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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章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doc

1、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圣诞树蜡烛(税号34.06); (二)税号36.04的烟花、爆竹或其他烟火制品; (三)已切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肠线及类似品(第三十九章、税号42.06或第十一类); (四)税号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或其他容器;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运动服或化妆舞会服装; (六)第六十三章的纺织品制的旗帜及帆板或滑行车用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装有冰刀或滑

2、轮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运动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或类似品(税号66.02)及其零件(税号66.03); (九)税号70.18的未装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 (十)第十五类注释二所规定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第十五类)或塑料制的类似货品(第三十九章); (十一)税号83.06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十二)液体泵(税号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税号84.21)、电动机(税号85.01)、变压器(税号85.04)或无线电遥控设备(税号85.26); (十三)第十七类的运动用车辆(长雪橇

3、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四)儿童两轮车(税号87.12); (十五)运动用船艇,例如,轻舟、赛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桨、橹和类似品(木制的归入第四十四章); (十六)运动及户外游戏用的眼镜、护目镜及类似品(税号90.04); (十七)媒诱音响器及哨子(税号92.08); (十八)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十九)各种电气彩灯串(税号94.05); (二十)球拍线、帐篷或类似的野营用品、手套(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

4、只作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税号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应与有关物品一并归类。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玩具,不论是供儿童或供成人娱乐用,还包括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娱乐设备。 本章各税号也包括明显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 本章物品一般可用各种材料制成,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除外。装有上述材料制的

5、小配件的物品仍可归入本章。 除了各税号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税号36.04的烟花及其他烟火制品。。 (二)税号40.11、40.12或40.13的橡胶轮胎及其他物品。 (三)帐蓬及露营用品(一般归入税号63.06)。 (四)液体泵(税号84.13)、液体或气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税号84.21)、电动机(税号85.01)、变压器(税号85.04)或无线电遥控装置(税号85.26)。 (五)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95.01 供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例如,三轮车、踏板车、踏板

6、汽车);玩偶车   本税号包括: 一、供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 这些玩具通常由儿童自己推进。它可用脚踏板、手摇杆或其他简单装置通过链条或连杆把动力传送到轮子上去。某些踏板车直接由儿童用脚蹬地推动。其他供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则可由他人推动或拉动,或由马达驱动。 这些玩具包括: (一)儿童脚踏三轮车及类似品,但税号87.12的自行车除外。 (二)踏板车。 (三)动物形状的脚踏或手摇带轮玩具。 (四)脚踏车,通常为微型运动车、吉普车、卡车等形状。 (五)手杆摇动的带轮玩具。 (六)靠

7、推动或拉动的其他带轮玩具(未装有机械传动装置),其大小足可供儿童乘骑。 (七)马达驱动的儿童玩具车。 二、玩偶车,包括折叠式的 本税号不包括: (一)本税号所列三轮车或其他带轮玩具用的铃(税号83.06); (二)非供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以及供儿童乘骑但不装轮子的玩具,例如,摇马(税号95.03); (三)玩偶车的床上用品(税号95.03),这些床上用品类似于玩偶床上的用品。   95.02 玩偶: 10 — 玩偶,不论是否着装 — 零件、附件:

8、 91 — — 服装及其附件、鞋、靴、帽 99 — — 其他   本税号不仅包括儿童娱乐用玩偶,而且还包括装饰用玩偶(例如,闺房玩偶、吉祥玩具)、普通木偶戏及提线木偶戏用的玩偶或滑稽玩偶。 玩偶通常用橡胶、塑料、纺织材料、蜡、陶瓷、木材、纸板、铸纸品制成或用多种上述材料制成。它们可以装接有肢体、头或眼部活动机械装置以及人造发音装置等,还可以穿上衣服。 本税号玩偶的零件及附件包括头、身体、四肢、眼(但未装配的玻璃眼珠应归入税号70.18)、眼睛活动装置、发音装置或其他机械装置、假发、玩偶衣服、鞋及帽。 但本税号不包

9、括: (一)配有玩偶人像的音乐盒(税号92.08)。 (二)锡制的玩具兵以及类似品(税号95.03)。 (三)人体活动模型及橱窗装饰用的自动模型(税号96.18)。   95.03 其他玩具;缩小(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的娱乐用模型,不论是否活动;各种智力玩具: 10 — 电动火车,包括轨道、信号及其他附件 20 — 缩小(按比例缩小)的全套模型组件,不论是否活动,但子目号9503.10的货品除外 30 — 其他建筑套件及建筑玩具 — 玩

