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经济与法治专栏文章编号:1008-4355(2023)04-0041-12收稿日期:2023-01-04作者简介:刘子涵(1996),男,天津南开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参见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载法学评论 2020 年第 1 期,第 30 页。民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第 353 条第 3 款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79 页。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
2、识别与破解刘子涵(南开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50)摘 要: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表现为债务人不愿履行金钱债务,而债权人坚持实际履行。依据金钱债务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可以区分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自己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三种典型情形。对于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破解,法定解除权规则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无法适用;允许金钱债务人解除合同在价值判断上也不正当。不过,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如果满足情事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可以借助情事变更规则,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直至变更、解除合同。但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借助减损义务规则限制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
3、倒逼能够合理进行替代交易的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进行替代交易,是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更为可行的路径。关键词:合同僵局;金钱债务;情事变更;减损义务中图分类号:DF522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23.04.04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合同僵局”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其描述与定义并不清晰,有学者将该问题定位于长期合同中,立法机关在民法典审议期间也曾考虑以合同不能履行为前提对该问题进行规制。但从实践的需求与合同僵局的语义来看,其所涵盖的情形要更为广泛。合同订立后,当一方当事人不愿放弃自己的合同权利,坚持要求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债
4、务,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时,就会形成僵持局面。因此,可能出现合同僵局的合同类型不限于继续性合同、长期性合同,而对于不发生履行不能的金钱债务,也可能存在合同僵局问题。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就非金钱债务合同僵142023 年 8 月第 25 卷 第 4 期 Journal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 Aug.,2023Vol.25 No.4的破解提供了解决方案,但现行法就如何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并未给出明确结论,被学者认为构成法律漏洞,更值得关注。一、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典型情形与实践争议 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表现为合同中应
5、履行金钱债务的一方不愿履行其金钱债务,而另一方坚持实际履行。从金钱债务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出发,学界多认为可以区分以下两种情形:一种为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另一种为金钱债务人难以通过合同继续履行实现其订立合同时想要实现的交易目的,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在合同订立后因工作原因调动到另一城市。不过在后一种情形中,是否会出现合同僵局还取决于对“交易目的”的理解。但无论对于何种类型的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司法实践均难谓有统一立场。(一)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金钱债务人若丧失支付能力,确实会引发合同僵局,但在是否需要通过解除合同予以破解时,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理解。以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收入减少导致无力支
6、付购房款为例,在“马莺与崇和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基于买受人已无力支付后续房款的实际情形,案涉合同已陷入僵局”,虽然买受人既无法定解除权,也无约定解除权,但因买受人无力履行并无恶意、令买受人从合同脱身利于资源利用、出卖人未向买受人及时主张解除合同有违诚信原则,应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而在“李俊海与恒房兴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则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既然合同内容“未见享有单方无理由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因无力支付房款而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二)金钱债务人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订立合同的目的首先指向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典型交易目的在每一类合同中
