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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安全.doc

1、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Urban drainage(报 批 稿)2007- - 发布 2007- - 实施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Urban drainage(报 批 稿)主编单位: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 浙 江 省 市 政 行 业 协 会批准部门:浙 江 省 建 设 厅施行日期:2007 年 月 日前

2、 言随着我省城镇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养护作业的有效运行,促进养护作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浙江省建设厅二OO六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建设发200718号)文件的要求,特制定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本规程由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主编。本规程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关安全法规、规定内容为基础,结合我省的养护作业实际,对养护作业所涉及的人员、设备、作业规范等进行了明确。本规程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排水设施养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

3、议函告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城镇排水设施养护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编写组地址:杭州高新区(滨江)官河路6号,邮编:310051,以供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 杭州高新(滨江)水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主编:史官云 陈献忠 张建军 邓铭庭编写人员:史官云 陈献忠 张建军 邓铭庭 陈小龙 林作贤 张霞珺 赵 薇 张玲利 马成龙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基本规定34 人员44.1 一般要求44.2 主要工种安全职责55 养护设备及劳动防护75.1 一般规定75.2 主要设备75.3 劳动防护86 地面作业96.1 一般规定96.2 作业现场96.3 管道防腐107 井下作业117.1 一般规定

4、117.2 下井前准备117.3 降水和通风117.4 气体检测127.5 照明和通讯127.6 管道疏通128水下作业148.1 一般规定148.2 水下作业149 其它作业169.1 带电作业169.2 高处作业169.3 户外作业1710 涵洞养护1810.1 一般规定1810.2 常规养护1811河道养护2011.1一般规定2011.2驳坎养护2011.3河床养护2111.4水体养护2111.5河道闸门及泵站养护2112 机械设备操作与维护2312.1 一般规定2312.2 格栅2312.3 阀类2412.4 泵类2412.5 风机2512.6 起重设备2612.7 锅炉2612.8

5、刮泥机2712.9污泥脱水机2812.10除砂机2813 电气设备操作与维护 2913.1 一般规定 2913.2 高低压配电柜2913.3 高压隔离开关3013.4 动力配电柜(箱)3013.5 电动机3113.6 发电机3213.7 线路3213.8 照明3314自控及通讯设备操作与维护3414.1 一般规定3414.2 计算机及网络系统3414.3 系统电源3514.4 报警3514.5 静电3514.6 接地3614.7 防雷3614.8 自控执行机构(PLC)3714.9 继电器3715 水处理构筑物操作与维护3815.1一般规定3815.2沉砂池3915.3 沉淀池3915.4 曝

6、气池3915.5加氯间3915.6浓缩池4015.7污泥厌氧消化池4015.8污泥脱水机房4115.9沼气柜4115.10化验室4116 安全资料管理4316.1 一般规定4316.2 资料归档43附录A44附录B45附录C46附录D47本规程用词说明48条文说明491 总 则1.0.1为保障城镇排水设施的有效运行和养护作业的安全,促进养护作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1 采用人工或机械作业的城镇排水管道(含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涵洞及城市河道的养护安全作业;2 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的养护安全作业。产权

7、自有或拥有使用权的养护单位可参照本规程执行。1.0.3本规程所指的养护作业为城镇排水管道、涵洞及城市河道的巡检、疏通、维修和监测;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运行操作、维护、维修(不含大修)和监测。1.0.4为加强排水设施养护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并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落实本规程。1.0.5对违反本规程的行为,任何人有义务举报违规作业行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从事不安全作业;同时应及时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0.6排水设施的养护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

8、。随着养护技术的进步,本规程尚需适时进行修订。2 术 语2.0.1排水设施Drainage排水的收集、输送、水质的处理和排放等设备和设施。 2.0.2安全Security人的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2.0.3养护设备Maintenance Equipment排水设施养护作业所需专用设备,包括工具、器材、检测设备和专用车辆。2.0.4地面作业Ground Operation地面现场养护作业,主要指对地面沟、渠、管、雨水井、污水井、集水井、水箅、检查井的检查和养护维修。2.0.5井下作业Underground operation 排水管道井下(含管道内)和各类池体内养护作业。2.0.6气体检测Gas

9、 Detection测定井下空气含氧量和常规有害气体的浓度。2.0.7 电视和声纳检测Television and sonar detection 采用闭路电视系统和声波技术进行管道检测。2.0.8水下作业Underwater Operation 下水或潜水进行清淤、修补、拆除管道堵头等作业。2.0.9带电作业Live-Line Work 低电压下的通电或导电状态下的作业。2.0.10高处作业High-altitude operations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2.0.11户外作业Outdoor operations户外从事电气设备设施的维修维护等作业。2