10、具动物: 41 — — 填充的 49 — — 其他 50 — 玩具乐器 60 — 智力玩具 70 — 其他玩具,组装成套或全套的 80 — 其他带动力装置的玩具及模型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主要供人(儿童或成人)娱乐用的玩具。但是,根据其设计、形状或构成材料可确认为专供动物(例如,宠物)玩赏的玩具不归入本税号,而应归入其各自的相应税号。本税号包括: 一、除税号95.01及95.02以外的所有

11、各种玩具。本税号的玩具大部分是机动或电动的。 它们包括: (一)动物或非人类生物形状的玩具,即使明显带有人的物理特征(例如,天使、机器人、魔鬼、妖怪)也属于本组,包括木偶戏中用的玩具动物。 (二)玩具手枪及其他枪炮。 (三)建筑玩具(建筑套具、积木等)。 (四)玩具车辆(税号95.01所列的货品除外)、火车(不论是否电动)、飞机、船舶等及其附件(例如,火车轨道、信号)。 (五)非电动玩具马达、玩具蒸汽机等。 (六)玩具气球及风筝。 (七)锡制玩具兵及类似品、玩具武器。 (八)玩具运动器材

12、不论是否成套(例如,成套的高尔夫球、网球、射箭、台球用具、棒球棒、板球棒、曲棍球棒)。 (九)玩具工具及器具、儿童独轮手推车。 (十)玩具电影放影机、幻灯机等,玩具眼镜。 (十一)玩具乐器(钢琴、喇叭、鼓、留声机、口琴、手风琴、木琴、音乐盒等)。 (十二)玩偶房屋及家具,包括床上用品。 (十三)玩偶茶具、咖啡具、玩具商店及类似品,农场用具等。 (十四)玩具计算器(算盘)。 (十五)玩具缝纫机。 (十六)玩具钟表。 (十七)玩具教具(例如,化学、印刷、缝纫及编织的成套玩具)。

13、 (十八)铁球、跳绳、抖空竹用的空竹及棒、旋转及嗡声陀螺、球(税号95.04或95.06的货品除外)。 (十九)主要为图画、玩具、模型的书及单页,供剪裁及组合用;有“站立”或活动人物的书,以玩具为其主要特征的(参见税号49.03的注释)。 (二十)玩具弹子(例如,各种形状的条纹玻璃弹子或供儿童娱乐用并已装成小包的各种玻璃球)。 (二十一)玩具钱箱、婴儿摇鼓、玩偶盒、玩具戏院,不论其是否带有人物等。 以上某些物品(玩具枪、工具、园艺用具、锡制玩具兵等)通常是成套包装的。 某些玩具(例如,电熨斗、缝纫机、乐器等)可具有极为有限的“实用价值

14、但它们一般以其规格及有限的实用性与真正的缝纫机等物品相区别。 成套货品的某些物品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但包装成套,明显用作玩具(例如,化学、缝纫等的成套教学玩具)的,则应归入本章。 二、按比例缩小的模型及类似娱乐用模型。 本税号包括主要供娱乐用的模型,例如,按比例缩小的船舶、飞机、火车、车辆等的工作模型或其他模型,以及制造这些模型的套装材料及零件,但税号95.04的具有竞技游戏性质的套装件除外(例如,遥控赛车及其轨道的套装件)。 本组也包括与实物大小相同或放大了的模型,只要它们主要供娱乐之用。 三、各种智力玩具。

15、   本税号也包括明显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税号货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们不是本章注释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这些零件及附件包括: 1、音乐盒机构,根据其外形、构成材料及简单设计不能用于税号92.08的音乐盒的。 2、小型活塞式内燃发动机及其他发动机(税号85.01的电动机除外),例如,用于飞机、船舶模型,其特征是气缸容量小、马力小、重量轻、体积小。 本税号不包括: (一)儿童用颜料(税号32.13)。 (二)儿童娱乐用塑型膏(税号34.07)。 (三)税号49.03的儿童图画书。 (四)转印贴花纸(税