7、是相同的。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典型交易目的是取得房屋使用权,出租人的典型交易目的是获得相对应的价款、取得购买力。典型交易目的的缺失或瑕疵会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民法典条文中的“合同目的”通常也应解释为合同典型交易目的。根据交换正义的思想,如果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是因相对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给付义务所造成的,那么该方当事人也就没有必要再去完成自己给付、促成和实现双方给付的实际交换,其通过解除合同摆脱合同拘束具有正当性,并不会存在合同僵局问题。然而,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典型交易目的无法实现是自己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所造成的,此时再允许其摆脱合同拘束在价值判断
8、上并不正当,也就可能存在合同僵局问题。金钱债务人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对应德国法上的“目的不达”与“目的达到”,如甲船舶搁浅2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参见韩富鹏:违约方申请司法终止权:质疑回应、规范解释与漏洞填补,载政治与法律2020 年第 12 期,第 40-41 页。参见石佳友、刘欢、曾佳: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规则的优化与完善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21 年第 12 期,第 182 页。参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20)苏 0681 民初 4756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 02 民终 13899
9、号民事判决书。后请乙进行救援,在乙到达前因水位上涨甲船已自行脱浅或在乙达到前甲船已破裂沉没。此时,乙仍具备给付能力,只不过甲的合同典型交易目的已通过其他方式实现或已无实现的可能。在严格贯彻双务合同牵连性思想且明确规定一方履行不能情况下另一方对待给付义务自动消灭的德国法中(德国民法典第 326 条第 1 款),乙当然因履行不能而免除给付义务,但其是否也丧失对甲的报酬请求权则存有疑问。比较而言,我国现行法并无对待给付义务自动消灭的牵连性规则,而是将合同存续效力更多交由当事人决定。在此基础上,学者也认为在自己引起履行不能的场合,其能否主张解除合同甚至消除对待给付义务颇值讨论,不同法院在处理类似案情时
10、也存在争议。在“奇点公司诉新华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案”中,新华公司聘请奇点公司作为其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约定依实际到账的保险费数额结算代理手续费。在奇点公司的促成下,新华公司中标了百威公司两个年度的保险业务。百威公司向新华公司支付了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后,新华公司也向奇点公司支付了第一年度的保险代理手续费。第二年度,新华公司又聘请中怡公司作为保险代理人向同一项目投标,并在中标后向中怡公司支付了第二年度的保险代理手续费。本案中,新华公司未向奇点公司说明由中怡公司重新投标百威公司第二年度保险业务,奇点公司在第二年度的给付义务因新华公司另行委托中怡公司而陷入履行不能。奇点公司向新华公司索要第二个
11、年度保险代理手续费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华公司履行其金钱债务。一审法院认为,第二年度中标的保险项目不能视为奇点公司代理销售的结果,奇点公司主张该保险项目的代理手续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则认为,新华公司并未采取合理措施妥善处理各方关系,未能对合同相对方尽到勤勉诚信的义务;奇点公司前期提供相关服务亦存在一定支出;但奇点公司未参与第二年度保险项目的招投标确系事实,对于第二年度的保险项目,奇点公司也没有提供后期服务,其要求全额支付代理费用的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法院综合保险代理合同履约情况,酌情认定新华公司应向奇点公司支付合同约定保险代理费用的 50%。(三)金钱债务人订立合同的使
12、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除典型交易目的之外,当事人订立合同还会存在使用目的,如购买婚戒是为了结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或居住等。前述承租人在合同订立后因工作原因调动到另一城市后无法实现的并非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典型交易目的而是其不能再用于居住的使用目的。使用目的的法律性质应界定为法律无需关注的行为动机,只在存在法定的特别规则(如情事变更)或双方当事人经合意将其上升为合同的条件、内容等,才可以对本属动机的行为原因加以考量和调整。也即在金钱债务人使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的场合,同样有可能出现合同僵局问题。实务中,商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因难以实现营利的使用目的而引发的纠纷频繁发生。对于承租人主张解除
13、合同的诉讼请求,不同法院同样观点不一。在“丁少柱与姜炳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新冠疫情确导致本案中有 50 天的时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本案在承租人明确表示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强令其继续履行合同、使用租赁房屋,同样不能实现合同签订的目的”,“故应34刘子涵: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识别与破解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32-334 页。参见庄加园:债权人原因引起的给付不能,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 5 期,第 144 页。参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 3354 号民事判决书。参
14、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 02 民终 808 号民事判决书。对涉案合同予以解除”。但在“徐君安与江州公司、朔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则认为“涉案商铺在新冠疫情期间确实存在客流减少、销售额下滑的事实”,但在疫情好转之后,“涉案商铺也完全能够正常营业,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承租人“不应单方追求最大销售利润而要求解除合同”。综上,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可以根据金钱债务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区分三种典型情形,即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自己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契约严守”本是对合同双方的当然要求,金钱债务不生履行不能的特殊性,更令如民法典第
