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年新公司章程(样本)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由 等 方共同出资(法定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或,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工程,经相关部门批准前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2、第六条 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工程,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七条 公司资本: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 第八条 公司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资本的,应当自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
3、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 XXX XXXXXXX 股东2 XXX XXXXXXX 股东3 XXX XXXXXXX XXX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股东1 股东2 股东3 合计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