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夏朝的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1,法源于天说,2,刑起于兵说,3,法源于苗民说,4,皋陶造律说,5,法源于定分止争说,6,法源于习惯说,二、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的刑、法、律的含义及其运用,1,刑,2,法,3,律,三、夏朝的立法及法律形式,1,禹刑,2,“,誓”,四、夏代的刑法制度,(一)罪名,1,“,昏墨贼杀”,2,不孝,3,“,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罪,(二)刑罚,1.,五刑,2.,赎刑,(三)刑法原则,五、夏朝的监狱制度,返
2、回,第二节 商朝的法律制度,一、商朝的神权法思想,二、商朝的立法,三、刑事法律制度,(一)主要罪名,1,暂遇奸宄,2,颠越不恭,3,破律乱政,4,言行惑众,5,“三风十愆”,(二)刑罚,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一)婚姻家庭制度,(二)继承制度,五、商朝的司法制度,返回,第二章 周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概论,(一)“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二)立法过程,1,周公制礼,2,九刑,和,吕刑,3,礼与刑的关系,二、宗法制度,三、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二)刑法原则,(三)刑罚,1,奴隶制五
3、刑,2,徒刑,3.,拘役,4,赎刑,四、民事法律制度,(一)契约,(二)婚姻制度,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3,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三)继承制度,五、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的分类,(三)起诉与审理,(四)判决及上诉,返回,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二)成文法的公布,1,郑国“铸刑书于鼎”,2,邓析“竹刑”,3,晋国铸刑鼎,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返回,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新兴地主阶级立法原则,1,事断于法,2,法与时转,3,刑无等级,4,重刑轻罪,5,布之于众
4、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二),法经,的主要内容,1,前四篇称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2,杂律,又称“杂法”,3,“,具法”,后来封建法典中改为名例,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三),法经,的特点及历史地位,1,维护和巩固新建立的封建制度,2,确保新的封建等级制度,3,体现了重刑轻罪的原则,4,开创了法典编纂的新体例,三、商鞅变法及其时代意义,(一)改法为律,(二)重农奖功,(三)明法重刑,1,族刑连坐,2,行刑重轻,3,不赦不宥,4,刑用于将过,5,奖励告奸,返回,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第二节 行政立法,第三节
5、 经济立法,第四节 刑事立法,第五节 司法制度,第一节 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的指导思想,1,以法为本,事皆决于法,2,法自君出,法令由一统,3,严刑峻法,以刑杀为威,二、秦朝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二)法律形式,1,律,2,令,3,式,4,廷行事,返回,第二节 行政立法,一、创立皇帝制度,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三、官吏管理制度,(一)任官的标准与限制,标准:,1,道德方面,2,明悉法律令,限制:,1,不准任用“废官”,2,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3,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二)选任的方式,1,荐举,2,征召,3,任子,(三)考课
6、与奖惩制度,返回,第三节 经济立法,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三、官营手工业管理立法,1,关于产品规格,2,关于产品质量,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四、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返回,第四节 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2,区分故意与过失,3,从重从轻,4,集团犯加重,5,累犯加重,6,预谋犯加重,7,自首从轻,8,诬告反坐,9,数罪从一重处,10,惩罚犯罪未遂,11,考察犯罪意识,二、罪名,1,侵犯皇帝权力尊严和人身安全方面的犯罪,2,危害专制集权的
7、诽谤妖言罪,3,谋反叛乱罪,4,以古非今与挟书罪,5,“,非所宜言”与妄言罪,三、刑罚,(一)死刑,1,戮刑,2,磔刑,3.,弃市,4,腰斩,5,枭首,6,定杀,7,坑,8,具五刑,9,族刑,10,车裂,(二)肉刑,1,黥,2,劓,3,斩左趾,4,宫刑,(三)笞刑,(四)徒刑,1,城旦、舂,2,鬼薪、白粲,3,隶臣、隶妾,4,司寇,5,候,(五)髡、耐、完刑,(六)迁与谪,(七)收刑,(八)废刑,(九)赀刑,返回,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三、审判制度,四、狱政制度,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
