防汛抗台等紧急事项,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和规定处置,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并如实、详细记录通信、处置、领导指示等内容。 第十二条 本省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60马力以上)均须安装符合入网条件的安全救

6、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 安装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用户负责终端设备的保管、使用,熟识操作流程,进行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船用终端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在航行作业时保持全时开机。 第十三条 安装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用户,应向当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用终端设备的入网注册手续,并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详细信息。 船舶过户转移、更新、变更、报废注销前,安装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用户应主动到船舶所在地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办理终端设备的资料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 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仅限于本船使用,用户在没有办理注销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终端的ID号前,不得将设

7、备转借他船使用或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航行作业时必须开启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设备,并保持船用终端设备正常运行;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及时通过其它通信手段向当地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定时报告船位动态信息,并保持通信畅通。 第十五条 船用终端用户在航行或作业时发现涉及到安全、涉外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用户提出的设备入网、变更、注销等申请,对符合入网条件的终端设备应指配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登记卫星终端ID号,并在渔业无线电台(站)资料中登记,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

8、七条 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要掌握、统计船载终端用户开机情况,统计的航程数据可作为政府各类补贴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渔船检验部门在对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确认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已安装到位,对未按规定安装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用户应责令其安装,并使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十九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在业务受理时要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渔船签证前应查验有关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入网、变更、注销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省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安装及使用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按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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