15、 580 条第 2款一样允许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债务人起诉解除合同是否正当存在更大的疑问,以致民法典实际回避了该问题,正在制定中的“合同编司法解释”对此也有很大争议。在缺少直接规范的情况下,面对类似案情,不同法院出于对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不同理解,往往难以就要求实际履行金钱债务还是解除合同破解合同僵局而形成共识。因此,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即在于债务人解除合同是否也是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当然进路。二、债务人解除合同并非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当然进路 (一)法定解除权规则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无法适用于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当出现合同僵局时,学界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无论是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还是违约方申请司法解
16、除权,在结果上均是通过允许违约的债务人解除合同的方式予以破解。在此意义上,当有必要检视现行法下的合同解除制度是否支持金钱债务合同僵局中的债务人主张合同解除。于现行法来看,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则首先指向民法典第 563 条的法定解除权以及第 580 条第 2 款的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民法典第 563 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但民法典第 563 条第 1 款第 2 至 4 项中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仅指合同中的守约方,只有第 563 条第 1 款第 1 项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解除权以及第 563 条第 2 款规定的在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中允许当事人中的任意一方通过意思
17、表示解除合同,这决定了在大多数金钱债务合同僵局中,作为违约方的金钱债务人无法据此解除合同。不过在规范内容上,除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可以适用民法典第 563 条第 1 款第 1 项之外,其他场合的履行不能,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失,都可被列入第 563 条第 1 款第 4 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范围。在金钱债务人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所产生的合同僵局中,由于相对方并未履行合同义务,表面上看金钱债务人似有解除合同的4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参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 0102 民初 5071 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
18、20)桂 1002 民初 1620 号民事判决书。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虽然使用了“终止”一词,但其与“解除”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异。我国现行法中并未如德国法一样针对继续性合同适用效力面向未来的“终止”、针对一时性合同适用具有溯及力的“解除”。从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章章节名“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各条款的关系来看,“终止”是“解除”的上位概念,“解除”仅是合同“终止”的一项事由,“终止”与“解除”并不具有溯及力问题上的区分。最高人民法院也将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称为“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本文从之。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二
19、),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740 页。参见孙良国:违约方合同解除的理论争议、司法实践与路径设计,载法学2019 年第 7 期,第 50 页。参见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载法学评论2020 年第 1 期,第 33 页。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 4 版),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662-663 页。权利。但是,伴随“义务违反”的法定解除权的前提是履行障碍至少属于违约方的风险领域。如果相对方履行不能是金钱债务人原因造成的,此时也就并非属于其风险领域的履行障碍。在解释上,则应认为相对方的给付视为已经履行,进而排除金钱债务人在此时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德国学者同样认为,在
20、目的达到与目的不达的场合,履行不能并非属于相对方的风险领域,相对方也并非“空手前来并请求对待给付”,因此需要适用德国民法典第326 条第2 款例外地保留相对方的对待给付请求权,而金钱债务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则被德国民法典第 323 条第 6 款明文排除。据此,金钱债务人仍需向相对方支付价金,并且仅允许将相对方所节省的或以其他方法所取得的及恶意不取得的利益从中扣除。在排除了金钱债务人可以借助法定解除权规则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之后,可供考虑的解除合同规则即为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 48 条就曾规定当满足违约方不恶意违约、守
21、约方不解除合同违背诚信原则且对违约方显失公平的要件时,违约方可起诉解除合同。该规定在条文上并无限定于非金钱债务的表述,故在解释上应认为其适用范围涵盖金钱债务合同僵局。但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在规范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时则明确其适用以满足第 580 条第 1 款针对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的三种除外情形为前提,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并不属于第 580 条第 2 款文义涵摄范围。针对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学界主张通过类推适用或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80 条第2 款予以破解的观点颇为常见。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合同编司法解释”的过程中也曾试图将九民纪要第 48 条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下来,民法典合同