8、制度,(,1,)囚粮的供应,(,2,)关于囚衣的供应,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返回,第四章 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第三节 行政法律,第四节 民事法律,第五节 经济法律,第六节 刑事法律,第七节 司法制度,第一节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汉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二、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返回,第二节 汉朝的主要立法与法律形式,一、约法三章,二、汉律六十章,三、法律形式,1,律是汉代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2,令即皇帝的命令,是两汉主要的法律形式,3,科也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4,比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9、返回,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皇帝制度,二、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三、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一)封国,(二)郡县,四、监察机构,五、职官管理制度,(一)任免制度,(二)考绩制度,(三)俸禄制度,(四)致仕制度,返回,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关于人的规定,二、关于物的规定,三、关于债的规定,1,买卖契约,2,借贷契约,3,租赁契约,四、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一)婚姻,(二)家庭,(三)继承,返回,第五节 经济法律,一、农业管理法,二、手工业管理法,三、商业管理法,1,汉代的抑商政策,2,均输法与平准法,3,盐铁酒专卖法,四、金融管理法,1,币制改革,2,定田租,3,定口赋、算赋,返回,第六节 刑事法律,一
10、刑罚,(一)刑罚的种类,1,死刑,2,肉刑,3,笞刑,4,徒刑,5,徙边,6,禁锢,7,赎刑,8,罚金,(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三)定罪量刑制度,1,刑事责任年龄,2,亲亲得相首匿,3,贵族官员有罪先请,4,先自告除其罪,5,不溯及既往,6,诬告反坐,二、犯罪,(一)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1,谋反罪,2,大逆无道罪,3,首匿罪,4,通行饮食罪,5,见知故纵罪,6,沈命法,(二)危害皇权的犯罪,1,不敬、大不敬,2,“废格”及“矫诏”罪,3,欺谩、诬罔、祝诅罪,4,阑入宫殿门及失阑罪,5,犯跸罪,(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1,阿党与附益,2,事国人过罪,3,私出界罪,4,酎金不法罪,5,左官
11、罪,6,僭越罪,7,漏泄省中语罪,(四)官吏职务犯罪,1,贪污罪,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3,选举不实罪,(五)侵害人身的犯罪,1,杀人罪,2,伤人罪,(六)思想言论犯罪,1,诽谤妖言罪,2,非所宜言罪,返回,第七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二、诉讼审判制度,1,起诉,2,逮捕和羁押,3,审理和判决,4,上诉复审,5,录囚,6,执行,三、春秋决狱,返回,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第二节 行政法律,第三节 民事法律,第四节 刑事法律,第五节 司法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与律学成就,一、各时期的立法概况,(一)三国时期的立法,(二)两晋的立法,(三)南朝立法,
12、四)北朝立法,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律学,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形式,返回,第二节 行政法律,一、中央三省制,二、地方州、郡、县三级制,三、监察机关,四、九品中正制,返回,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田制与赋税,二、买卖与借贷,三、婚姻、家庭制度,返回,第四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的改良,(一)进一步废肉刑,(二)族刑连坐范围缩小,(三)定流刑为减死之刑,二、五刑的形成,三、儒家化的刑罚制度,(一)“重罪十条”,(二)“准五服以制罪”,(三)“八议”入律,(四)“留养”,(五)官当,返回,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返回,第六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第二
13、节 唐朝立法思想,第三节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第六节 行政法律,第七节 民事法律,第八节 经济法律,第九节 刑事法律,第十节 司法制度,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1,篇目体例,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3,“,十恶”入律,4,法律特权扩大化,5,罪名,三、司法制度,四、法纪的败坏与隋朝灭亡,返回,第二节 唐朝立法思想,一、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二、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三、简约易知,稳定划一,四、一断于律,严明法制,返回,第三节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1,武德律,2,贞
14、观律,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二、法律形式,1,律,2,令,3,格,4,式,5,典,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返回,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1,名例律,2,卫禁律,3,职制律,4,户婚律,5,厩库律,6,擅兴律,7,贼盗律,8,斗讼律,9,诈伪律,10,杂律,11,捕亡律,12,断狱律,二、,唐律疏议,的特点,(一)于“礼”以为出入,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2,礼典入律使“礼”的基本规范法律化,3,“,礼”影响司法断狱,(二)相对的完备性,(三)律学的新成就,返回,第五节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一、对日本的影响,二、对朝鲜的影响,三、对越南的影响,返
