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归属论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归属 对现今和未来人工智能形态的思考黄 城摘 要 人工智能从诞生以来经历了三次浪潮。现今的人工智能基于机器学习,但在可预期的未来,与人类智能完全等同甚至超越人类智慧的人工智能可能会出现。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价值上看,现今的人工智能作品符合作品形式上的要求,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经济市场的稳定,且符合我国 著作权法 的精神。但从著作权法的客体角度看,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普遍采用的是“少量创造性”标准或者“反映作者个性”标准,人工智能作品无法完全满足这个要求。从著作权法的主体角度看,我国目前的著作权主体
2、以自然人为基本原则,人工智能也不符合这个规定。结合目前人工智能的特点,人工智能作品其实可以反映出人工智能开发者和人工智能设备使用者的个性,但其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设备使用者要更为恰当。随着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的提高,在人工智能不再需要人为供给数据和抽象指示的时候,人工智能作品只能反映出人工智能开发者的个性。但基于现实,应将人工智能设备的所有者定为相关著作权的所有人。而在人工智能真正表现出高度智能,和人类大脑几无差别,甚至比人类大脑更聪明的时候,人工智能作品反映的是人工智能自己的个性,应该将其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其自身。关键词 人工智能作品 著作权 价值 局限性 独创性 归属961新媒体与社会(第
3、三十辑)The Study on Originality of AI Works andTheir Copyright Attribution Think through the Current and Future Forms of AIHuang Cheng Abstract Since the birth of AI,it has experienced three waves.Todays AIbases on machine learning.But in the foreseeable future,AI that is completely e-quivalent to huma
4、n intelligence or even beyond human intelligence may ap-pear.Judging from the valu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I works,todays AIworks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form of works.The legal protection of AI worksis conducive to stability of the economic market.Moreover,the protection of AIworks is in
5、line with the spirit of Chinas copyright law.Howev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object of the copyright law,the standard of“small amount of cre-ativity”or the standard of“reflecting the personality of the author”is generallyused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originality of works in Chinas current ju
6、dicialpractice,and AI works cannot fully meet this requirement.From the perspective ofthe subject of the copyright law,the current copyright subject in China is generallynatural persons,but AI also doesnt meet this requirement.In combination with thecurrent characteristics of AI,AI works can actuall
7、y reflect the personalities of AIdevelopers and users of AI devices,but it is more appropriate for these copyrightsto be attributed to the users of the AI devices.With the development of AI,whenAI no longer needs humans to provide data and abstract instructions,AI works canonly reflect the personali