22、编司法解释(一)(草案)第 57 条第 1 款采纳了九民纪要第 48 条的内容并在适用范围上明确指向了租赁合同等继续性合同关系中金钱债务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难以继续履行合同”所引发之合同僵局。针对该规定,有学者指出其在适用于金钱债务时应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至少在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时赋予债务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相对不足。也有学者指出,当事人不给付金钱债务就是故意违约,而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更难言违背诚信原则与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九民纪要第48 条与“草案”第57 条第1 款所提供的解决方案难以服人,令不履行金钱债务的一方轻易撕毁合同不具正当性。笔者也赞同该观点,并认为民法典第 58
23、0 条第 2 款不宜扩张适用至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其原因除了该条款的文义未涵摄金钱债务之外,更在于该条款同样强调“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违约方才可起诉解除合同。此处的“合同目的”应与民法典第 563 条第 1 款第 1 项、第 4 项中的“合同目的”作相同理解,从体系解释上看,应指向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且通常为合同典型交易目的。金钱债务的债权人在合同中的典型交易目的体现54刘子涵: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识别与破解参见庄加园:债权人原因引起的给付不能,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年第 5 期,第 151 页。参见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321 页。参见德迪特尔
24、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84 页。参见石佳友:履行不能与合同终止 以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21 年第 4 期,第 44 页;张素华、杨孝通:也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兼评民法典第 580 条第 2 款,载河北法学2020 年第 9 期,第 30 页;王俐智:合同僵局解除权的“限制”与“扩张”,载地方立法研究2021 年第 4 期,第 80 页以下。参见石佳友、刘欢、曾佳: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规则的优化与完善 “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草案)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法律适用2021 年第 12 期,第 182 页。参见韩世远
25、:法典化的合同法:新进展、新问题及新对策,载法治研究2021 年第 6 期,第 16 页。为受领金钱、取得购买力,而债务人对于金钱债务以及支付能力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担保责任。换言之,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问题,也就谈不上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金钱债务合同僵局也无法通过扩张解释民法典第580 条第2 款予以破解。最高人民法院之后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也未见类似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一)(草案)第 57 条第 1 款的内容。综上,即使认可债务人解除合同是破解合同僵局的最佳进路,现行法实际也并无路径支撑金钱债务人通过解除合同破解金钱债务合
26、同僵局。(二)债务人解除合同对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在法律效果上并无优势在法律效果上,通过债务人解除合同破解合同僵局主要被认为具有两方面的优势:其一在于解放双方当事人,鼓励其从事新的交易;其二在于返还已给付标的物,释放社会资源。但这些优势能否体现于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有待进一步讨论。就第一点来看,与非金钱债务因履行不能引发合同僵局时债权人难以获得合同利益有明显不同的是,金钱债务合同僵局中债务人不履行金钱债务并不意味着债权人会丧失期待合同履行的积极意义。金钱的一般等价物属性与金钱债务不生履行不能的特性决定了金钱债务的债权人会一直期待收到金钱、取得购买力而非简单从合同中解放出来,债权人在锁定利润之后往往
27、并不愿再冒风险解除合同并另行达成交易。就第二点来看,返还标的物、释放社会资源,多是出于维护效率的考量,但这种结果导向的思维将破坏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交易安全,滋生道德风险。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来看,金钱债务的债权人之处境并非一定优于债务人,合同的约束性应促使双方当事人理性地协商解决僵局。若认为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是因自己原因导致相对方履行不能等可归结于金钱债务人的事由就可以解除合同甚至免除金钱给付义务,反而是对善意且满怀期待的债权人的忽视和对不履行金钱债务的债务人的倾斜保护,这会构成对交易秩序的严重破坏,法律不应令合同失去最重要的约束功能而成为均贫富
28、的手段。可见,允许金钱债务人解除合同无法起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效果,这决定了在价值判断上难以将此作为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最佳进路。虽然学界普遍主张应允许违约的债务人解除合同破解合同僵局,但与债务人解除合同绑定的往往是最狭义的因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引发的合同僵局,而包含本文所欲讨论的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在内的广义合同僵局,则应借助多种制度的协同合作,共同构成破解合同僵局的有机体系。应予指出的是,大量因金钱债务不履行而陷入僵持局面的合同本就无涉实体法,仅需要借助强制执行程序即可解决,这也意味着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破解更多是要明确在何种情形下才需要由实体法介入合同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现行法下的情事变更