15、回,第六节 行政法律,一、政权结构,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拔,(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三)职官的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1,立法监察,2,行政监察,3,人事监察,4,经济监察,5,仓库监察,6,赋税监察,7,盐铁专卖监察,8,利钱监察,9,司法监察,返回,第七节 民事法律,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二、物权,(一)所有权,(二)佃权,(三)质权,(四)典权,三、债,(一)买卖契约,(二)借贷契约,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婚姻制度,(二)家庭关系,(三)继承制度,返回,第八节 经济法律,一、赋税立法,二、手工业法规,三、市场管理,四、衡器货币,五、对外
16、贸易,返回,第九节 刑事法律,一、刑名,二、刑罚适用原则,(一)“十恶”,(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三)定罪量刑原则,1,老幼废疾减刑,2,自首与觉举减免刑罚,3,共同犯罪区分首从,4,区分过失和故意,5,累犯加重,6,数罪并罚原则,7,根据良贱身份区别处刑,8,划分“公罪”、“私罪”,9,类推,10,同居相隐不为罪,11,化外人有犯,三、罪名,(一)危害国家统治罪,(二)侵犯皇权罪,(三)侵犯人身罪,(四)侵犯财产罪,(五)官吏职务犯罪,(六)破坏社会秩序罪,(七)破坏家庭秩序罪,返回,第十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一)起诉,(二)管辖,三、审判制度,(一)回避,(二)证
17、据,(三)判决,(四)上诉,(五)执行,四、狱政,返回,第七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行政法律,第四节 民事法律,第五节 经济法律,第六节 刑事法律,第七节 司法制度,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一),宋刑统,的制定,(二)编敕与编例,(三)条法事类,返回,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返回,第三节 行政法律,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二、职官管理,(一)职官的选任,(二)职官考课,(三)俸禄与致仕,三、监察法,(一)监察体制,(二)监察立法,(三)监察法的实施,返回,第四节 民事法律,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民事
18、法律内容的丰富,二、民事权利主体身份的变化,三、物权,(一)所有权,(二)典权,四、债,(一)债的发生,(二)债的担保,(三)债的履行和消灭,(四)契约形式,1,买卖契约,2,借货契约,3,租佃与租赁契约,4,合伙契约,5,信用契约,五、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婚姻,(二)家庭,(三)继承,返回,第五节 经济法律,一、农业立法,二、手工业立法,三、商业立法,(一)市场管理法,(二)盐茶专卖法,(三)外贸立法,四、财政立法,(一)钱法,(二)税法,1,赋税法,2,上供钱物法,(三)账籍管理法,(四)财政监督法,返回,第六节 刑事法律,一、刑制的变化,(一)折杖,(二)刺配,(三)死刑,二、重典治
19、盗贼,三、惩贪,返回,第七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的变化,二、诉讼制度,三、审判制度,(一)刑事审判,(二)民事审判,四、狱政,返回,第八章 元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第二节 行政法律,第三节 民事法律,第四节 经济法律,第五节 刑事法律,第六节 司法制度,第七节 元朝法律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的特点,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祖述变通”,“附会汉法”,2,“,因俗而治”,蒙汉异制,二、主要立法,1,大札撒,2,至元新格,3,风宪宏纲,4,大元通制,5,元典章,6,至正条格,返回,第二节 行政法律,一、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二、科举制度的变化,三、监察制度的发展,1,
20、加强了监察立法,使得监察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监察体制的设置相当严密,并且赋予其较大的权限,3,重视加强对监察官本身的监督,4,监察制度体现了民族歧视政策,返回,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所有权与契约关系,二、损害赔偿,烧埋银,三、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四、案例分析,返回,第四节 经济法律,一、专卖法,二、市舶则法(海外贸易法),三、赋税制度,返回,第五节 刑事法律,一、刑罚制度的变化,二、犯罪与量刑,返回,第六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的变化,二、诉讼制度,1,诉讼在法典上独立成篇,这是元朝在诉讼制度上的一大建树,2,要求诉状必须严格依照格式,3,规定了代诉制度,4,规定了约会制度,5,在民
21、事诉讼中广泛运用了调解制度,返回,第七节 元朝法律民族分治和民族歧视的特点,1,元初便在法律上把境内居民分为四等,2,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3,在行政法律规范上,4,在刑事法律方面,5,为汉人与南人制定了多种禁制,返回,第九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活动与主要成就,第二节 行政体制的变革与职官管理法,第三节 民事法律,第四节 经济法律,第五节 刑事法律,第六节 司法制度,第一节 立法活动与主要成就,一、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大明律,的制定,1,传承了法为治世之具的观念,2,法贵简当,3,保持法律稳定,4,明刑弼教,(二),大诰,的编撰,二、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22、一),问刑条例,的修订,(二),明会典,的制定,返回,第二节 行政体制的变革,与职官管理法,一、行政体制的重大变革,二、职官管理法,(一)职官的选任,(二)职官的考核,(三)对职官的监察,返回,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民事主体与客体,二、物权,(一)所有权,(二)永佃权,(三)典权,三、债,(一)契约之债,(二)侵权赔偿之债,四、婚姻、家庭与继承,返回,第四节 经济法律,一、农业法,二、工商法,三、财税法,返回,第五节 刑事法律,一、加重反逆大罪的处刑,二、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吏交结,三、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四、加强对强盗、窃盗罪的刑罚,五、刑法原则的新发展,1,犯罪在新律颁发之前,按新律拟断,