10、.0.12安全设施safetydevice 为保障人、设备、设施的安全,在人作业的环境,设备和设施环境中所设置的安全护栏、护网、护板、标柱、标志、标线和警示灯等设施的总称。3 基本规定3.0.1养护单位必须建立并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应切实保证为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3.0.2养护单位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报修电话,并有人值班。3.0.3 重要的排水设施应设有识别标志。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防护设施。3.0.4 养护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所需的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演练。3.0.5 养护单位应实行区域巡检责任制,定期巡回检查。发现排水设施故障应及时汇报并处

11、理。3.0.6 养护单位应定期巡检路面设施情况,发现危险情况应及时登记并更换破损的路面设施;不能及时更换时必须设置安全标识牌并有人留守看管;夜间和雨雾天气应有灯光警示。3.0.7 养护单位必须进行夏季防汛及冬季防冻的检查。3.0.8 排水设施故障发生后,管理部门及技术、安全等部门应在充分检查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故障原因,制定切实可靠的处理方案,并做好故障原始记录和影像记录。3.0.9 养护单位宜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养护作业水准和养护设施抗危害的能力,降低人工作业强度和缩短作业时间。 4 人 员4.1 一般要求4.1.1养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

12、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4.1.2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设施养护的技能,熟悉岗位劳动安全知识。4.1.3 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管辖范围内排水系统各种设施的作用、性能、构造以及安装操作和维护方法。4.1.4 新工人及转岗工人应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养护作业。4.1.5 根据作业人员不同岗位,不同从业要求,责任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体检应满足从业的工种要求,对工种有特殊要求的从其特殊规定。4.1.6 作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情绪异常、心理异常、健康状况不良人员不应进行养护作业。酒后或服用镇静药物者不得上岗作业。4.1.7 下列人员

13、不得从事井下作业:1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2 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3 有深度近视、色盲、癫病、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病者;4 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5 工作前饮酒者。4.1.8 作业人员不得违章作业,并有责任制止他人冒险作业。4.1.9 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必须按要求穿戴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仔细检查设备及工作场地,做到安全可靠、文明作业。在道路上从事养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4.1.10非岗位人员不得擅自开动他人岗位的车辆、设备、电气开关等。4.1.11作业人员登高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登高器具必须安全可靠并要求

14、有专人监护,防止坠落。4.1.12多人操作及搬运重物必须服从统一的指挥,密切配合,严禁超负荷使用机具设备。4.1.13严禁穿高跟鞋、凉鞋、短裤、裙子进入生产作业区域,留有超过颈根以下的长发必须戴工作帽,并将头发置于帽内。4.1.14 严禁患有碍安全操作的疾病和精神不正常者操作机械、电气及水处理设备、设施。4.1.15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必须经过特种岗位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年度复审。4.2 主要工种安全职责4.2.1 管道养护工主要负责城镇排水管道的安全运行、巡检、疏通、维修,维护等工作。4.2.2 机修工主要负责机械设备的安全维修,非标设备的制作安装、工艺改造和实施

15、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时进行维护检修。4.2.3 电工主要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维护,施工用电的配电,线路及电器的维护,临时用电现场管理。4.2.4 电焊工主要负责各种型号管路及配件的安全焊接。4.2.5 水泵工主要负责水泵安全运行操作,日常维护及故障登记分析,并建立安全运行台帐。4.2.6 污水处理工应根据水处理工艺运行的需要,负责安全巡视及操作相应设备,登记报告各种设备故障等。4.2.7 动力机械操作工负责观察或巡视机械运行状况及环境状况,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应按规定的周期对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4.2.8 运行调度工主要负责污水厂、泵房实时运行的计算机监控、数据备份及安全调度。4.2.9

16、危险品保管员主要负责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毒品的保管,入仓出仓,使用记录,安全应急防护等工作。4.2.10 水质检验工主要负责检验过程中的压力容器、玻璃器具、强酸碱等物品的安全使用及危险剧毒品的安全保管等工作。4.2.11 行车工与起重工主要负责行车或起重设备的安全操作。4.2.12 安全员主要负责养护中作业安全的监督与审核,参与作业安全方案的审查,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5养护设备及劳动防护5.1一般规定5.1.1 养护作业中所采用的作业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且具备生产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保证书。5.1.2养护单位应根据养护规模配备必要的养护车辆、养护