8、ties of AI developers.But based on reality,these copy-rights of AI works should be attributed to the owners of AI devices.When AI trulyshows high intelligence,which is not different from the human intelligence or moresmarter than the human intelligence,AI works reflect the personality of AI itself,a
9、nd these copyrights of AI works should be attributed to itself.Keywords AI Works;Copyright;Value;Limitation;Originality;Attri-bution071论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归属2017 年5 月,湛庐文化和微软合作推出了一部诗集 阳光失了玻璃窗,其最大的亮点在于诗集“作者”并非人类,而是一个人工智能 微软小冰。时至今日,更为多样的人工智能作品已经出现。比如,在影视领域,IBM 公司的“Watson”为悬疑恐怖电影 Morgan 创作了一部电影预告片。在美术领域,微软
10、的人工智能“伦勃朗”在分析了三百多幅伦勃朗的画作后创作出了与伦勃朗本人画作风格极度相似的 下一个伦勃朗。1阿里巴巴使用“鲁班”人工智慧设计系统在一秒钟内可产出 8000 张宣传海报,产量惊人。在音乐领域,美国歌手 Taryn Southern 通过 AI 软体“Ampere Music”制成专辑 I AM AI。索尼公司的人工智能“Flow Ma-chines”写了一首充满披头士风格的歌 爸爸的车。在新闻领域,美联社每季度使用人工智能平台“Wordsmith”撰写财经新闻约 3000 则。腾讯公司更是每年通过人工智能“Dreamwriter”产生 30 万篇体育和财经新闻。2美国 Narrat
11、ive Science 甚至认为,不久之后绝大部分新闻稿件将由人工智能完成。由此可见,现今人工智能作品在文学、影视、美术、音乐、新闻等各个创作领域都已经浮现。且在可预期的未来,人工智能作品将会越来越多。因而,如果不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将会产生很大的隐忧,使现实中的经济生活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文意在围绕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以资参考。一 人工智能的三次浪潮与未来展望人工智能的学科历史始于 1956 年达特茅斯学院召开的一个夏季讨论班。约翰麦卡锡在这次讨论班中提出了“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即人工智能这个概念,主张其是“一种借由科学及工程产出
12、智慧机器之方式,尤其是智慧电脑程式。人工智能之任务系使电脑理解人类智慧,但不局限于生物学上可观察之方式”。2随后,约翰麦卡锡与马文明斯在麻省理工学院成立了世界上首个人工智能实验室 MIT AI LAB。以此为起点,人工智能在过去六十多年中迎来了三次浪潮,分别为推理和搜索浪潮、专家系统浪潮、机器学习浪潮。17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一)第一次与第二次人工智能浪潮第一次人工智能浪潮对应的是基于感知器的推理和搜索技术。这个时期的人工智能主要以通过感知器感知然后将感知结果转化为符号指令的方式来实现智能化。但这次浪潮在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消退,因为当时计算机提供的处理能力还难以支撑如此庞大的
13、博弈组合,且该方式过于死板,只能解决一些实验室内的逻辑问题,对于大量的现实问题束手无策,实用性不高。在第一次人工智能浪潮消退后不久,第二次人工智能浪潮自 20 世纪70 年代起出现,而这次对应的技术路径则是专家系统。所谓专家系统技术,就是将各界专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生产经验规则化,并将其植入计算机后所形成的 AI 系统。3其相对于第一次人工智能浪潮的推理和搜索机理在某些专业领域内要显得更为专业和实用,因而取代了第一次人工智能浪潮。但其也存在着需要广泛进行知识描述和知识管理及过于死板的局限。这也是其后来被第三次人工智能浪潮所取代的原因。(二)当下的第三次人工智能浪潮 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的第三次浪潮
14、就是当下所处时代的机器学习。从狭义角度来说,目前的人工智能仍然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其运行的两大基石是超强的计算机运算能力和大数据。可以这么说,是计算机运算能力和数据喂养着人工智能。4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让计算机系统对大数据进行机器学习,进而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5计算能力和大数据的成熟主要源于近年来计算机产业的发展和互联网产业的兴起。计算机性能的不断提升让计算机的计算能力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而互联网产业的兴起使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网络掌握了大量的数据。现今的人工智能便是通过强大的计算能力分类、整理大数据,从而得出结果,这就是机器学习。其运用大数据对机器进行训练,在反向传播中不断纠错。6简而言之,
