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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八篇.docx

1、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八篇 下面是文秘网的小编为各位收集的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八篇,请您参阅。如您需要符合您实际要求的,那么您可以点击网页两侧的qq:4000121855和在线客服,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一对一服务哦。 篇一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作为新时代一部创造性的重要法律,得益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引领指导,植根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的生动实践,字里行间充满了中国特色政治话语、法治话语和反腐败实践话语,全面展现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监察法从形式到内容,从结构到文字表达,无一反映立法所处的时代背景和中国实际,贯穿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现将本人

2、学习监察法中部分难点内容的粗浅认识汇报如下,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共勉,说的不妥的地方,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村居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的问题 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对规定的6大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根据这条规定,监察委的监察对象不仅包括“公职人员”,还包括“有关人员”,但是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根据这条规定,监察委只能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而不能对监察对象中的“其他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因此,目前监察委对监察对象中除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作出政务

3、处分决定的。 特别是村居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根据监察法释义,党的机关公务员不包括村居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成员,因此,村居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成员也不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务员,村居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不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成员也不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 (五)项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村居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成员作为党的基层组织成员中的一类,属于纪律审查监督对象。但在实践中,这类人员往往还兼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从事管理工作,或协助乡镇等基层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如果其兼任基层自治组织成员从事管理工作时,则属于监察法第十五

4、条第 (五)项的要求,属于监察对象。如果其受委托协助乡镇等基层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则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第 (六)项规定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但是对上述之外的情形则难以认定为监察对象。 二、关于立案审查和立案调查区别的有关问题 监察法实施后,在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工作中,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也有区别,无论是立案审查,还是立案调查,均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案件,通过审查调查,查明违纪违法事实的过程,但是,立案审查与立案调查在适用范围、审查调查措施方面存在较大区别,立案审查也称作立案检查或纪律审查,适用于党纪案件。立案审查,适用于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

5、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的党员和党组织,但立案调查即监察调查,适用于政务案件。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由此可见,立案调查适用对象主要是实施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另外,立案审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是指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只是严重违反党纪,不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在这种情况下,不能采取讯问、留置、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但立案调查或监察调查,适用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需要

6、补充说明的是,对轻微职务违法、一般职务违法、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区分意义较为重大。监察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描述的职务违法属于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其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也就是说讯问、留置、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不适用于轻微职务违法和一般职务违法,而适用用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根据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讯问、搜查只适用于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适用于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这样的话,有必要对立案审查(纪律审查)、立案调查(监察调查)的适用范围、管辖原则以及可以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进行适度的区分,有利于纪检监察机

7、关精准监督执纪、调查处置,有利于保护被审查人、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三、关于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区别的有关问题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处置权中包括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作出政务处分,因行政监察法废止,监察机关不能对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分,也不能再受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处分的申诉,那么,是否政务处分就完全取代了原政纪处分。从处分的主体、对象、依据、程序等方面来看,政务处分不能完全取代政纪处分,两者之间具有重叠的关系,应正确把握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之间的关系,准确运用好政务处分和政纪处分。一是从处分的实施主体来看,政务处分的实施主体是各级监察机关。监察法颁布实施后,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给予

8、被监察对象政务处分决定要依据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各级监察机关才能够依据监察法行使监察权,且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监察对象作出的处置方式,其处置的主体只能是监察机关。而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是任免机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而这里所指的监察机关是依据行政监察法设立的监察机关,所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享有处分权的监察机关虽不复存在,但任免机关的处分权限依然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主体是所在的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

9、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分。由此可见,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主体完全相互独立,政务处分的处分对象是监察对象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也就是说,监察对象包括了公职人员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对象只能是监察对象中的公职人员,而非公职人员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无权

10、作出政务处分。同时,不属于监察对象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也无权作出政务处分。例如公办学校的普通教师和公办医院的普通大夫等。三是从作出处分的依据来看,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依据各不相同。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以监察法为依据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分;政纪处分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机关分别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为依据,对国家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作出的处分,三者作出处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所以,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虽然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监察全覆盖,但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无法实现对监察对象处分全覆盖,所以,必须以现有的政纪处分作为监察机