29、规则与减损义务规则可以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助力。6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参见韩世远:合同法的现代化:为何及如何,载法治研究2019 年第 6 期,第 24 页。参见崔建远: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建议,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2 期,第 88-89 页。参见王毅纯、刘廿一:合同僵局下违约方解除的制度构造,载经贸法律评论,2021 年第 5 期,第 68 页。三、情事变更规则仅对部分情形的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具有适用空间 当存在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时,通过对情事变更规则在学理上作扩大解释将金钱债务人从合同拘束力中解放出来被认为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但为尽可能达致双方当
30、事人的利益平衡,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应严格符合其规范意旨。民法典第 533 条规定下的情事变更规则构成要件与普通法中解决情事变更问题的合同受挫规则、德国法中解决情事变更问题的法律行为基础障碍规则(德国民法典第313 条)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均应分解为“存在合同基础条件”“当事人对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无法预见”“合同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情事变更规则能否作用于前述三种典型情形的金钱债务合同僵局,需结合构成要件作进一步分析。具体来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属于合同基础,是适用情事变更规则的前提。合同基础包括主观基础与客观基础。前者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某种共同的设想或肯定
31、的期待,他们在订立合同时都以这种设想或期待为出发点;后者指根据合同的意义,某种情形的发生或持续存在是合同存在的先决条件,而无论当事人是否认识到这一点。民法典第 533 条用“合同基础”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客观情况”的表达,意味着为将主观基础变化纳入情事变更规则提供了解释空间。对于前述三种典型情形的金钱债务合同僵局,首先即需要考察金钱债务人的支付能力、相对方抽象意义上可为给付的状态、金钱债务人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是否构成合同基础。其中,支付能力属于金钱债务人自己的风险领域,即使发生变化,金钱债务人也应有所预见
32、,不构成合同基础。相对方抽象意义上可为给付的状态属于合同履行必备的先决条件,并无疑问。在前述讨论目的不达与目的达到所提及的“拖船案”中,德国学者同样认为可以漂浮的船即可以被视为合同基础。更有争议的是对金钱债务人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的判断。金钱债务人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一般也属于其自己的风险领域,只有该使用目的例外地上升为双方当事人共同的使用目的时才构成合同基础。成立共同使用目的要求金钱债务人的特定使用目的具有唯一性且被债权人所明知,更重要的是合同价格因该特定使用目的而大幅增加。之所以需要关注合同价格主要在于价格的大幅增加可以看作是一种担保方式,意味着债权人也应当承担某种特殊的风险。金钱债务合同僵局
33、中出现的问题在满足了合同基础的判断之后,尚需关注合同基础发生变化是否“无法预见”。“无法预见”意味着合同基础的变化不可归因于双方当事人且通常仍要考察合同订立后是否存在引起变化的异常自然或社会事件。引起合同基础条件变化的事件可能同时符合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较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6 条,民法典第 533 条删除了“非不可抗力”的表述,更准确地厘清了不可抗力规则与情事变更规则之间的关系。即应根据事件影响合同履行障碍的程度来区分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与情事变更规则,前者主要适用于履行不能情形,后者主要适用合同仍可以继续74刘子涵: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识别与破解参见程坦:减损义务对履行请求权的限制及其路
34、径 破解合同僵局的一种思路,载中外法学2021 年第 4 期,第 891 页。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栻译,法律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538-541 页。参见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 7 版),沈小军、张金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281 页。参见王洪亮:债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209 页。See P.S.Atiyah&Stephen A.Smith,Atiyahs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Contract,6th ed.,Oxford Universit
35、y Press,2006,p.186.履行情形。因此,在金钱债务人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所产生的合同僵局中,即使相对方抽象意义上可为给付的状态可以视为合同基础,但由于此时合同已陷入履行不能而无法继续履行,情事变更规则难有适用余地。德国学界曾有观点认为目的达到或目的不达案型中具有适用法律行为基础障碍规则的空间,但现行通说认为此种情形应根据履行不能规则处理,即前述提及的金钱债务人仍应履行其金钱债务,但相对方的给付义务因履行不能而消灭。最后,合同基础的“重大变化”与合同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应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均衡性的架构内予以思考,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出现严重失衡。一方面,需要考察的是合同
36、基础的变化幅度。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使用目的即使构成合同基础并受到外来事件影响,但也只有在其完全无法营业或者盈利能力大幅下滑的情况下才有适用情事变更规则的可能,盈利能力的小幅下降无法满足“重大变化”以致“明显不公平”的要求。另一方面,还需综合个案的所有情况、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价值判断。诸如合同价格本身是否即已构成溢价、合同基础变化发生前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等均有可能对是否适用情事变更规则产生影响。对于经过情事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检视而可以适用该规则的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比较法普遍将重新协商作为情事变更规则的第一性法律效果以避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凌驾于当事人意思自治