15、机器学习就是让计算机用超强算力处理一大堆数据,把这些数据投入一个复杂的、多层的数据处理网络(深度神经网络),然后检验通过这个网络处理得到的结果是否满足要求 如果满足,就保留这个网络作为目标模型,如果不满足,就继续调整网络的参数设置,直到输出结果符合要求为止。7举例来说,271论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归属如果想让人工智能可以成功识别苹果,就必须通过一张张苹果的图片来给人工智能识别,如果人工智能识别错误了,就给它发出错误的指令,使它针对其他苹果图片继续识别,从而不断提高人工智能的准确性,逐步达到人类智能的水平。其实质是运用数学模型对现实问题进行建模,以解决类似问题的过程。7毫无疑问,这种机
16、器学习的能力相较于过去的人工智能有了很大的进步。因为过去的人工智能要“呆板”得多,必须通过人类输入几个或有限的数值,然后产生一个结果。其输入和结果是一一对应的。机器学习下的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得出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人们没办法预测。因为这个数据已经过于庞大,不同于过去输入的数据那么有限。但是,算法设计者也许无法准确预知人工智能程序分析数据后得出的结果,但不同的计算机根据同一算法分析相同数据,得出的结果是相同的或有限的。8然而即使我们让一群画家坐在一个地方,对着同一个物体进行写生,他们创作作品的线条、颜色的明暗、比例等特征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他们拥有各自的独创性。而且大数据的初
17、期整理需要大量人工操作,基于人类的经验对于数据进行标签化处理。9然后把选择好的数据投入这套算法中,本质上还是需要人工进行操作。所以从形成结果的过程来分析,目前的人工智能水平还没达到人类智力的水平,至少没办法完全模拟,只是产生的成果(比如作品)感觉和人类比较相近。(三)当下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过程的特点当下的人工智能作品正在不断产生,挑战着人们的既有认知。通观当下基于机器学习技术的人工智能的运作特点可发现,人类在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中,除了撰写算法,收集并提供数据库,修正参数及检阅结果之外,并未实质参与著作内容之产生。因而,可以将其创作作品过程的特点简单归纳为以下三项。1.具体结果的不可知性不同于过往
18、的计算机程序,当下的人工智能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结果的非事前确定,即具体结果的不可知性。对于目前基于机器学习的人工智能来说,人们给人工智能一个数据库,并让后者按照人们事先建立的程序运行,人们没办法预知到最后生成的结果。但是过去的计算机程序往37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往是给出一个指示,就产生一步结果,具有高度的事先确定性与可知性。由此观之,现今的人工智能相对于过去的计算机程序,其结果已经有了更多的随机性和不可预测性,人们唯一可以做的只是通过程序的编写、数据库的收集与提供、参数的修正,给人工智能一个抽象目标,而人工智能却可以自由选择具体目标。例如,人们给人工智能一个抽象指示:写几首歌。人工智
19、能会根据人们的这个抽象指示产生很多歌曲,但是人们没办法预测这些歌曲的韵律与节拍。即使人们给出一个更精确的指示:写几首乡村音乐。人工智能也只能对应人类的需求和命令,写出乡村音乐风格的流行音乐,但人们却无法预测出最后的乡村音乐是什么样的具体结果。可见,相对于过往的计算机程序,人工智能这种新型程序在具体目标选择和具体结果确定上已经有了一定的自我能力。2.运作的独立自主性人工智能的另一个特点在于其可以实现较高程度独立自主的运行,这个特点也是与具体结果的不可知性这个特点相辅相成的。过去的计算机程序完全无法独立自主运行,以个人电脑中常用的 Word 软件举例,该软件根本不存在自主智能,充其量不过是实体笔的
20、代替。人们过去最早是通过树枝在沙子上书写或者用石头在石碑上书写,之后演变为用羽毛笔和毛笔在贝壳、竹简和纸上书写,在近现代又改为用钢笔、水笔和圆珠笔在纸上书写。Word 充其量不过与前几者相当,只是一种书写方式的革新,使人们可以在电脑上以二进制的方式将自己的思想进行表达和储存。人们给出什么指示,Word 就呈现出一个特定的结果,故其只能认定为人类创作的一种辅助工具。而当代人工智能不同,因具有较高程度的独立自主性,只要人类给予其一个抽象指令,人工智能就可以发现巨量数据之间的关联性10,产出作品,这是一种不同于以往的高度智能。3.运行过程的可塑性运行过程的可塑性指的是,即使是运行同一套人工智能程序的
21、人工智能设备,在经过人们不同的数据库给予和参数的调教后,也会呈现出不一样的结果。这种可塑性源于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能力。在经历不同的学习过程后,运行同一套人工智能程序的人工智能设备,创作能力会有所不同。做个不恰当的比喻,就如同两个克隆人,虽然他们的基因相同,但是不同的人生经历导致了他们做事、做人、思考的方式都不同。从这个角度471论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归属上说,人工智能和人类大脑的相似度已经很高了。(四)对人工智能未来的预期与展望虽然人工智能看似是一门新兴学科,但放眼过去六十多年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人工智能技术始终处于一种迭代进化的过程之中。因此,如果遵循一种进步史观的视角,
22、当然有理由相信,未来的人工智能将会变得更为聪慧。只不过,由于现有人类知识和经验的局限,很难预测未来的人工智能到底会基于何种底层技术,以及会呈现出什么样态。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真正能思维的强人工智能或许会出现,并且这样的人工智能是有完全的知觉和自我意识的。11再进一步说,比世界上最聪明、最有天赋的人类还聪明的超人工智能也可能出现。但这就又关联到另一个问题了,即如果人工智能想真正模拟甚至超越人类的大脑,就必须了解人类的大脑到底是如何运作的。然而,目前人类还没有明白自己大脑运作的原理何在。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人类最大优点就是会自我提升和自我学习,人们可以通过主动学习获得某些知识和能力,这是人类智