11、关政务处分的补充,从而实现对公职人员处分权限不留空白。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党章、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把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有机统一起来,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今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己通过参加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系统地学习了监察法,加深了对监察法的理解和把握,较为全面地掌握了监察法相关条文的深刻内涵。自己深刻体

12、会到,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今后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提供了有规可循、有法可依的理论支撑和实战依据。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要义 监察法是继宪法之后,又一部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其中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对监察法立法方向、思路、原则和重大制度安排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监察委员会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法就是反腐败国家立法,要建立监督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和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魂和纲,是做好国家监察工

13、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其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学习贯彻监察法,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增强专业能力,深刻理解监察法的内涵精髓,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担负起监察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

14、态和奋斗姿态,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为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提升履职能力,实现纪法贯通 监察法共有9章69条,采取了综合立法的方式。规定的内容,既有实体性的,也有程序性的,还有组织法的特点,体现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只有熟知精通、熟练运用,才能提升履职能力,成为纪法贯通的行家里手。从我自己来说,过去在检察院从事的是以查办各类职务犯罪为重点、为中心、为成绩,是以“罪行法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刑法、刑诉法原则为基础,偏重于打击和惩罚犯罪,体现的是法律的严肃性,体现的是执法工作

15、的刚性属性,而监察法是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犯罪”为基础,更多的体现的是刚柔并济的属性,体现的是从根本上防止犯罪行为发生为宗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因此,从自身实际来说,学习贯彻监察法,提升履职能力,要重点领悟、把握好四点:一是在查办案件思维方式上,要从以前的单一的行为人主客观分析,转变到行为人整体环境的分析中来。在审查调查工作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个人主客观因素,还要考虑到行为人所处的整体环境因素。要在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上作文章,体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政治性。二是监察法既包括廉政教育,也包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体现了监

16、督内容的包容性、多样性。因此,要将纪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贯彻落实到审查调查工作的始终,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兼顾法的内容,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在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下功夫,体现监察法确立的执纪执法的监察全覆盖。三是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就是以“四种形态”的运用为基础。具体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转变以往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为重点的思路,要以“四种形态”的运用为基础,而不能将第一、二、三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当成“小问题”。四是工作中切实用好监察法赋予的权限和手段,严格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在

17、严格履行请示报告、审批制度和保证办案安全的基础上,敢用、会用监察法规定的12种调查措施,确保每个案件、每个环节都经得起检验。 三、强化能力素质,做到担当有为 自己从检察机关转隶至纪检监察机关已有4个多月的时间。经过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学习,自己也收获颇丰、受益匪浅。但通过工作的实践,自己感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面广,综合能力要求高,自我感觉压力较大,愈发意识到自己知识储备的不足和能力的欠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知识恐慌、本领恐慌在自己身上确实存在。为此,自己要以学习贯彻监察法为契机,静下心来,沉下心来,踏踏实实、认认真真地学习提高、改造自己,努力成为纪法皆通的岗位需要人才。 首先,

18、要通过学习贯彻监察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政治修养,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要从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其次,通过学习贯彻监察法,要多向领导和同志们请教,善于运用党规党纪和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纪委、省纪委有关全会精神和市纪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的要求,不断强化自身能力素质,努力作好当前和今后的本职工作。第三,要用铁的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叮嘱,按照监察法第五十六条对监察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履职能力的要求,每日三省自身,时刻牢

19、记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已,在履职过程中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人员。 生逢盛世,自己有幸作为这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见证者和参与者,我感到十分光荣和自豪。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随着宪法的修正和监察法的实施,一个党统一领导、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正在形成,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必将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篇三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

20、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 一、深刻领会认识监察法的重大意义 深刻领会监察法,必须要突出重点、把握要义、学懂弄通,深刻理解监察法的相关条文的内涵,增强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反腐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法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一要深刻认识制定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是强化权力监督,维护人民利益,实现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需要;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以法治思维和法