37、之上,民法典第 533 条亦采纳此规定。但若经重新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仍需法官介入。出于维持合同关系存续的考虑,应坚持合同变更较之于解除的优先地位。但从上述分析也可以看到,作为对“契约严守”的突破,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在金钱债务人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所产生的合同僵局中,情事变更规则并无适用空间;在金钱债务人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所产生的合同僵局中,原则上也难以适用情事变更规则予以破解,而只有例外情形下才满足情事变更规则适用的要求。因此,仍有直面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必要,可供考虑的选项即为减损义务规则。四、减损义务规则是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可
38、行路径 (一)类推适用减损义务规则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正当性如前所述,无论是何种类型的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实际均表现为债权人不愿放弃自己的合同权利,坚持要求实际履行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人拒绝履行。因此,如果可以对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进行限制,那么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即可破解。然而,我国现行法下是否存在限制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的路径并不明确,需要借鉴比较法中的相关规则作进一步考察。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债权-债务构成”的合同拘束力理论,在面对合同拘束力问题时不在合同总则层面,而是在其上位的债法总则层面思考。较之其他救济手段,实际履行请求权作为债权本来的内容具有优越地位。对于不生履
39、行不能的金钱债务,债权人原则上均可以请求实际履行。不过,债法现代化后的德国民法典于第 314 条增设了“基于重大原因终止继续性合同”的规则并在84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参见德迪尔克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第 7 版),沈小军、张金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第 166 页。参见解亘:我国合同拘束力理论的重构,载法学研究2011 年第 2 期,第 74-75 页。部分典型合同中予以具体化,这意味着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继续性合同中的金钱债务人可以通过终止合同排除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在基于欧洲私法统一化理念所产生的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欧洲示范民
40、法典草案(DCFR)中,立法者对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的排除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引入了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律中并不常见的规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第 9:101 条与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3:301 条均明确,如果债权人尚未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且金钱债务人不愿受领该给付,在“(a)债权人无需耗费太大精力或费用即可完成替代交易或(b)根据情况履行义务不合理”时,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被直接排除。同时,根据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在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已履行或部分履行,其也未必能在每个履行间隔中都能请求金钱债务人支付价款。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在此类合同中赋予了金钱
41、债务人更为广泛的终止合同的权利,可以起到排除债权人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的效果。可见,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欧洲合同法原则或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虽然三者在具体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但均设有例外情形下直接排除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的规则。被排除了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的债权人只得通过损害赔偿实现救济,而损害赔偿则要受到与有过失等规则的限制。我国民法典遵循大陆法系传统,于民法典第 579 条明确金钱债务需要实际履行,并未规定实际履行的例外,只在部分典型合同中规定了任意解除权。这是否意味着我国现行法下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限制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的路径?笔者认为尚不能轻易得出结论。较之大陆法系国家,普通法
42、系国家在面对债权人不合理坚持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的场合,倾向于通过减损义务规则倒逼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进行替代交易,进而间接达到限制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的效果。在同样规定了减损义务规则的我国(民法典第 591 条),上述思路值得借鉴。当一方违约后,减损义务规则要求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表面上看,减损义务规则只与损害赔偿有关,民法典第 591条同样是调整损害赔偿数额的规定。减损义务规则能否对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进行限制,需回到普通法中考察金钱债务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的关系。不同于德国法“债权-债务构成”的合同拘束力理论,
43、普通法在回答合同拘束力问题时采取的理论模式为“合同构成”。“合同构成”将合同视为双方当事人对未来种种履行障碍所引发之风险的分配,合同的拘束力不再被当作游离于合同之外的抽象的债权问题来看待,而是作为合同的问题来构成,合同内容的确定受到特别重视。实际履行作为与损害赔偿并列的违约救济方式并不具有优势地位。英国法下,在合同订立后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金钱债务人通过言行显示了他拒绝履行未来的合同义务或已到期的合同义务,均可被称为毁约性违约(repudiatory breach)。此时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原则上由其决定是“确认”(affirm)合同继续存在与有效并要求实际履行,还是“接受”(accept