16、号49.08)。 (五)税号83.06的铃、锣或类似品。 (六)纸牌游戏品(税号95.04)。 (七)纸帽、“射出”玩具、面具、假鼻及类似品(税号95.05)。 (八)税号96.09的儿童用粉笔及彩色蜡笔。 (九)税号96.10的石板及黑板。   子目注释: 子目号9503.70 根据税号95.03的归类规定,本子目所称: (一)“成套”,是指两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物品(主要供娱乐用)装于同一个不需再包装的零售包装内。为便于物品使用而附上的简单附件或无关紧要的物品也可包括在内。 (二)“全

17、套”,是指两种或多种不同类型的物品装于同一个不需再包装的零售包装内,专门为某一娱乐、工作、个人或专业使用的。   95.04 游艺场所、桌上或室内游戏用品,包括弹球机、台球、娱乐专用桌及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 10 — 与电视接收机配套使用的电子游戏机 20 — 台球用品及附件 30 — 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但保龄球道设备除外 40 — 扑克牌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类型的台球桌(不论是否带脚)及其附件(例如,

18、击球杆、击球架、球、台球粉、球式或滑动式记分牌),但本税号不包括机械记分器(滚筒式及类似型式的记分器)(税号90.29)、装有钟表机芯用以表示游戏时间或根据游戏时间支付费用的记录器(税号91.06),以及台球杆架(归入税号94.03或根据其构成材料归类)。 二、电子游戏机(与电视机配套使用或自身装荧光屏)及带有电子显示装置的靠技巧或碰运气的游戏器具。 三、专供游戏用的家具式桌子(例如,有跳棋盘桌面的桌子)。 四、赌博及室内游戏专用桌(例如,用于轮盘或微型赛马游戏);赌博用的钱耙等。 五、桌式足球或类似游戏用具。 六、娱乐室、咖啡馆、游

19、艺场等靠技巧或碰运气的投币式游戏机(例如,旋转机器、各种弹球机)。 七、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不论是否装有马达及电动机械装置。 本税号所称的“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不仅适用于把木柱排成三角形的设备,也适用于把木柱排成其他形式的设备(例如,把木柱排成方形的设备)。 八、九柱戏及室内槌球游戏用具。 九、带有竞技性质的遥控赛车及轨道成套设备。 十、投镖及投镖板。 十一、各种纸牌游戏用品(桥牌、图纸牌、“词汇游戏”等)。 十二、用于象棋、跳棋、骨牌、麻将、骰子游戏、蛇梯棋等的棋盘或棋子(例如,象棋子、跳棋子等)。

20、 十三、本税号所列多种游戏的通用附件,例如,骰子、骰子盘、计数器、纸牌花色显示器、专供游戏用的特制布(例如,供轮盘游戏用的)。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彩票、“刮擦幸运卡”、销售抽彩券及奖券(通常归入税号49.11)。 (二)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释五(一)所列条件的机器及设备,不论是否可以输入电子游戏程序的(税号84.71)。 (三)第九十四章的玩牌桌。 (四)智力游戏(税号95.03)。   95.05 节目(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包括魔术道具及嬉戏品: 10 — 圣诞节用品

21、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节日(包括狂欢节)用品或其他娱乐用品。由于其特定用途,这些货品通常不用耐用材料制成。它们包括: (一)装饰品。例如,花彩、花环、中国灯笼等以及用纸、金属箔、玻璃纤维等制成的各种圣诞树装饰品(例如,闪亮饰物、星及冰柱)、人造雪、彩球、铃、灯等。根据传统习惯,某些节日用的蛋糕及其他装饰品(动物、旗帜等)也应归入本税号。 (二)圣诞节传统用品。例如,人造圣诞树(有时是折叠式的)、耶稣圣诞图、圣诞爆竹、圣诞袜、仿圣诞炉柴。 (三)化装舞会及类似场合用品。例如,面具、假耳朵、假鼻子、假发

22、假胡子(不包括税号67.04的假发等物品)及纸帽,但本税号不包括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品制的化妆衣着。 (四)纸或棉毛制的抛球、纸飘带(狂欢节纸带)、纸板喇叭、“射出”玩具、五彩纸屑、狂欢节用伞等。 本税号不包括用于装饰礼拜场所的小塑像、大塑像及类似品。 二、魔术道具及嬉戏品。例如,专用于魔术表演的纸牌、桌、屏风及容器;喷嚏粉、神奇糖果、喷水钮孔及“日本花卉”等嬉戏品。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天然圣诞树(第六章)。 (二)圣涎节蜡烛及圣诞树蜡烛(税号34.06)。 (三)节日用的塑料或纸制包装品(按其

