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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珠山区低保政策公示.docx

1、景德镇市珠山区低保政策公示 来源:珠山区财政局 编辑: 作者: 添加时间:2007-7-28 15:40:15   一、享受低保的基本条件     凡持有珠山区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     二、低保工作的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申报城市低保一律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书面申请办理。     2、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常补对象”每年审核一次,“非常补对象”每季或半年审核一次。     3、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三公开”;居委会审查意见,街道

2、审核意见,区民政部门审批意见三次公布。     4、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就业的原则;坚持国家救济与社会帮扶,家庭供养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三、低保申办程序     1、申请。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如实填写低保申请表交居委会。     2、审查。居委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提出审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3、审核。街道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情况进行综合复评,对有争议的要重新组织调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     4、审批。区民政局对街道上报材料进行评审(抽查),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发给城市低保金

3、领取证(当月15日开始领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低保的时限要求:     1、居委会收到书面申请后,十天内完成初步调查核实上报街道,并进行第一榜公布。     2、街道收到上报材料后,十天完成再次调查审核,签署研究意见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收到符合要求的各项材料后十天内审批答复。     五、申请城市低保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身份证;     2、下岗证及基本生活费领取证明;     3、失业保险证及领取失业保险金证明;     4、离退体证、养老保险证及领取养老金证明;     5、已婚人员的结婚证或离婚人员

4、的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6、在校学生的学生证或残疾人员的残疾证;     7、就业能力和就业状况证明;     8、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抚、扶)养费证明;     9、职业介绍所的求职登记证明;     10、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11、固定电话费和电费发票(连续三个月);     12、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13、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基本生活费、养老金的人员还应提供劳动或经贸部门出具的证明;     14、其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计算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5、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包括: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从事个体经营的净收入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     3、存款、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及利息;     4、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抚、扶)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     7、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8、家中电话月话费超过20元或用电超过50度的,超出部分计算为家庭收入。 七、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

6、     1、对国家;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扶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独生子女费;     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6、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等费;     7、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八、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1、3年内私房住房、购买商品或高标准装修现有

7、住房的;     2、家中购买使用摩托车、计算机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3、家中有小汽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4、家庭成员有使用手机的;     5、家庭有高档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的;     6、家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     7、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司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9、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0、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     11、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12、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不就业的;     13

8、不参力口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14、家庭因征土地“农转非”并自愿一次性领取补偿金在3年之内的;     15、购买户口“农转非”3年之内的;     16、不配合家庭收入情况调查或弄虚作假的;     17、当地县级政府认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九、城市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对区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符合条件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任何人都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4、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或重新就业后收入变化情况,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复审;     5、在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每季度向城市低保管理机关提供一次求职证明或者就业状况证明,汇报就业情况;     6、应当参加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义务服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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