17、器材、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设备,并做好日常的检查和保养,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5.1.3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通过规定的有资质的单位检定或校准,并贴有合格期内使用标签,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周期送检。5.1.4 各类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设置应醒目、齐全。3.1.5 专项设备的操作应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执行。5.2主要设备5.2.1管道养护企业一般应配备以下常用设备:1 工程抢险车:应配有养护用的发电机、电气焊、潜水泵、排风扇、防毒器具、急救包等常用器具;2 管道疏通及检测设备;3 可移动电源;4 简单起重机械及常用工具;5 照明、降温用具及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6 必要的通

18、信联络工具;7 必要的气体检测设备。5.2.2 养护设备关键零件和构件达到一定的使用期限后,即使可用也必须立即更换。5.2.3 检修用的备品可提前购置,并要有一定的库存量。5.2.4 备品备件的保管应严格按照有关物资保管的规定执行,存放时间超过一年的备品备件,应经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受损的备品备件,未经修复、检定不得使用。5.3 劳动防护5.3.1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5.3.2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5.3.3

19、养护单位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代替实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5.3.4 养护单位应免费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5.3.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向有资质的单位采购。5.3.6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安生性、完好性检验。5.3.7 设施养护所需防护用品一般不少于以下品类: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焊接防护服、浸水保温服、救生衣、救生圈、绝缘手套(鞋)、浸塑手套等。6 地面作业6.1一般规定6.1.1 城镇道路上作业应先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取得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进场作业,路段车辆流量大时应有交警疏导交通。6.1.2 进住宅区

20、作业,宜向住宅区管理部门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情况。6.1.3 作业班(组)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技术交底,并配置相应的安全劳动和安全防护用品。6.1.4 需要对管道和构件进行吊装运输作业时,其作业必须由具有起重和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员承担,吊物下方严禁有人站立或从事其它作业。6.1.5夏季户外地面作业应有防暑降温的必要措施。6.2作业现场6.2.1现场作业人员应佩带职责标志,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严禁敞胸、披衣或穿拖鞋等。在不中断交通情况下道路上的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有效的反光背心进行作业。6.2.2 繁华地区和危险环境作业时,应指派专人实行安全监护和维护现场秩序。6.2.3作业现场周边

21、必须设置统一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围护栏或安全警告标志带,安全设施应保持日常的整齐、干净、美观。6.2.4作业区域内应设置保证夜间作业的安全警示标志。6.2.5作业用电源应集中布置,统一接线,安装规范,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相关技术规范。6.2.6 不得随意抛掷作业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6.2.7作业材料、机具设备等应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6.2.8作业区内的作业面应无障碍物,非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作业区。6.2.9严禁在作业区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6.2.10作业中产生的泥浆水未经沉淀达标不得排放到城市排水管道。6.2.11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恢复原状,修复

22、路面设施,作业区域清扫干净。6.3 管道防腐6.3.1 对管道进行防腐养护,必须了解原防腐材料的品种、性能和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制订相关安全防护措施。6.3.2管沟内进行接口防腐涂刷时,必须对管沟内的介质状况进行了解;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6.3.4管道防腐时应做好通风。在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部位作业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措施。6.3.5 不宜在雨天、雾天进行露天作业。6.3.6 管道防腐时现场严禁明火。必须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好相关安监手续,有人监护,方可作业,并且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6.3.7 作业现场的易燃易爆材料必须做好防火措施。7 井下作业7.1 一般规

23、定7.1.1 下井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7.1.2 作业人员下井作业时,井上必须有两人监护。进入管道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中间联络。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7.1.3 对管径小于0.8的管道,严禁人员进入管内作业。7.1.4 每次下井连续作业时间应根据气体检测结果来确定井下作业时间,但不宜超过1h。7.1.5 严禁在井内、管内休息。7.1.6 井下作业时严禁明火。7.1.7 下井人员必须配备保险带和安全绳索。7.2 下井前准备7.2.1 需下井作业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由作业班(组)长填写“下井安全作业票”(见附录A),经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批

24、准后,方可下井。7.2.2 安排每项下井作业任务前,管理人员或作业票填报人必须查清管径、水深、潮汐以及附近工厂污水排放情况,并填入“下井安全作业票”内。7.2.3 作业班(组)在下井前必须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以及安全照明等工作,并制订防护措施填入作业票内。7.2.4 作业前应检查工具、机械、电气设备及安全绳索,确认安全。7.2.5 下井前,应系好保险带和安全绳索,确认安全。7.3 降水和通风7.3.1 在井下作业前及期间,管道作业班(组)的管理人员应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或安装临时水泵以降低作业管段水位。7.3.2 下井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可用竹(木)棒搅动

