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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心得体会.docx

1、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实施办法心得体会 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廉政准则中原则性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党纪处理依据和相关处理办法,大大增强了廉政准则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结合学习体会,笔者就理解和适用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作肤浅的探讨。 一、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权(为本人)谋私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追究党纪责任。 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74条的

2、规定处理。该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以交易等形式仅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没有为相对方谋取利益,均可依其不同的情形,依照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作出不同的定性处理,而不必再拘泥于是否构成受贿行为的争论上,从而将实践中较多出现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低价购房而没有为房产商谋取利益等行为纳入违纪的范畴,有利于打击腐败行为。 2、处分条例第74条共有三款,因此,实施上述行为的,既可构成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受礼行为,也可构成贪污行为。 3、违纪对象系不正当利益,而不是仅局限于财物。我国立法的基本规定和理论一般认为,无论是以权钱交易为本质特征的受贿行为,还是侵占类行为,犯罪(

3、违纪)对象一般限于财物,尚未扩展到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精神性利益)。例如,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收受他人财物,贪污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等等。刑法意义上的利益(包括不正当利益),一般是针对有职权的相对方所获取的东西,而不是犯罪(违纪)对象本身。因此,实施办法的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突破。 二、根据行为人“收受财物”前后是否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定性处理。 1、重申处分条例第85条的有关规定,如果是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亦即索贿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以受贿论处。 2、收受他人财物且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论

4、处。 3、收受他人财物,但不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形的,定性则较为复杂:(1)根 1据实施办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照处分条例第74条的规定处理,可构成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受礼行为及贪污行为;(2)根据实施办法第4条第4款的规定,如果“以借为名占用”他人财物的,则依照处分条例第72条,以非法占有错误定性处理。 三、关于“以借为名占用”的违纪处理。 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如前所述,以“以借为名占用”他人财物的,以非法占有追究其党纪责

5、任。应该说,实施办法以6个月为限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从而把实践中比较多出现的,试图以借用名义长期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纳入违纪的范畴,有利于打击不廉洁的行为。但在具体适用,要防止仅以时间限定为追究党纪责任的唯一要件,避免客观归罪(错)。 1、将“借用”以非法占有论,仍须以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前提。廉政准则第1条第1项是这样表述的,“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但该项的先置条款是“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样,处分条例第72条(非法占有错误)所规定的3款内容中,均要求行为人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条件。因此,

6、依照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第4款将“以借为名”以非法占有论处的,仍应以相应的职权为前提。 2、将“借用”推定为非法占有,仍须结合各方因素综合判断。在执纪实践中,能不能仅从字面的含义上作出这样的理解和解释,即行为人利用职权以借用名义占有,或者使用管理对象的财物超过6个月,其性质就转化为非法占有,还不到6个月则还是借用。一种观点是持肯定态度,其理由是:以一定的期限为标准认定性质变化,目的就是要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并防止其以借为名长期非法占有管理对象的财物,更何况,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借用或占有管理对象的财物本身就是不廉洁的表现,以一定的期限为界,已经体现了一定的宽容。因此,只要有职权因素,时间

7、上超过6个月的,就可以认定为违纪。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因为。第一,非法占有是一个法律专用术语,是违纪(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故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因其属于人的内心活动的范畴,一般须以各种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后进行推定。仅以时间的长短推定,并不全面,也不科学。第二,中央纪委相关文件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借用和占有的区别曾有明确的规定,时间的长短只是两者区别的一个因素,而非全部。如2007年颁布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利 2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

8、纪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因此,以6个月为判断的基本条件,再结合前述相关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则更有说服力。 四、公款报销,根据公款的不同来源,作出不同的处理。 1、用本单位的公款报销的,或支付应由本人或亲属负担的费用的,亦即公款来源于本单位,属于“监守自盗”情形的,以贪污论。如:实施办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

9、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贪污论,依照处分条例第83条的规定处理。 实施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其便利条件用公款支付的,依照处分条例第83条的规定处理。 2、用不属于本单位的公款报销的,亦即性质还是公款,只不过来源于其他单位,若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特征的,以受贿论。如:实施办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受贿论,依照处分条例第85条的规定处理。 3、所报销的公款来源于其他单位,但没有为他人谋

10、取利益(不符合“权钱交易”特征),或者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也属于违纪行为,应以非法占有论处。如:实施办法第17条第3款规定,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依照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处理。 实施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依照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处理。该条第2款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处理。

11、该条第3款规定,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廉政准则第15条规定,下列人员应依照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党 3纪责任: 1、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3、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 在此基础上,

12、实施办法第3条就适用廉政准则并依照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的主体范围作了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一是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这样的扩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前者因尚未办理手续,因此仍具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及相应的职权,理应纳入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后者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因其返聘而符合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基本特征,应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论。 在具体执纪实践中,就实施办法增加的该两类人员,在违反廉洁从政的法规适用上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因实践中对上述两类退休人员是否还具有相应的身份或职务上的便利存在争议,故在实施办法出

13、台前,一般不以相应的职务违纪行为追究其党纪责任。例如,处分条例规定的贪污贿赂行为、失职渎职行为及部分违反廉洁自律等行为,对主体身份是有特殊要求的,不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无法构成的。实施办法出台后,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一旦实施了廉政准则规定的有违廉洁从政方面的行为,即可依照处分条例分则相应的条款作出处理。第二,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以外的其他已退休的党员干部,并不能因为其不在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而不受纪律约束。首先,处分条例第88条有专门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85条规定处理。亦即退休党员实施斡旋受贿行为的,仍应以受贿论处。其次,实施违反廉洁从政以外的其他诸如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及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的,无论退休与否,只要是党员,均应依照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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