21、治方式反腐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二要深刻理解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监察体制改革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法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创新之举。三要不断加强宣传监察法活动,加大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力度,提升公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为开创反腐败斗争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二、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要求相比,我国原有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监察范围过窄、反

22、腐败力量分散、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等种种不适应问题。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一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树立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理念,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把讲政治贯穿于履职尽责全过程,构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监察工作格局。二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

23、化为治理效能,发挥纪法合力的作用,提高反腐败效率,实现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三要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强化监督问责,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四要建立监察办案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模式,加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确保案件质量。五要建立监察机关内设机构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协作配合机制,抓好公务流程监控和行政执法监督,完善监察信息反馈制度,构建全新的监察体系。六要依法履行监察、调查、处置职责,遵守监察

24、权限和监察程序,认真执行和上级请示汇报制度,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和滥用调查权,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加强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信访举报工作 按照监察法规定,关于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涉及党员和监察对象利用职务便利,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要重点突出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七个方面职务违法犯罪的信访举报。深入学习贯彻监察法,就必须结合信访举报工作实际,注重加强对监委会成立后,属于监察范围内新的信访举报工作,要进行提前谋划,分析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和办法。今年3月16日,召开了全市纪委监察信访干部业务培训、座谈会,专门研究、讨论监察委

25、成立后如何做好属于监察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工作。一是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建立职务违法犯罪信访举报台账。各县区按照中纪委转(交)办、省纪委转(交)办、市纪委转(交)办、本级受理四类,分别建立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信访举报台账,实行按月对账、按时上报;每月3日前各县区纪委向市纪委信访室报送上月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信访举报台账,纸质版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目前,各县区已报送1-3月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信访举报台账。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在统计、查询时及时准确,做到底子清、数据准,进一步准确把握监察体制改革新变化,切实做好涉及监察对象和监察范围举报受理,更好地服务监察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26、为领导决策和监察工作创造基础性条件。 二是努力提高全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从今年4月开始,随着监察法的制定,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监察范围内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信访举报与刑法相关条款的互相对应和衔接,从而为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部门之间建立“法法衔接”奠定信访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市县区监察机关监察职能作用。全市纪委监委监察信访系统将进一步细化录入、统计工作,在系统录入时,将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信访举报分为贪污贿赂行为、渎职侵权行为、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等三大类,其中:贪污贿赂行为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他(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和罚没财物)等六项;渎职侵权行为包括滥用职

27、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其他(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食品监管渎职,传染病防治失职,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等五项;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及特定款物、非法同业经营和为亲友非法牟利、国有企事业人员失职和滥用职权、包庇犯罪分子、其他(党员、监察对象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所实施的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等6项。 四、进一步学习宣传监察法,改进工作作风 今年第一季度,市纪委监察委

28、共受理信访举报344件,比去年同期196件增长75.5%,其中职务违法犯罪的信访举报107件,占信访总量的31%。主要是市监察委成立以来,监察范围内的涉及职务违法犯罪的信访举报量大幅增长。因此,一要加强学习,提升能力。目前,不仅要加强国家监察法的学习,学习监察职责、范围、管辖等重点内容;而且要学习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党章党纪,学习掌握相关单位部门的工作职能等。通过科学、系统、深入、全面地学习,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做到学思践悟,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不断提升信访举报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29、提升准确分析信访问题线索、分析案情能力;提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的能力,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二要加强监察法的宣传。有的信访人来访时,说“监察委成立后,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全覆盖,党中央要求对群众的事监委都要管”,近期业务范围外的涉法涉诉、征地拆迁等信访问题越来越多,常访户、缠访户最近也很多,截止3月底,我委共接待群众来访87批174人/次,共反映问题87件,其中85%以上为涉法涉诉类事项。其中:因非法上访判刑3年的XX县区石改兰、进京上访7次76岁的安定区益素兰等反映的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的问题,XX县区1农民反映其弟30年前被杀、安定区70岁老人反映其女10年前被女婿谋杀等刑事案件。以上说明群众

