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法的概念和特征 1、法的概念: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存在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2、法的本质: (1)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2)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3)从应然意义上讲,法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3、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3)法具有普遍性;(4)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5)法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6)法是有严格的
2、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第二章 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概念: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1)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是一个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4)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1)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2)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3)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1)宪法法律
3、部门 (2)民商法法律部门(3)行政法法律部门 (4)经济法法律部门(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第三章 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特点:法律规范具体明确、具体、反复适用的特点。 2、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1)行为模式(2)事实状态(3)法律后果 3、法律规范的分类:(1)授权性规范、义务规范和复合规范;(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4)调整性规范与构成性规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2、法律责
4、任的特点:(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2)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2个重点) (1)责任主体:是把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休(重点)。 (2)违法行为(重点)45页。(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5)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4、法律责任的分类: (1)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诉讼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2)过
5、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3)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5、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1)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赔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2)责任方式的种类:制裁、补偿、强制三种。 6、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重点掌握50-51页):责任自负原则的含义包括:第一,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第二,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第三,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即做到不枉不纵。责任自
6、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当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要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任等。 第七章 依法行政基本含义(53页) 1、依法行政的概念(重点一定要掌握53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依法行政的本质:(简单讲:三是三不):本质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力。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治权,不是依法治事;是依法治官,不是依法治民;是依法治已,不是依法治别人。 3、依法行政的主要特征:(1)是对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
7、2)依法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共行政,是指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维护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规范,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其行政的领域,只能是由国家实施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3)依法行政中的“法”,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整体意志,反映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法,而不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其次,“法”应主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4)依法行政中“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于行政,法高于行政;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夫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
8、法。 (5)依法行政在我国是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 4、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主要了解掌握2个原则55\57页) (1)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有法律规定或授予,否则,基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职权不是行政机关所固有的,是经人民或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通过法律授予的;没有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不可能具有行政权,也不可能行使行政权。这与公民的权力不同,公民的权力是公民本身所固有的。从法律的角度说,公民的权利是只有法律禁止的,公民才不得为之,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皆可为之。行政机关的职权则不同,对行政机关来说,除了法律禁止的不得为之,凡法律没有
9、授权的,行政机关也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同时,职权法定还要求行政机关要做到权责一致,法律赋予或者授予行政机关职权,实际上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职权必须行政而不有放弃,否则就是不履行义务的失职行为。即“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受制于法,法无明文授权皆禁止”。 2、信赖保护原则 ,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许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这,否则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从某种意义说,信赖保护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部分,其核心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必须讲求诚实信用,不得朝夕改。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
10、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了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章 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64页) 1、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合法;(2)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3)行政机关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0程序正当(4)高效便民(5)权责统一。 3、行政执法人员含义:是指在各级国
11、家行政机关中依法享有职权,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它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行政执法人员是个人而不是组织;(2)行政执法人员代表行政主体,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3)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行这的法律后果,由其代表的行政主体承担。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67页):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知情权);(4)批评、建议权;(5)申诉、控告、检举权;(6)陈述、申辩权;(7)申请复议权;(8)提起行政诉讼权;(9)请求行政赔偿权;(10)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义务:(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2)协助公务的义务;(3)维护公益的义务;(4)接受行
12、政监督的义务;(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6)遵守法宝程序的义务。 5、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国家的行政权的动作,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是以它所拥有的行政职权为前提的;(2)具体行政行为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所谓特定对象可以是某一相对人,也可以是特定的物,还可以是特定的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但是,这种法律效果只对已发生的特定的人和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只是一次性处理;(4)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它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
13、其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 6、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1)抽象行政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作出的,因而具有普遍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是约束相对一群公民和组织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间接的法律效果,它不能以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的变化,而是使有关行政相对人拥有产生权利义务变化的依据;(3)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往后效力。 第十章 行政决策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89页):(1)决策调研;(2)征求意见;(3)咨询论证;(4)风险评估;(5)合法性审查;(6)会议决定;(7)公布结果。 第十一章 行政执法概念 1、
14、行政执法的含义(132页):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平常所说的行政执法是从狭义的角度而言的,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适用法律于具体的相对人或具体事件的行为,即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第二,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具体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第三,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执法主体依法将法律的规定适用于相对人,采取措施,决定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第四,行政执法的目的是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得以落实,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2、行政执法的特征: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行政司法相比,具有以下