23、能最本质的特征。然而至少目前的人工智能还没办法达到完全自我学习的程度。二 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价值(一)现今的人工智能作品符合作品形式上的要求现今的人工智能作品从某种程度上已经颠覆了人们的既有认知,因为至少从形式上来看,其完全符合作品所需的要求。2022 年 8 月 31 日,美国科罗拉多州博览会的美术竞赛中,一幅人工智能生成的画作 空间歌剧院 赢得该竞赛第一名。此事事后引发业内舆论海啸 众多艺术家指责该设计师存在作弊的嫌疑。但由此可见的是,如果没有人事先告知,常人根本无法分辨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与人类作品之间的区别。甚至对于美术这种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而言,也无法在美术竞赛中对其进行区分
24、。这是因为现今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完全符合人类作品应该有的一切特征,已经实现了思想与表达的二分。人工智能将思想通过有形的方式表达了出来,并且以能被客观感知的方式进行有形形式的复制。同人类作品一57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样,这种人工智能作品无法绝对排除他人的使用。因为一旦把它流传出去了,他人就可以在物理上使用它。因此,作者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才能把它加固为一种权利,以排除他人的使用。另外,这类使用如同人类作品一样,可以很多个人同时进行(只要有足够多的物质载体)。如果从客观性角度理解作品的独创性标准的话,人工智能作品更符合我国作品的独创性标准 “少量创造性”标准。所以,从形式上看,直接把人工智能作
25、品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无不妥。(二)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保护有利于经济市场的稳定全球人工智能市场从 2005 年起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到 2022 年,市场规模已高达 4328 亿美元。且预计到 2030 年,人工智能对全球经济发展的贡献将达到 15.7 万亿美元。12这种市场价值也反映到人工智能作品上,后者已经产生可观的经济价值。2018 年 10 月 25 日,由人工智能创作的画作 爱德蒙贝拉米画像(Portrait of Edmond Belamy)在著名艺术品拍卖行佳士得的拍卖会上,拍出了 43.25 万美元的高价。这意味着人工智能作品在现实中已经有着极为重要的经济属性,而不是如一
26、些人所言的那般无足轻重。而一般情况下存在特定市场交易价值的作品,就满足了法律上对于作品内容应具有意义的要求。这些作品既然获得了社会认可,就需要设置权利来保护它们。13从著作权法的历史来看,这也是一个不断演进的法律体系,新形态的经济利益是导致著作权法演进的动力。从书籍、音乐、美术作品,到广播、录音、视频表演,再到电脑程序,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一直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形态的变化而逐渐扩展。从这一点而言,当法学学术界还在讨论该不该保护人工智能作品的时候,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已经在新兴产业中发挥重大作用。当下的社会现实已经构成了著作权法把人工智能作品囊括为保护对象的重要理由。14在此情况下,如果人工智能作品的
27、权属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会带来时间和成本的浪费,且不利于刺激科技公司对于人工智能事业开发的热情。15这将导致资源浪费和无效率经营的不利结果,极易引发类似法律经济学中“公地悲剧”之情形。16此外,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已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产生。2018 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由人工智能“创作”的报告,未经其许可被他人转载到百度“百家号”。该事务所认为此举侵犯了671论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归属其著作权,故起诉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此案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17可见,有关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已不仅是一个法学学术界的学理问题,还有着法律实务界的现实需求。人工智能
