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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企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doc

1、 一、高新技术企业   (一)税收   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 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   2、在重庆市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和重大科技园区,经批准享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报重庆市地 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

2、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地税 发[2001]379号)   3、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7.5%税率应纳企 业所得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5号)   4、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

3、   5、大学科技园区内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园区内新办的中外合资生产型企 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 号)   6、凡设立在重庆市的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 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 庆市

4、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   7、对设在重庆市,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工业企业和外资工业企业,在2001年至 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 [2003]165号)   8、对设在重庆市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内的内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 制或

5、禁止的投资项目外,从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5号)   9、在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共5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产业和企业外,在2001年至2010年 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5号)   10、凡设立在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和彭水县共5个少数民族地区,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号)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重 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5号)   (二)国土房管   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的地方收益

7、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   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需要租用厂房从 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 号)      (三)投资及融资   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

8、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优先推荐并创造条件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募集社会资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收购、兼并或参股、控投上市公司;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3、对大学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上市,优选安排国债贷款、国外贷款、西部大开发贷款等;对园区建设业主在境内外的筹资(包括境外上市)提供一切方便。——《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

9、01]4号)   (四)研究开发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取消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 10%)以上限制。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 5年内结转抵扣。----《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   2、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

10、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 费的,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以按销售(营业)收入总额2%以内,提取技术开发费,集中使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   3、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

11、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   (五)成果及奖励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 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9]29号)   2、大学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转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凡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以

12、及 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 [2001]4号)   3、以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根据不同的转化方式,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其中,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 低于该项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的20%的收益;以自行实施 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

13、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 完成人。——《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   (六)进出口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第37号)   (七)人才   1、大学科技园区内高级人才住宅小区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   2、凡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

14、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到重庆市国有和非国有单位工作,或合作开发技术(项目),转化科技 成果,投资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办法。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和留学回国具有硕士学位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 用人单位在实验、办公和生活条件方面从优安排。在重庆市工作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上述人员,允许其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重庆市实施西 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   3、鼓励、支持高校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区开放技术、人才、信息、科研设备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将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

15、保 障,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到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并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为两年)回原单位竞争上岗; 允许大学生、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到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增强并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 策》(渝府发[2001]4号)   4、对推进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政策奖励。——《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5、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渝实施转化(经认定)的外地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急需的科技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

16、在调配、入城、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6、对重庆市引进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供成套住房。——《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7、在北部新城区创建留学回国人员科技园区,鼓励回国人员在园区内创办或合作兴办科技企业,建立研究中心、开放性实验室,或人才培养中心。——《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8、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前提下,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

17、人员以及从事经济科技管理工 作5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离职(经批准)进入高新技术项目企业工作,或领头组织实施高新技术革新产业化项目,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连续计算工龄,调升 档案工资,对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9、对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产业化项目实施企业的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市外事、公安部门予以优先办理有关证件,其中对需经常出国、赴港澳的人员,经有关部门核定,给予办理2年内多次往返批件。——《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二、高新技术

18、产品   1、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85号令)   2、重庆市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参与出资兴建的项目及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设备、材料等,应优先采购市内高新技术产品。——《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   3、重庆市具有法人资格和外经贸经营权的生产型出口企业,上年出口额农产品(含丝绸产品)出口企业100万美元以上,其他产品出口企业300万美元以 上,且已投入资金进行出口产品技术引进或新产品研发,其研发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19、》或《重庆市地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重庆市原无该产 品,可申请重庆市外经贸技术引进、新产品研发补贴。----《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及技术引进、新产品研发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 外经贸发[2006]158号)   4、从2006年至2010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 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关于印 发<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渝经发[200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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