15、特征:(1)行政执法主体多;(2)行政执法的范围宽泛;(3)行政执法的形式多样。 3、行政执法的分类:(134-137页)(1)以行政执法主体的权限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行政执法;(2)以行政执法的内容提要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权利性行政执法与义务性行政执法;(3)以行政执法的形式为标准,行政执法可分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救助等。 4、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开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 5、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要件(138页)(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 6、行政执
16、法行为的效力(139页)(1)公定力或先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或约束力 第十五章 行政执法主体(142页) 1、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及特征: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能独立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2)行政执法主体制是依法获得行政职权的组织;(3)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4)行政执法主体有够独立承担行政行为后果和法律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146页)(1)企业(2)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 3、行政执法人员的特征
17、148-149页)(1)行政的的执法人员是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2)行政执法人员是能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3)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主体的在职在编人员. 第十六章 行政执法依据 1、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151-152)(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规章(6)行政规范性文件。 2、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规则:(152-154)(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新法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154页重点). 第十七章 行政执法证据 1、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1
18、57-158)(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及数据化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调查收集证据的基本要求(158页):全面、客观、公正、及时。 3、证据保全的条件及程序(重点159页):(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采取证据保全措施;(3)登记保存;(4)及时作出处理。 4、行政执法证据效力(159-160页)(1)证据的合法性(2)证据的真实性。 5、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重点160页): (1)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是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3)是
19、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是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说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7)是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8)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9)是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6、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重点160): (1)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2)二是与一方
20、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3)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行政执法人员询问的证人的证言;(4)四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5)五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复制品;(6)六是经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7)七是其他不能单独作不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八章 行政执法程序(161) 1、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行政执法程序是相对行政执法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21、 2、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161-163)(1)公正原则 (2)公开原则(重点),公开原则的内容包括:(162)一行政执法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的公开;二是行政法规、规章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公开;三是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地点、依据、职责、程序、标准和条件、时限、结果的公开;四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产生的有关文件、档案和资料的公开;五是行政执法机关公务员个人资料的公开;六是应公民申请,涉及记载其个人信息的档案资料的公开。(3)参与原则(4)效率原则(5)便民原则。 3、行政执法程序的的基本制度:共有9个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说明了理由制度、期间制度
22、送达制度。重点在: (一)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听证程序主要规定在三部法律之中,分别是:(1)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听证);(2)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的听证);(3)2003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以专节规定了听证的程序)
23、 听证制度的主要内容:(1)告知和通知(2)公开听证(3)委托代理(4)对抗辩论(5)制作笔录。 (二)送达制度:行政行为中的送达,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行政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行政送达的方式有:(1)直接送达,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该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应当将行政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本人,但下列情况也属于直接送达:受送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给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的法定代表队、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
24、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 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
25、达(5)公告送达。 第二十一章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原则:(222-223页)有(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过罚相当原则(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6)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其中重点在:(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如下三方面的含义:(一)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二)实施
26、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2)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过罚相当原则。 2、行政处罚的种类:(224-225)(1)申诫罚,如警告;(2)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3)能力罚,又称行为法。如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4)人身罚,如行政拘留。 3、行政处罚设定权限(225)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设定权限如下: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
27、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具体规定。(5)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226)重点理解: 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规定作为依据,否则不能委托。(二)委托权的主体。委托权的主体是涉及公益性、社会性事务的管理领域的行政机关,
28、如治安管理、城市交通管理、城市公共卫生管理。这些管理领域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不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行政机关难以履行好职责。(三)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受委托组织只能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以自己组织名义实施处罚,更不能超越委托范围实施行政处罚。(四)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五)委托机关的法律责任。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的委托权限以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如因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被告就是委托行政机关,而不是受委托组织。(六)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是具
29、有熟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是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该有条件组织进行了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5、行政处罚的管辖:(1)地域管辖(2)职权管辖(3)级别管辖(4)移送管辖(5)指定管辖 6、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一)一事不再罚规则(重点理解)。《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应该行政机关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如态度不好)给当事人两次以上的处罚;二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依法可