28、作品这种实际上具有财产价值的产品的财产权没有被法律明确规定会增加不确定性,导致交易成本的增长,引发社会大众之间大量的纠纷,使社会经济生活处于极其混乱的状态,并将最终阻碍创新。对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规定不仅要从传统法治观念,也要从直接的经济效益上,以及社会整体的发展、公众知识文化水平的增长与社会稳定及有序等间接收益上来制定法律。18对此,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曾在其 2016 年度的 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中有过相关表述:“鉴于大数据是推进人工智能主导的创新性行为的重要工具,为了能够营造一个更加友好的数据传播和利用环境,应为大数据的使用提供便利。因此,需要形成一个兼容人工智能创造的成果的知识产权体系。
29、”19由此观之,对人工智能作品予以著作权上的法律规定对于相关经济市场的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有庞大的现实需求和未来需求。(三)保护人工智能作品与我国 著作权法 的精神相符与大多数法律法规的内容顺序相同,我国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的第一条也是关于其立法精神的规定。对此,可以拆分成前后两部分观之:前面一半是保护作者利益的原则,后面一半是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繁荣的原则。20从理论视角来看,该规定主要基于的是“激励学习”原理。被公认为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的安娜女王法令 就是一部“激励学习”的法令。21“激励学习”原理认为,著作权系被法律后天所赋予的,法律透过创设性地赋
30、予著作权人一定期间的排他利益,以激励创作、向公众传播知识产品,以达成增进社会福祉之目的。22通过给予作者对于他创作的作品的某种垄断,我们可以使他变现自己的作品,获得合理的回报,从而希望激励他和其他人进行进一步的创作。23而这种激励又包括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两个方面。物质层面的激励主要通过金钱的方式满足人们的需求,使人们在创作作品中付出的时间、精力及其他成本能够得到回报,从而促使人们创作出更好的作品。如果他人可以对作品免费使用,人们没有手段排除那些有能力的模仿者,将会挫伤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24但还应注意的是,有些人创作作品的动77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机也并非单纯是为了物质回报,比如有些人
31、每天写日记,主要是为了记录生活或者反省自身,而不是为了商业出售,所以对于作者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还有一个精神层面的激励作用。精神层面的激励能够从根本上给予创作者以人格尊重,是对他们做出的社会贡献的一种认可方式,能够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25,满足人们通过文章的发表使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成就获得社会的认可,从而实现自我价值和崇高理想的心愿。26即使是对一些非商业化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还是给予了保护,主要就是为了表达对作者人格的尊重,满足他们的精神诉求。而对于人工智能作品而言,“激励学习”原理同样适用。且不论目前法律上如何对人工智能作品的地位进行定义,至少在作品的产生过程中,一定存在着人们的大量付
32、出。为此,许多公司投入了巨额资金,如微软 2019 年向 Open AI 这家人工智能公司投资 10 亿美元。2022 年,谷歌拟向人工智能创业公司 Cohere 投资至少2 亿美元。大量的科技开发者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付出了大量的汗水与智慧。如果法律对此置之不理,会使人们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双双感到挫败,从而挫伤人们研发人工智能进而促使其写作的积极性。由是观之,在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上,保护作者利益也有助于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至少,赋予人工智能作品可版权性可以大大加快人工智能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助于激励更为“智能”和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出现。27因而,在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上,保护
33、作者利益和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繁荣不过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罢了。其互为联结,互相促进。此外,考虑到人工智能的创作特点,其创作速度极快,往往在极短时间内就可以产生大量的成果,故很可能对现有的作品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在人工智能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面对没有实质性差别的人工智能作品和人类作品,人们往往倾向于使用人工智能作品,因为这样不用付出成本。单是当下的人工智能作品就已经有很多流入市场了 比如微软小冰创作的 阳光失了玻璃窗28、索尼公司“FlowMachines”写的歌 爸爸的车、IBM 公司的“Watson”为悬疑恐怖电影 Morgan 创871笔者在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调研期间,