23、2,对于化外人有犯,一律采取属地主义原则,六、法定刑与法外刑相结合,返回,第六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体制,二、诉讼制度,三、审判制度,1,三司会审与圆审,2,朝审,3,大审,4,热审,返回,第十章 清朝法律制度(上),第一节 立法的主要成就,第二节 行政法律,第三节 民事法律,第四节 经济法律,第五节 刑事法律,第六节 司法制度,第一节 立法的主要成就,一、,大清律例,二、,大清会典,三、各部院则例,四、民族立法,返回,第二节 行政法律,一、行政立法,二、行政管理体制,三、职官管理,(一)职官铨选,(二)职官考绩,(三)职官监察,1.,合并六科于都察院,2.,特设十五道监察御史,3.,设五城察
24、院,4.,设宗室御史处,返回,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民事法律主体的扩大,(一)超经济剥削的削弱,1.“,地丁合一”,取消了延行两千余年的人头税,2,取消明时手工业工人的匠籍,3,提高商人的地位,4,限定雇工人的身份,5,禁止债权人强迫债务人“役身折酬”,(二)奴婢与贱民身份的变化,1,奴婢可以开户为民,2,贱民身份的变化,二、所有权,(一)所有权的取得,1,通过圈地使八旗官兵获得土地所有权,2,农民从“更名田”和垦荒中获得土地所有权,3,商人通过购置田产,取得土地的所有权,(二)对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保护,1,一般土地所有权的保护,2,对旗地所有权的保护,3,对宗族公有田宅的保护,4,对国有土地、
25、矿产的保护,三、债权,(一)契约形式的发展,(二)借贷契约,(三)租佃契约,(四)典权,四、婚姻、家庭与继承,(一)婚姻,1,结婚,2,婚姻的禁忌,3,结婚的形式、婚书与婚期,4,婚姻的解除,(二)家庭,1,夫权,2,家长权,(三)继承制度,返回,第四节 经济法律,一、经济立法概述,二、赋役立法,(一)废除三饷加派,制定,赋役全书,(二)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摊丁入亩”,三、农业立法,(一)鼓励垦田,(二)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管理,1,关于农作物的种植与保护,2,关于务农以时,3,关于畜力的保护,4,关于防治虫害,5,关于水利,四、工商立法,五、漕运立法,返回,第五节 刑事法律,一、罪名,(一
26、反逆罪,(二)异端思想与妖言罪,(三)侵犯皇权罪,(四)奸党罪,(五)贪污索贿罪,(六)危害社会秩序罪,(七)侵犯人身罪,1,杀人罪,2,伤害罪,(八)侵犯财产罪,1,强盗,2,窃盗,3,侵占田产,(九)兴贩与吸食鸦片烟罪,二、刑名,返回,第六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二、诉讼制度,(一)刑事诉讼程序,(二)民事诉讼程序,三、审判制度,(一)刑事审判,(二)民事审判,(三)幕吏擅权左右司法,四、监狱,返回,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与法观念的更新,第二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第三节 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第四节 行政法律,第五节 民事法律,第六
27、节 经济法律,第七节 刑事法律,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革,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的丧失与法观念的更新,一、中国主权的丧失,(一)由五口通商大臣到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二)由协定关税到总税务司控制中国的关税、内政与外交,(三)由领事裁判权到全面践踏中国的司法主权,二、西方法律文化的输入与法观念的更新,(一)由盲目排外到中体西用,(二)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三)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四)由以人治国到以法治国,(五)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六)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返回,第二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一),资政院院
28、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开,(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的召开,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1.,重大信条十九条,开宗明义仍然宣示:“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2.,提高国会的地位,加强国会的权力和监督作用,3.,实行责任内阁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力,4.,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制衡原则,5.,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返回,第三节 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一、修律的背景,二、修律的指导思想,(一)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二)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三)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返回,第四节 行政法律,一
29、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一)则例的增修,(二)监察法规的修订,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一),大清印刷物专律,(二),大清报律,返回,第五节 民事法律,一、,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背景,二、,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三、,大清民律草案,的指导思想,1.“,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2.“,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3.“,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4.“,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四、,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内容,(一)总则,1,关于基本原则,2,关于权利能力,3,关于行为能力。,4,关于责任能力,5,关于人格保护,6,关于法人制度,7,关于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及范围,8,
