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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doc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随着国民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的观念日益转变,开始对野生植物保护有了清醒的认识。下文是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的保护、发展和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2、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我国野生植物。   第四条 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严格保护、积极发展和合理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野生植物保护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   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

3、理工作。(林业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林区与非林区具体界线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野生植物的保护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

4、物的意识。   每年四月为全省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植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植物资源档案。   野生植物资源调查至少每十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和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我国野生植物,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应当列入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5、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符合自然保护区建立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可以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以下简称保护小区(点)〕。   第十二条 保护小区(点)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村民委员会(包括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与森林、林木、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后划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并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特别重要的保护

6、小区(点),经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野生植物保护信息系统,加强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监视、监测,维护和改善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及时消除影响野生植物生长的不利因素。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对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对此作出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中

7、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征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造林、抚育的作业设计方案应当根据野生植物资源调查成果,标明作业区内的野生植物。   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野生植物。   禁止在野生植物保护小区(点)内进行毁坏野生植物的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   第十七条 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库,搜集、整理、鉴定和保存野生植

8、物种质资源,建立野生植物种质资源繁育基地。   第三章 野生植物的采集   第十八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并核发采集证。   第十九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

9、采集证。   第二十条 采集列入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集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采集前款规定以外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备案材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

10、部分)》,明确允许采集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地点、用途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需要依法申请办理采集证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采集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集方案(包括采集目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   \\\(二\\\)用于人工培育的,应当提交培植场所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等材料;   \\\(三\\\)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等用途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项目立项、合作协议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采集单位

11、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采集野生植物。   采集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符合《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用途和方法。   采集作业涉及采挖、移植的,采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植被恢复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采集证和《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规定的野生植物用途。   第四章 野生植物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人工培育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实行“谁投入、谁所有”。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房前屋后种植人工培

12、育的珍贵、稀有树木。   除古树名木外,采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种植的珍贵、稀有树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人工培育野生植物实行备案制度。   人工培育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向培育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培育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培育场所的地点、规模、品种、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等;   (二)年繁育数量;   (三)野生植物物种来源;   (四)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人

13、工培育野生植物场所进行现场核实,并签署核实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对未定名或者新发现的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人工培育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繁殖材料及有关资料,并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工培育野生植物备案记录,出具野生植物人工培育产地证明。需要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野生植物人工培育产地证明的,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产地证明出具。   第二十九

14、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由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进出口野生植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境外人员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野生植物。   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采集、培育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扣留无采集证以及违反

15、《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采集的野生植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保护小区(点)保护标志和设施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予以赔偿;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由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作业设计单位未在作业设计方案中标明作业区内

16、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废止作业设计方案,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及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经营管理、农业生产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造成野生植物损坏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挖砂、取土、采石和开垦等活动,致使野生植物受到毁坏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

17、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规定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收缴采集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用途和方法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

18、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

19、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采集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采集,是指采伐、采挖、采摘、采割、收集野生植物的植株及其根

20、茎、芽、叶、花、果、皮、汁液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调查结果显示,104种物种极危或濒危,其中百山祖冷杉、普陀鹅耳枥和银杉等57种极危,巨柏、水杉、观光木和滇楠等47种濒危, 岷江柏木、福建柏和红豆杉等61种易危,秦岭冷杉、广东松(华南五针松)和土沉香等14种依赖保护,金毛狗和翠柏等7种接近受危,另有光叶蕨、金平桦和秤锤树3种野外未发现;55种野生植物种群数量过少,包括野外未发现的光叶蕨、秤锤树、金平桦3个物种,11个物种的野外植株数量仅1-10株,12个物种的野外植株数量为11-100株,13个物种的野外植株数量为101-

21、1000株,14个物种野外植株数量为1001-5000株,以及人参和瑶山苣苔2 种草本植物;156种野生植物种群结构不合理,主要包括55种种群过小,44种年龄结构过老并呈衰退趋势,57种种群以幼树和小苗居多;49种野生植物仅存1个分布地点,极易使野生种群陷入濒危或极度濒危的状态;75种野生植物因生境恶化,陷入濒危状态;92种野生植物因市场需求过大导致资源过度利用。   另外,相关专项调查表明,我国苏铁植物的资源状况也不容乐观。近30年我国野生苏铁居群与株数至少减少了60%,其中苏铁、四川苏铁和灰干苏铁3种野生居群已几乎绝迹,德保苏铁、多歧苏铁等8种处于濒危状态。大部分种类分布范围狭窄,除篦

22、齿苏铁外大部分种类分布局限在某省,甚至某几个县或某条河流,如灰干苏铁仅分布在云南省个旧市保和乡及黄草坝乡。   通过调查,也可喜地看到我国野生植物的人工培育利用有了很大发展,123种调查物种在国内有栽培,栽培总面积约135万hm2,发展人工培育来解决利用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我国野生植物培育利用业有了很大发展,花卉、药材、园林绿化等行业都已建立了一批具有相当规模的培育基地。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多为珍稀特有濒危植物,虽然经过近年来的保护,其野外生存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人工培植也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其自身生物学特性等方面的原因,野外生存状况依然堪忧,保护形势相当严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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