34、和该公司人工智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对此问题进行过一些交流。他们普遍认为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保护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也是对人工智能的保护,这表示了对他们工作成果的尊重。论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归属作的电影预告片、微软“伦勃朗”创作的画作 下一个伦勃朗29。在蓬勃发展的人工智能趋势下,未来还会有更多人工智能作品。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人类作者将会失去继续创作的兴致,因为除了一些具有高层次创造性的人类作品或者依附于作者名声的作品尚能产生经济效益之外,其他人类创作作品的版权价值都会无限趋近于零,相关的市场交易也基本上不会再发生30,从而导致我国文化产业的凋
35、敝。这是通过间接的方式使人类作者的著作权利益不受保护,进而威胁到我国文化科学事业的繁荣,与我国著作权法的精神不符。并且,人工智能的创作机理在于基于大数据的数据处理,创作作品的过程中往往利用了包含有大量作品的大数据,故可以对这些作品进行再提炼,开发包括孤儿作品、公共领域的作品和已退出流通市场的作品等已发表作品的价值19,促进人类已有成果的再利用。这也符合著作权法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繁荣的立法精神。三 我国目前著作权法存在的相关局限性目前,我国 著作权法 在人工智能作品的规制上存在一定的局限,这主要表现在客体方面的作品独创性标准和主体方面的著作权人要求。(一)著作权法的客体角度从著作权法的客体角度观之
36、,人工智能作品不完全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独创性标准。我国立法层面目前还未对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做出明确界定,仅在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里有一个原则性的表达,但该表述仅确定了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有独创性,却没对其独创性的内涵做进一步的解释。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可以从司法通行实践中来探寻我国法律对此问题的惯常做法。从我国司法的通行实践来看,法院对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普遍适用的是美国或法国的标准,也就是“少量创造性”标准或者“反映作者个性”标准。“少量创造性”标准最早于美国 Feist Publications,Inc.诉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公司一案中提出,该案
37、的判决意见指出,仅仅付出劳动和投入并不能使作品满足独创性要求,而需要拥有微量的创造性技巧。不过,该标准对“创”的要求远低于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作品能够十分97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容易达到这个标准,只需它们拥有一些创造性火花,而不论它们可能是多么的粗糙、普通或者显而易见。与美国不同,法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著作权法的哲学基础为人格价值观,因此其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也表现为“反映作者个性”的原则。在法国,作品中必须有作者人格的反映,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反映作者人格的作品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独创性最早被法国最高法院解释为“表现在作者创作的作品上的反映作者个性的标记”。无论作者是
38、如何反映其个性的,只要作品中蕴含有作者的这种个性,其创作的作品就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 Mediafusion 案、Media(Ste)案等法国法院的案例中,作者是否将个性赋予作品中都成了法官判断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从我国各种具体的司法判决来看,对于作品“独创性”的看法并不是很统一。法官有时使用“少量创造性”标准,有时使用“反映作者个性”标准,其选择主要取决于其自由心证和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判断。以这两个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较为普遍的作品独创性标准来看,人工智能作品是否符合该要求会存在一定的理论与实践分歧。相对而言,人工智能作品较为符合“少量创造性”标准。因为,“少量创造性”标准是一种相对客观化的标准,