23、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归入第三十九章或第四十八章)。 (四)圣诞树座架(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五)税号63.07的纺织材料制的旗帜。 (六)各种电气花灯串(税号94.05)。   95.06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竞技及其他运动(包括乒乓球运动)或户外游戏用的本章其他税号未列名用品及设备;游泳池或戏水池: — 滑雪屐及其他滑雪用具: 11 — — 滑雪屐 12 — — 滑雪屐扣件(滑雪屐带) 19 — — 其他 — 滑水板、冲

24、浪板、帆板及其他水上运动用具: 21 — — 帆板 29 — — 其他 — 高尔夫球棍及其他高尔夫球用具: 31 — — 棍,全套 32 — — 球 39 — — 其他 40 — 乒乓球运动用品及器械 — 网球拍、羽毛球拍或类似的球拍,不论是否装弦: 51 — — 草地网球拍,不论是否装弦 59 — — 其他 — 球,但高尔夫球及乒乓球

25、除外: 61 — — 草地网球 62 — — 可充气的球 69 — — 其他 70 — 溜冰鞋及旱冰鞋,包括装有冰刀的溜冰靴 — 其他: 91 — — 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 99 —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一般的体育活动、体操或竞技用品及设备,例如: 吊架及吊环、单杠及双杠、平衡木、鞍马,跳马、跳板、爬绳及爬梯、墙杠、火棍、哑铃及杠铃、实心皮球、划船器、骑车器及其他锻炼用器

26、械、扩胸器、握力器、助起跑器、跳栏、跳高架及架座、撑杆跳高撑杆、落地保护坑垫、标枪、铁饼、链球、铅球、拳击练习用吊球及吊袋、拳击或摔跤台、训练用攀登墙。 二、其他运动及户外运动用具(税号95.03的单独或成套报验的玩具除外)。例如: (一)滑雪屐及其他滑雪设备〔例如,滑雪屐扣件(绑带)、制动器、滑雪杖〕。 (二)滑水板、冲浪板、帆板及其他水上运动用具。例如,跳水台(平台)、滑水梯、潜水用橡皮脚掌及不带氧气或压缩空气瓶的呼吸面具,以及游泳或潜水用的简单水下呼吸管(一般称为通气管)。 (三)高尔夫球棍及其他高尔夫球用具。例如,高尔夫球及球座。

27、 (四)乒乓球运动用品及设备。例如,球桌(不论是否带脚)、球拍(球板)、乒乓球及网。 (五)网球、羽毛球拍或类似的球拍(例如,小橡皮球网拍),不论是否拉线。 (六)各种球,但高尔夫球及乒乓球除外,例如,网球、足球、橄榄球及类似球(包括这些球的球胆及外壳);水球、篮球及类似的有气门阀的球;板球。 (七)溜冰鞋及旱冰鞋,包括装有冰刀的溜冰靴。 (八)曲棍球、板球、长曲棍球等球类使用的棍和拍;柳条勺(回力球勺);冰球用的球;溜石游戏用的石墩。 (九)各式球赛用的网(网球、羽毛球、排球、足球、篮球等)。 (十)击剑用具、击剑用

28、钝头剑、军刀、轻剑及其零件(例如,剑片、护手、手柄及端头)等。 (十一)射箭用具,例如,弓、箭及箭靶。 (十二)儿童游乐场设施(例如,秋千、滑梯、翘翘板、旋转秋千)。 (十三)体育运动及比赛用保护用具(例如,击剑面具及护胸、护肘及护膝、板球护垫、护胫)。 (十四)其他用品及设备。例如,甲板网球、抛圈游戏、滚木球用品、滑板、球板夹、马球或槌球用木槌、飞镖、破冰斧、泥制蝶形靶及其发射器具、长雪橇、单人平底雪橇及供滑雪或滑冰用的非马达驱动的类似车辆。 三、游泳池及戏水池。 本税号不包括: (一)供草地网球拍及其他球拍