25、泥水,以散发其中有毒有害气体。7.3.3 排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检测结果证明井下气体中仍然缺氧或所含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则必须继续进行自然通风或机械强制通风,使含氧量达到规定值,并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至容许值以下才能下井作业。7.3.4 排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易爆气体浓度仍可能增长到达爆炸范围内,则在井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机械强制通风,使管道中易爆气体浓度保持在安全范围内。7.3.5 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时,一般可按管道内平均风速0.8/计算通风机的风量。7.4 气体检测7.4.1 气体检测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气体检测分下井作业前、下井作业时的不同时段检测,并及时出具检测数据。7.4.

26、2 井下空气含氧量低于18即为缺氧。有害气体容许浓度和爆炸范围详见附录B。7.4.3 气体检测的主要项目为氧气、硫化氢和一氧化碳等。7.4.4 宜采用比色法、仪器法或生物法等简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井下气体。7.4.5 常规气体检测合格后,下井作业仍必须备配有效防毒用具。7.4.6 宜积累不同地段井下气体数据和周边工厂排污水所产生的气体数据,以改进防护措施。7.5 照明和通讯7.5.1 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电力电缆和安全电源,其供电交流电压不得大于。7.5.2 井下作业面上的照度不宜小于LX。7.5.3 井上、井下人员之间的联系应采用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通讯设备要具有屏蔽防爆功能。7.6管道疏

27、通7.6.1 检查管道内部情况时,宜采用反光镜、电视检测仪或声纳检测仪等设备。7.6.2 凡井深超过3m者,在穿竹片牵引钢丝绳(所用钢丝绳规格见附录C)和掏挖污泥时,不宜下井作业。7.6.3 需要对管段进行封闭作业时,宜采用有效的封堵措施进行封堵。7.6.4宜采用电动或气动引绳器、机动绞车、高压冲洗车及吸泥车等机具,以改善劳动条件。7.6.4管道局部的松动、裂缝和损坏,应及时用水泥砂浆修补。8 水下作业8.1 一般规定8.1.1 需下水作业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由作业班组负责人填写“下水安全作业票”(见附录D),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下水。8.1.2 安排每项下水作业任务前,管理人员必须查

28、清水质水深、水流潮汐情况,并填入“下水安全作业票”内。8.1.3 作业人员应经过潜水安全技术培训,掌握人工急救和水下防护用具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8.1.4下水作业时,水上必须有两人监护,备有救生设备。8.1.5 下水前,应系好信号绳和安全绳索,确认安全。8.1.6 专业性强,难度大的水下作业宜委托专业的水下作业单位进行。8.2 水下作业8.2.1 下水前,应对下水部位及周边障碍、淤积、水生物等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制订水下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8.2.2 水下调查可采用潜水、水下摄影和水上仪器探测等方式,尽量减少水下作业量。8.2.3 水下修补可采用潜水法或侧壁沉箱等其它方法。8.

29、2.4 严禁使用具有毒性、易溶解性的修补材料。8.2.5 水下电焊与切割的操作技术应遵守有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8.2.6 水下爆破应制定爆破方案,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等有关规定执行。8.2.7 水下钻孔机具可选用风钻、液压钻或机钻等。8.2.8 水下混凝土浇筑可优先采用导管法。8.2.9 水下混凝土作业应用水下电视监控并录像。8.2.10 水下清淤前应进行水下勘查,清淤方法可采用吸管法和机械挖除法等。8.2.11 粒径小于10cm的淤积物采用吸管法,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由潜水员进行吸管的水下定位和移动,管口宜高出淤积面10cm;2清淤时,潜水员距

30、吸管的安全距离应大于2m;3供风压力由现场试验确定。8.2.12 粒径大于10cm的淤积物采用机械挖除法,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开挖机具可选用风镐、索铲、挖泥船等;2开挖机具定位导向标志可采用浮标等;3开挖不得损坏建筑物。8.2.13 清淤后应进行水下录像和相关测量。9 其它作业9.1带电作业9.1.1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雷电、雪雹、雨雾天气下,严禁进行带电作业。必须抢修时,应组织有关人员充分讨论并编制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9.1.2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应编制操作工艺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

31、进行。9.1.3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企业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专责监护人应由具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和资格的人员担任。9.1.4带电作业应设专责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监护的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复杂或杆(塔)高处作业必要时应增设(塔上)监护人。9.1.5带电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应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到现场踏勘,根据查勘结果判断能否进行带电作业,并确定作业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9.1.6带电作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用重合闸,并不得强送电:1中性点有效接地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单相接地的作业;2中性点非有效接地