39、即判断标准应当是一个形式比较的过程,从客观上考察其是否与现有的作品不一样,并在人类自己所设符号意义上是否能够解读出具有“最低限度的创作性”。31而其形式上要求的独创性又是比较低的,只要求和原先的作品有着细微差别,包含少量的技巧、判断和劳动就可以32,而不要求有显著差异,故绝大多数作品都可以达到这个独创性标准的要求。美国伊利诺伊大学的研究团队对当前顶尖的人工智能系统进行测算的结果表明,当下人工智能的智力水准已经达到了 4 岁儿童的水平。334 岁儿童创作的作品,比如幼儿园小朋友创作的一幅画作是可以轻松达到“少量创造性”的独创性标准的。故从这个标准上看,与 4 岁儿童智力相当的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当
40、然也可以达到这个独创性标准的要求。主要分歧出现在“反映作者个性”标准之上。至少从表面上看,人工智能作品是难以符合该标准的。这个标准最为经典的表述是康德的说法。康德认为作品是作者个性的具象表现,所谓的著作权,亦即作者人格权利的外081Feist Publications,Inc.v.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Inc.,499 U.S.340(1991).论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归属现或外延,作品如果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有作者创作意志的融入。所谓创作意志,是指作者对作品创作有全局的掌握,必须全程表现出某种认知和判断。如果创作意图缺失,即使客观上完成了某项成
41、果,也难以被称之为作品。34人工智能作品是运用大数据和算法的结果,虽然其结果具有不可预测性,但是人工智能却并不存在对作品创作全程的认知和判断以及创作意图。其本质上不是人工智能的思想或情感的表达。而且,所谓思想或情感,一般被认为是人类的精神活动。因而,即使人们在观看人工智能作品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所谓的作者个性,更多层面上也是作者的主观感受,作品是否体现了作者思想完全是一种作者事后的想象。35当我们从文中看到“某种思想”,认为“文本表达的思想是”时,那是我们自己的思想,是我们认为的作品的思想,而不是作品本身的思想。36而从人工智能作品的主体人工智能看,至少当下的弱人工智能不可能存在所谓的个性,故人工
42、智能是难以符合这个独创性标准要求的。如上所言,从我国司法实践比较通行的两个独创性标准看,人工智能作品是否能够符合作品的独创性标准要求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导致人工智能作品是否能够为著作权法保护也会得出不一样的结果。如果与人工智能有关的著作权纠纷进入我国司法实践,涉及独创性标准的判断时,其裁判结果容易自相矛盾,缺乏法律预测性,不符合法治要求。(二)著作权法的主体角度从著作权法的主体角度观之,人工智能作品也很难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要求。按照传统的著作权法,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创作作品的只能是自然人。37这一原则源于洛克的劳动价值论。洛克认为,民众通过自身劳动所生产的事物当然归于生产者自身,
43、即“谁创造,即谁所有”。38有一个经典论述:“谁把橡树下拾得的橡实或树林的树上摘下的苹果果腹时,谁就确已把它们拨归己用。”39既然如此,衍生到著作权法上,作品当然也是谁创作就谁所有。长期以来,只有自然人可以创作作品,故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主体,这已经成了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立法的惯常立场。伯尔尼公约 的相关条文虽然未清楚规定作者只能为自然人,但其中提及作者的条文和相关表述都暗指了这个作者为自然人。西班牙、俄罗斯、希腊、捷克等国也明确表明了相关立场。德国著作权法规18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定,其作品仅包括自然人的智力成果。40法国用了一个相对隐晦的说法 用心灵创作作品之人为作品的作者,
44、但只有自然人可以有心灵一说,所以在法国,也只有自然人可以成为作品的作者。郑成思教授还指出,虽然英国和美国在版权法条文上承认法人作者,但其版权法学家几乎无一例外认为,能运用大脑从事创作的自然人是唯一的事实作者。41其中,最为经典的案例就是美国的“猿猴自拍案”。2011 年,摄影师大卫斯莱特前往印度尼西亚拍摄猿猴照片,在印尼原始森林中不慎丢失相机,在斯莱特捡回相机后发现相机中有大量的猿猴自拍照,其中有几张拍的十分精美,便将其保留了下来,作为自己的作品使用。后来美国一家动物保护团体代表猿猴起诉斯莱特侵占猿猴作品的著作权,这个起诉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动物创作的作品并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即使照片完全符合
45、可版权性的其他条件,但由于这张照片不是斯莱特按下快门拍摄的,没有体现出人类的劳动和创造性,故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这是一个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42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自然人版权所有的理论体现。我国著作权法 的著作权主体也基本就是这一原则的表达。我国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著作权的享有者为作者,而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由此可见,从根本上来说,著作权法是捍卫与激励用头脑进行创作之人43,是一部以保护自然人利益为主的法律。然而,由于人类技术迭代的原因,这种传统法律思维受到了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著作权主体扩张的理论逐渐为各国接受,作品的作者增加了法人或者其他主体。44工业时代的作品(