30、对监察委的职能和监察法的规定,还存在不了解、不明白、不清楚,需要我们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做大量宣传疏导工作,广泛宣传监察委的工作职能、监察法的相关知识,让群众了解、掌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范围、接受信访举报的方式、信访举报处理程序等。三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来访接待工作作风。信访工作作为联系人民群众最直接的纽带和桥梁,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作风言行,关系党的宗旨、人民利益、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充分认识自身责任的重大,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履职尽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面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应当注意着装仪表和言行举止,做到大方得体、热情文明,严禁态

31、度生硬、推诿扯皮;应当积极、热情、认真地受理业务范围内问题;应当耐心细致解释业务范围外问题“到哪里去反映”。对当前信访举报反映问题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要进一步畅通、拓宽信访举报渠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就是在工作中要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把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支持不支持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志。充分发挥信访举报职能作用,不断拓宽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的宗旨意识、政治意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着力强化自身建设,营造良好

32、的信访举报环境,提升信访干部的能力水平,把信访举报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信访干部队伍。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监察法共九章69条八千余字,在一部法律里既包括监察实体法、程序法方面的内容,也包括监察组织法方面的内容,在立法上呈现出兼容并包、融会贯通的独特优势。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而言,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抓好学习贯彻,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真正实现向制度优势要治理效能,推动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执纪审理部门作为纪

33、委监委机关的审核把关部门,必须把贯彻落实监察法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抓深抓实抓细,并检验审理工作成效。 一要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在审理工作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国家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该条规定表明监察委员会作为政治机关,政治属性是第一属性、根本属性,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首先,审理工作本身就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34、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监督调查处置的政治性。其次,案件审理工作在提升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鉴别采信、适用条规等审理业务能力的基础上,要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站位,突出执纪审理的政治性。在审核处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始终将讲政治、顾大局贯穿工作始终,坚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监察法作为审理工作的尺子,从政治上去认识、思考和把握案件的本质和特点。再次,要将个案的审核处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性质,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多方面因素,保证案件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

35、会效果。 二要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在审理工作中始终将案件质量作为生命线 国家监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因此,审理工作要严格依法进行,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工作方针,执纪审理必须始终把保障案件质量作为工作的核心价值和生命线,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事实、程序、证据、定性

36、、涉案款物等进行全面审核把关,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根据国家监察法监察权限中对12项调查措施和监察程序的相关规定,审理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执纪审查工作重点流程和关键节点的监督,防范执纪审查环节的风险。重点审核调查部门是否履行了请示报告制度,线索处置和初步核实、审查措施的审批是否规范,审查时限及全程录音录像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工作是否按照领导审批的方案开展等。并加强对涉案款物的审核,审核款物的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是否经过审批和符合程序要求,保管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全程录音录像。 目前审理部门对审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已从案卷装订、文书审批、办案程序、证据规格等方面,严格按照规定对审查部门

37、移送的材料在三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对符合移送审理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办理案件移送审理手续;对不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移送部门需要补充的材料,补充完整后,再办理移送审理手续。通过严把案件受理程序关,从审理工作源头上规范办案流程、保障案件质量。同时审理部门严格自身工作程序和风险防控机制,细化审理关键节点的流程控制,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留痕化的风险防控体系,保证案件审理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 三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在审理工作中处理好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关系 国家监察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

38、相制约。在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方面,审理部门在案件移送起诉、案件退回补充调查、不起诉提请复议、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等方面代表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在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工作合力,又通过程序上的监督制约,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违法犯罪。 同时,国家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既加强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协作配合,又充分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执纪审查部门对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处理的意见,对疑难复杂的问题关口前移,适时提前介