30、关于时效,(二)债权,1,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2,确立契约自由原则,(三)物权,1,保护所有权人的私有财产,2,保护土地所有人的权益,(四)亲属,1,继续实行宗法家长制度。,(,1,)在指导思想上取家属主义,(,2,)贯穿宗法家长制原则,2,援引,大清律例,中有关婚姻的内容,3,在亲子关系中确立亲权,4,重申嫡庶之别,(五)继承,五、,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一)采取资本主义民法的形式,(二)在亲属法和继承法中表现了宗法礼治的影响和封建法律的遗痕,(三)以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四)注意调查吸收流行于各地的习惯,返回,一、商业立法,(一)奖励商人投资法,(二),商人通例,、,公司律
31、和,破产律,(三),商律草案,二,、工矿业立法,(一),大清矿务章程,(二),铁路简明章程,第六节 经济法律,返回,第七节 刑事法律,一、刑律的修订过程,(一),现行刑律,(二),刑律草案,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一)“更定刑名”,(二)“酌减死罪”,(三)“死刑惟一”,(四)“删除比附”,(五)“惩治教育”,返回,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革,一、程序法的制定,(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1,审判衙门,2,当事人,3,普通诉讼程序,4,第一审诉讼程序,5,上诉程序,6,再审程序,二、司法机关的改革,返回,第十二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第一
32、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第二节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912,年,1928,年),第三节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一、宪法性文件,(一),鄂州临时约法,(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二、其他革命法令,(一)保障民权的法令,(二)发展经济的法令,1.,兴办和保护实业的法规,2.,保护农业的法规,(三)文化教
33、育方面的法令,(四)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1.,禁烟法令,2.,禁赌法令,3.,剪辫法令,4.,劝禁缠足法令,(五)改革行政和整顿吏治的法令,三、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二)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1.,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2.,禁止刑讯和非法逮捕拘禁,3.,废止体罚,实行新的刑罚制度,4.,试行公开审判及陪审制,5.,筹建律师制度,6.,建立上诉制度,返回,第二节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1912,年,1928,年),一、立法指导思想,1.,采用、删改清末新订法律,2.,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3.,隆礼与重刑,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一),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1.,
34、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2.,规定国会行使,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3.,规定宪法之起草,(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改行总统制,2.,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3.,虽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大体相同的人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无一例外地设定了“于法律范围内”或“依法律所定”的前提条件,(四),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条文完备,形式民主,2.,名义上实行地方自治,实则确认国内军阀的势力范围,三、行政法律,1.,
35、官制官规,2.,财政税收法规,3.,治安行政法规,四、民商事法律,五、刑事法律,(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和刑法修正草案的拟定,(二)单行刑事法规,六、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二)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1.,普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2.,县知事兼理司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4.,滥施专横武断的军事审判,5.,行政诉讼相对独立,6.,广泛引用判例和解释例,7.,扩大外国人的司法特权,返回,第三节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年,1949,年),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二)主要立法原则和立法阶段,(三)六法全书与法律体系,1.,基本法典,2.,相关法规,