32、的系统中有可能引起相间短路的作业;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严禁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9.1.7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在带电作业工作开始前,应与值班调度员联系。需要停用重合闸的作业和带电断、接引线应由值班调度员履行许可手续。带电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9.1.8在带电作业过程中如设备突然停电,作业人员应视设备仍然带电。工作负责人应尽快与调度联系,值班调度员未与工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前不得送电。9.1.9企业应尽量减少或避免带电作业,可不带电作业的应断电后作业。9.2高处作业9.2.1高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绳)。安全带(绳)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试验。9.2.2

33、安全带(绳)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并不得低挂高用,严禁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应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9.2.3高处作业应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固定在牢固的构件上,严禁随便乱放,上下传递物件应用绳索栓牢传递,严禁上下抛掷和向下乱抛。9.2.4在未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严禁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进行作业。9.2.5梯子应坚固完整,并具有防滑措施;梯子的支柱应能承受作业人员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攀登时的总重量;硬质梯子的横木应嵌在支柱上;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cm,并在距梯顶1m处设限高标志。

34、梯子不宜绑接使用。9.3户外作业9.3.1户外作业应避开高温、暴雨等恶劣天气,作业时应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9.3.2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两人放倒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变、配电站(开关站)的带电区域内或临近带电线路处,禁止使用金属梯子。9.3.3高压设备带电体发生接地时,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必须戴绝缘手套。9.3.4室外高压设备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四周装设安全围栏,并设置安全警示牌。严禁越过安全围栏。9.3.5室外构架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邻近带电部分的横梁上设置安全警示牌。10 涵洞养护

35、10.1 一般规定10.1.1 涵洞养护应保持洞身、涵底、进出水口和护坡完好,清洁不漏水,排水顺畅。10.1.2 在具有交通,或者交通不中断情况下进行涵洞作业时应先与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进场作业;车辆流量大时宜有交警在场疏导交通。10.1.3 进场作业前必须在交通部门指定的范围内及作业现场周围设置安全警示牌。10.1.4 作业时应指派专人实行安全监护和维护现场秩序。10.2 常规养护10.2.1 对涵洞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洪水和冰雪季节之前,主要检查内容有:1涵洞上下游洞口及洞内有无淤塞、冲刷、积水、冻裂。2涵洞有无开裂,填土有无沉陷,涵底涵墙有无漏水,洞口翼

36、墙是否完整。3进水口是否堵塞,沉砂井有无淤积,洞口铺砌有无冲刷脱落。10.2.2 进入涵洞作业时必须查清涵洞实情,做好清淤,排水,通讯和防塌落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10.2.3 工作照明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和防潮灯具,使用的照明电力电缆中间不许有接头。10.2.4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工作服、防滑鞋、携带通信联络装置。10.2.5 涵洞内作业时,涵洞二侧进出口必须设有图标和警示标志,工作结束后拆除,恢复原状。10.2.6 涵洞内严禁停车,车辆出故障而在涵洞内抛锚时应迅速拖离。 10.2.7 涵洞内路幅不宽,视线较差,路面潮湿、光滑时应随时注意前方来车和交通情况,并做好防滑和

37、照明措施。10.2.8 严禁作业人员在涵洞内逗留、聊天或休息。作业完毕后,做好现场清理后应立即撤出涵洞。11 河道养护11.1 一般规定11.1.1 河道两侧明显位置和重点部位应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和标志牌。11.1.2 河道护栏应牢固可靠,处于完好状态。11.1.3 严禁损毁堤防、护岸、闸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11.1.4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相关责任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11.1.5防汛抢险期间严禁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抢险区域。堤顶泥泞期间严禁车辆通行。11.1.6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

38、建筑物及设施,河道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限期改建。11.1.7河道管理单位应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船舶在汛期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门的规定。11.1.8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河道管理单位在汛期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11.1.9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管理单位应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11.1.10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11.1.11 在河岸、驳坎上进行巡视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注意行走安全,防止滑入水中。11.2驳坎养护11.2.1 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驳坎有无倾斜、下沉、滑动、裂缝等。驳坎压顶边角有无缺损,条石压顶有无松动,泄水孔有无堵塞,沉降缝、勾缝有无脱落与损坏。发现危害时应按规定及时修复。11.2.2 驳坎发生倾斜等结构性破坏应将破坏性驳坎拆除重建,并宜加固地基或对驳坎后背土体进行有效处理。11.2.3 驳坎危险地段和对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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