30、以实施处罚的,若其中一个部门给予了罚款处罚,则另一个部门平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予以罚款处罚;三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分别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处罚的,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了一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就不能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与并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处是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给予不同形式的处行政罚,这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允许的。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则 (三)不予行政处罚规则(重点理解)。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之一者不予行政处罚: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31、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该给予行政处罚;三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不予行政处罚。 (四)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追诉时效规则(重点理解)。追诉时效是指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规定期限,就不能再对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有个追诉时效的开始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比如违法占地建房,其违法行为就是具
32、有连续的状态,只要违法建筑不拆除,不退还所占土地,该违法行为就没有终了。又比如,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造成大桥倒塌的,不管大桥是什么时候建成的,都要追究。这两个例子是违法行为的危险状态持续存在,对这种情形,实际上追究时效是以行政机关发现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7、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230-231):(1)当场处罚的概念:当场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就地给予行政处罚。(2)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的条件有两个: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二是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
33、告的行政处罚。(3)当场处罚的程序:一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具有处罚主体资格;二是现场取证;三是告诉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行政处罚的执行(234):是有关行政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可以实施当场收缴罚款。 第二十二章 行政许可 1、行政
34、许可设定权(重点239)(一)设定主体:〈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党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二)设定形式:〈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性、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三)设定权限:(1)凡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对可能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3)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
35、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该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4)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在设定行政许可时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和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5)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
36、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三章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的区别(260)两者的区别 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只有一字之差,两者之间具有很密切的联系。它们都是一种行政限权行为,均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救济,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制度。行政征用是临时性的,权属性质不变,用完后要归还原主,若不能归还或损坏,征用单位要作价赔偿;行政征收是相对固定的,权属性质发生转移,财产经依法征收其所有权即归为国有。两者的区别是: (一)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程度不同。行政征用和行政征收都是对被征财物权属的一种处分,但它们的处分程度不同
37、行政征收是对被征物所有权的彻底处分,即使被征物的所有权人发生变化;行政征用则不同,行政征用有的是处分被征物的使用权(如征用船只)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偿性不同。除土地征收外,行政征收是一种无偿性的强制行为,无论征税还是征费,都是单向的收益性;而行政征用不同,它采用有偿制.无论有偿性程度如何,行政征用总是应支付购买金、补偿金或其他费。 第二十四章 行政给付 1、行政给付的性质和原则(262) 行政给付的性质: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获得行政给付是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二)提供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行政职能的组成部分。 行政给付的原则:一是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二是补充性原则;
38、三是平等原则;四是时限原则;五是信赖保护原则。 第二十五章 行政确认(268) 1、行政确认的形式:行政确认主要有如下几种具体形式: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等。2、行政确认的内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3、法律确认的基本分类:(1)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2)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3)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 第二十六章 行政强制(整章重点273) 1、行政强制的概念: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
39、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的特征: (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或对社会秩序及其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定义务的彻底实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免受侵害。 (4)行政强制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是指行政机关
40、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273):从属性、限权性、临时性、非制裁性、可诉性。 5、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27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种:一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二是查封场所、设备或者财物;三是扣押财物;四是冻结存款、汇款;五是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所针对的对象,行政强制措施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1)强
41、制传唤与讯问;(2)强行带离或强行驱散;(3)强制履行;(4)强制遣送;(5)强制戒毒;(6)隔离治疗;(7)劳动教养。 对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1)查封;(2)扣押;(3)冻结;(4)强制拆除;(5)强制扣缴、拍卖;(6)加收滞纳金。 6、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277):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告知当事人后,行政主体即可实施行政强制.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行政主体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怀是应当满足法定的形式要性。行政主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以示慎重和严肃。二是应当遵守法定的时限,不能随意拖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定时限的,应当从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合理确定时
42、限,适可而止。 7、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278):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8、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方式(278):条件: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必须具有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的条件,这两方面必须同时具备。具体包括:(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具有履行的某种法定义务;(2)义务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3)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4)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方式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
43、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9、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279):催告、决定、实施、中止执行、终结执行。 10、代履行(281) 第二十七章 行政检查 1、行政检查的权限(284):第一,进入现场权;第二,询问权;第三,索取必要的帐册、凭证和有关材料权;第四,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章 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范围(313-314): (1)行政处罚行为;(2)行政强制行为;(3)行政许可行为;(4)行政确权行为;(5)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
44、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8)不予行政许可(9)不履行法定职责;(10)不发放有关费用;(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的管辖(317):复议管辖即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管辖可分为如下三大类:(1)一般管辖(2)特殊管辖(3)转送管辖。 3、行政复议受理(318):行政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予以及时、严格地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三十二章 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337):(1)侵权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和个人。(2)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时违法的具体行政
45、行为。(3)必须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侵害,且损害事实已经发生。(4)侵权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的范围(338-339):(1)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3、赔偿义务机关(340-341)(1)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实施致害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2)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是共同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二是授权组织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三是受委托组织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四是侵权机关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五是经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先行处理程序(342-343):包括:(1)赔偿请求的提出;(2)赔偿请求的受理;(3)赔偿处理决定的作出。 5、行政赔偿的方式(344-345):(1)支付赔偿金(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0其他方式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