46、如唱片、电影等)是难以由个人独立创作的,而组织、协调、合作和巨额的资本投入越来越成为这些作品得以完成的关键因素。45这反映到激励理论上,就是当代著作权法中作为激励创新性作品创作与传播的部分,已转变为作者从作品使用中能否获得经济利益的激励。46故激励原则开始取代劳动价值原则,各个国家的著作权法开始对自己原有的自然人版权所有制度进行突破。最早进行相关制度构建的是美国。1903 年,在 Bleistein 诉 Donaldson Lithographing 公司一案中,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既然该智力成果是投资者大量资金投入和雇佣劳动的成果,那么该成果就理应归属于投资者。随后,在 1909 年,美国28
47、1Bleistein v.Donaldson Lithographing Co.,188 U.S.239(1903).论人工智能作品的独创性及其著作权归属版权法 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这一“视为作者”制度。而在我国,自然人为作者的例外就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根据我国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特定情形下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视为作品的作者。但是该法条的措辞用了一个“视为”,这一表述表明创作作品的事实作者依然是自然人,只不过因为在创作的过程中,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投入了一定的金钱与成本,故基于著作权法的激励理论,法律把不具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拟定为著作权法上的主体。47而我国 著作
48、权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则是对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细化,其中明确规定了制片者享有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而制片者在这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就是组织主持、被代表和承担责任,与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中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无异。此外,我国 著作权法 第十八条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虽然没有直接将所有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但也是对我国 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第三款立法精神的一种体现。由上观之,人工智能无法符合著作权主体的扩张理论,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如相关法律条款中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制片者”的规定。因而,对此只能诉诸自然人原则。然而人工智能当然不能被称为自然人,甚至还不是
49、我国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从这一点上看,其当然无法作为作者,从而拥有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四 完善相关著作权法的路径对应上文存在的两方面局限性,具体到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制度建构环节,本部分将尝试提出我国目前著作权法的完善路径。以时间为轴,分为当前、后续及最终三个时间点来进行相关分析。(一)当前的完善路径虽然上述分析已经指出,当前的人工智能作品可以符合“少量创造性”的独创性标准,却难以符合“反映作者个性”的独创性标准。但如果进行深层次地细究,并转换一下司法解释思路,当下的人工智能作品实际也可以反映一定的作者个性。只不过在此的作者个性体现为人工智能开发者的个性和人工智能设备使用者的个性。首先,从
50、人工智能开发者的角度381新媒体与社会(第三十辑)言之,由于人工智能运作的基石之一在于超强的计算机运算能力,故人工智能如果要创作作品还需要通过其本身的程序来运作。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人工智能这个程序存在,就没有人工智能作品存在的机会,而且如果人工智能的编程不一样,即使给予其相同的数据库,最后产生的人工智能作品还是不一样。而人工智能程序是由人工智能开发者编写的,其中必然反映了人工智能开发者的个性。故其运作产生作品的过程,可以视作人工智能开发者个性的延伸。由此视之,人工智能最后产生的作品可以说确实有人工智能开发者个性的一部分。其次,从人工智能设备使用者的角度视之,人工智能设备使用者在给人工智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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