44、)毁约性违约、取消合同并索要损害赔偿。面临毁约性违约的债权人通常更倾向于确认合同,但债权人确认合同的权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受到极大的限94刘子涵: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识别与破解如德国民法典第 626 条规定了雇佣合同可因重大原因而终止。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B-6:101 条规定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在特定情形时返还标的物排除支付未来租金;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第.C-2:111 条规定了服务合同中顾客的终止权。参见解亘:我国合同拘束力理论的重构,载法学研究2011 年第 2 期,第 76 页。参见杨良宜、杨大明、杨大志:合约的履行、弃权与禁反言,法律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1-2 页。制:其一,
45、当债权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需要金钱债务人配合时,债权人往往别无选择,只能终止合同,而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需要双方合作。其二,当债权人对合同履行不具有合法利益时,其也只能终止合同。从案例来看,合法利益主要表现为难以进行替代交易、损失计算困难等,也即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本身也无法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仅依靠损害赔偿难以为其提供充分救济。反之,如果损害赔偿能实现对债权人的充分救济,那么债权人就没有维持合同的合法利益。可见,以合同履行是否需要合作、债权人对合同履行是否具有合法利益来限制债权人对合同的确认实际上是在更广阔的范围内承认减损义务,赋予了减损义务规则调整债权人行使救济选择权的功能。较之英国法,
46、美国法对减损义务适用范围的界定则更为明确,即一旦当事人有理由知道对方的对待给付将不会被提供时,原则上就应当停止履行以避免进一步的支出。美国法院甚至并不严格区分金钱债务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典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若中途放弃占有租赁物,部分州即将出租人的诉讼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之诉并肯定了出租方的减损义务。笔者认为,我国从合同法到民法典的合同立法与法解释整体上采纳的是“合同构成”的合同拘束力理论,这从合同法第 107 条与民法典第 577 条在规定违约责任时将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形式予以并列可供佐证。在“合同构成”的合同拘束力理论下,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不再是抽象的因债权存在而当然存
47、在的权利,是否承认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本身即需要接受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检验,也就有必要借鉴普通法的思路,将减损义务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救济选择权层面。换言之,减损义务规则并非只有在损害赔偿中才具有正当性。在具体适用时,可以将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同时视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而类推适用民法典第 591 条之减损义务规则。对此,同样有学者认为既然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与损害赔偿都是以给付金钱的方式对合同进行结算,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也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具有被视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可能性。进一步来看,由于减损义务规则是用于实现对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的限制而放弃了对金钱债务合同僵局产生原因的
48、追问,因此对于前述三种类型的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均具有适用减损义务规则予以破解的空间。(二)通过减损义务规则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规范构造在出现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时,减损义务规则可以通过事后评价倒逼债权人解除合同进行替代交易,间接达到破解合同僵局的效果。负有实施替代交易减损义务的债权人只得就替代交易与原合同的价差获得赔偿。问题在于减损义务规则的适用应满足何种要求?笔者认为这需要从前提要件与实质评价两个层次予以回答。前提要件是对金钱债务人的要求。债权人负有减损义务的逻辑起点在于其已得知金钱债务人不愿再履行合同,拒绝履行合同可以表现为发出拒绝履行的通知、提前返还标的物等,但金钱债务人只有05 西南政法
49、大学学报 2023 年第 4 期See Mindy Chen-Wishart,Contract Law,6th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8,p.486 See Reichman v.Beveridge 2006 EWCA Civ 1659.See Gator Shipping Corp v.Trans-Asiatic Oil Ltd SA(The Odenfeld)1978 2 Lloyds Rep 357.参见美E艾伦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原书第 3 版),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802 页。See John W.Car
50、ter,Carter s Breach of Contract,2nd ed.,Hart Publishing,2018,p.543.参见程坦:减损义务对履行请求权的限制及其路径 破解合同僵局的一种思路,载中外法学2021 年第 4 期,第 902 页。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265 页。参见程坦:减损义务对履行请求权的限制及其路径 破解合同僵局的一种思路,载中外法学2021 年第 4 期,第 904 页。在债权人尚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是继续性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时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债权人才可能负有减损义务。具体来看,在债权人尚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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