39、入并提出工作建议;对事实认定和处理意见存在分歧的,及时与承办部门沟通研究,对需要补证的及时提出建议,形成查审双方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的工作机制。对审核后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对证据达不到要求、不符合刑事审判标准的,坚决不予认定。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执纪审查部门立案依据、审批程序以及调查环节讯问、询问、留置、调取、搜查、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措施的审核把关,发现瑕疵和问题的要及时提出建议补正。同时执纪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确保审理案件经得起检验。 四是坚持纪法贯通、统筹兼顾,在做好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基础上

40、探索创新审理工作机制 国家监察法对监察对象实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执纪审查工作力度必然不断加大,案件数量随之呈现爆发式增长,案件的类型也更加复杂多样,审理工作的难度和面临的挑战也不断加大。审理工作必须合理配置资源,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的前提下,对国家监察法四十五条规定的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置的“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两类案件着力进行重点审理,确保职务违

41、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积极推动纪检监察内部实现纪法贯通,认真思考监委成立后自办案件的审理流程等问题,对政务处分依据、权限、程序等问题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推动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同时,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室在实现法法衔接方面的职责作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严格按照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审核处理案件,确保案件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并对如何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围绕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程序、退回补充调查等问题开展探索实践,推动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相互衔接、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的工作机制。 审理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监察法关

42、于审理工作新要求,并将其严格落实到工作中,同时也要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案件整体质量。要在审理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风险所在,积极探索和尝试申诉案件交叉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联合审理,程序简单的案件简易审理、职务犯罪移送起诉案件书面报备等形式,进而强化案件监督,防范风险隐患,提高审理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同时,进一步加强审理人才队伍建设,发挥全市审理人才库业务骨干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上下交流、加强培训,以审理工作规范化为抓手,强化市级审理部门示范引领和对下级审理部门执纪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点,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促进全市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

43、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对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执法者,也是党章党规、宪法法律的守护者。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国家监察法,研究解决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提高依纪依法履职能力。 在学习国家监察法的过程中,结合工作实际,对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内外部监督进行了认真学习,现就对以上两方面内容的学习理解与大家交流如下: 一、监察机关的职责及履行职责的权限和手段 关于国家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二届全

44、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决定确定为下述三大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对于这些职责,国家监察法在第十一条中加以确立和具体化。在监督方面,监察法从正面对监督内容作出规定,既包括廉政教育,也包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体现了监察委员会监督工作的广泛性。在调查方面,重点聚焦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七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通过具体列举,从对直接与反腐败密切相关的行为作出规定,体现了调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在处置方面,包括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可以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可以提出监察

45、建议等四项处置措施。 赋予监察委员会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级监察机关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权限的种类、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 根据省纪委监委制定的调查措施运用规定,12项调查措施和主要运用规定分别为: 1.谈话。审查调查部门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可直接或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核实。

46、谈话应在专用谈话室进行,应全程录音录像;谈话安全管理参照XX省纪检监察机关“走读式”谈话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讯问。审查调查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在指定的场所进行讯问。在留置场所讯问的,应遵守留置场所有关规定;讯问应全程录音录像。 3.询问。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职务违法或涉嫌职务犯罪过程中,为查明事实、收集证人证言,可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询问重要证人应同步录音录像,并事先告知证人。询问证人可到其所在单位、住所或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通知证人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4.查询。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对被调查人有关金融、通信及其他信息进行查询。调查人

47、员根据需要,可对查询结果进行抄录、复制、拍摄,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复制材料上加盖证明印章。 5.冻结。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要求银行或其他机构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6.调取。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过程中,可调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和相关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7.查封。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对证明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文件和资料进行查封。 8.扣押。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过程中,可对证明被调查人有无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以及情节轻

48、重的各种财物、文件和资料进行扣押。 9.搜查。审查调查部门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10.勘验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过程中,可对有关场所及相关痕迹、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时应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勘验现场应录像并拍摄现场照片。 11.鉴定。审查调查部门可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鉴定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并签名盖章,对鉴定结果负责。 12.留置。国家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对留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上12项调查措施,都需制作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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