29、用的线(第三十九章、税号42.06或第十一类)。 (二)税号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及其他容器。 (三)运动用手套(一般归入税号42.03)。 (四)围栏用网及装足球、网球等用的网兜(一般归入税号56.08)。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纺织材料制的运动服装。 (六)税号63.06的供船、帆板或滑行车用的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运动鞋靴(但装有冰刀的溜冰靴或装有轮子的旱冰靴除外)及第六十五章的运动帽。 (八)手杖、鞭子、马鞭及类似品(税号66.02及其零件(税号66.03)。

30、 (九)第十七类的运动用的船艇(例如,海上喷汽艇、独木舟及轻舟)及车辆(长雪橇、平底雪橇及类似品除外)。 (十)供蛙人及其他方面使用的护目镜(税号90.04)。 (十一)税号90.18的电气医疗装置及其他仪器和器具。 (十二)机械疗法器具(税号90.19)。 (十三)与氧气或压缩空气瓶一起使用的呼吸器具(税号90.20)。 (十四)第九十一章的运动用品。 (十五)各种保龄球用具(包括保龄球自动球道设备)及其他室内、桌上及游乐场游戏用设备(税号95.04)。   95.07 钓鱼竿、钓鱼钩及其他钓鱼用品;捞鱼网、捕

31、蝶网及类似网;囮子“鸟”(税号92.08或97.05的货品除外)以及类似的狩猎用品: 10 — 钓鱼竿 20 — 钓鱼钩,不论有无系钩丝 30 — 钓线轮 90 — 其他   本税号包括: 一、各种类型及规格钓鱼钩(例如,带有单倒钩或多倒钩的鱼钩)。它们通常用钢制成,但亦可以镀铜、镀锡、镀银或镀金。 二、捞鱼网、捕蝶网及类似网具,它们通常由纺织材料纱线或绳索制成的网兜构成,装在金属丝框架上并带有手柄。 三、钓鱼杆及其他钓鱼用具。钓鱼杆有各种

32、不同规格,可用各种材料(竹、木、金属、玻璃纤维、塑料等)制成,可以是一整根材料制成,也可以几根套接而成。钓鱼用具包括绕线轮及线轮架;人造诱饵(例如,假鱼、假蝇、假虫或假蚯蚓)及装有此类诱饵的钓鱼钩;旋转饵;装好的线及投掷器;钓鱼浮子(软木、玻璃、羽毛管等),包括发光浮子;绕线架;自动拉钓装置;装配好的钓鱼环(宝石或半宝石镶嵌的环除外);坠子及钓杆铃。 四、某些狩猎或打猎用品。例如,囮子“鸟”(不包括税号92.08的各种媒诱音响器或税号97.05的剥制鸟)及诱鸟镜。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制造假蝇用的羽毛(税号05.05或67.01)。 (二)切

33、成一定长度但未制成钓鱼线的纱线、单丝、绳及真、假肠线(第三十九章、税号42.06或第十一类)。 (三)税号42.02、43.03或43.04的运动用袋及其他容器(例如,钓鱼杆袋及狩猎袋)。 (四)未装配的环(归入适当的税号)。 (五)陷井、捕捉器等(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六)泥制蝶形靶(税号95.06)。   95.08 旋转木马、秋千、射击用靶及其他游乐场的娱乐设备;流动马戏团、流动动物园及流动剧团   游乐场、流动马戏团、流动动物园及流动剧团,只要其带有正常开业所必需的关键项目,就可归入本税号。本税号还包括与上述游

34、乐场等同时报验并作为它们的一个组成部分的附属设备。如果这些附属设备(例如,帐蓬、动物、乐器、发电机、马达、灯具、座位、武器及弹药)单独报验,则应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税号。 除了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他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设备的零件、附件(例如,秋千船及滑漕船),即使单独报验,也仍应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的娱乐设备包括: 一、各种旋转木马。 二、碰碰车设备。 三、滑漕。 四、观景铁路及滑道。 五、秋千船。 六、射击廊及击椰子游戏。 七、迷宫。 八、杂耍道具。 九、中彩游戏(例如,幸运转轮)。 本税号不包括: (一)流动的售货亭(销售糖果及其他产品等)、广告亭、教育点或展览会。 (二)牵引车及其他运输车辆,包括挂车,但专供游乐场娱乐用的除外(例如,环座挂车)。 (三)投币式游戏机(税号95.04)。 (四)作为奖品分发的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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