36、3.,判例、解释例,(四)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4.,不成文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四)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1.,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作为立法的根本原则,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其效力往往也高于普通法,3.,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标志的国家成文法律体系,4.,不成文法在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二、宪法性文件及宪法,(一),训政纲领,(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训政纲
37、领,所确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政权,2.,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3.,形式上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4.,在“国家”、“中央”的名义下,发展官僚资本主义,(三)“五五宪草”,(四),中华民国宪法,1.,标榜“全民政治”和“主权在民”,2.,详定“保障民权”之条,同时施以诸多限制,3.,以地方“自治”为名,行中央集权之实,4.,形式上保留旧政协有关宪法草案问题协议中关于实施国会制、内阁制的某些原则,而实际上实行的却是总统集权制,5.,借助“民生主义”的旗号,巩固和发展官僚资本主义,6.,打着“尊重条约”的招牌,维护帝国主义的侵华权益,三、行政法律,四、民商事法律,(一)“民商合一”的立法
38、体系与民法典的起草,(二),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2.,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原则,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有条件的,3.,在继承旧民律草案成果的基础上,广泛移植外国民法制度,4.,注重维护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地主的土地经营权,5.,婚姻家庭制度带有较为浓厚的封建色彩,五、刑事立法,(一),中华民国刑法,1.,继受西方国家通行的刑事法律原则,并注重采纳与中国宗法伦理原则相适应的法律制度,2.,加重对“内乱”、“妨害国交”等罪行的惩罚,3.,采取社会防卫主义,增设保安处分,4.,在时间效力上取“从新从轻主义”,但保安处分取“从
39、新主义”和裁判后的“附条件从新主义”,(二)刑事特别法,1.,补充和扩大了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围,2.,刑罚苛重,3.,对于刑事特别法规定的犯罪,多由特别的审判机关审理,4.,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实行“保安处分”,5.,刑事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刑法。,六、司法制度,(一)司法组织体制,1.,普通法院系统,2.,特别审判机关,(二)诉讼审判制度,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5.,维护帝国主义侵华军队的特权,返回,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法制概述,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
40、第三节 民事法律,第四节 刑事法律,第五节 司法制度,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法制概述,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指导思想,二、革命根据地法制的阶段划分,(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1937,年),(二)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三)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45,1949,年),三、革命根据地法制的特点,1.,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2.,始终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并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的原则,3.,立法形式简单,法制不够统一,返回,第二节 宪法性文件,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二),中华苏维埃
41、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1.,确定苏维埃政权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和目的,2.,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3.,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4.,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5.,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一)各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制定,(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1.,明确阐述制定施政纲领的依据以及抗日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2.,加强政权民主建设,保障人民民主权利,3.,改进司法制度,厉行廉洁政治,4.,规定边区的基本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方针政策,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府的宪法原则和施政纲领,(一),陕甘宁边区宪法
42、原则,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民主权利自由,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三),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1.,确定华北人民政府的基本任务,2.,规定了实现基本任务的方针政策,3.,规定了关于新解放区和新解放城市的政策,返回,第三节 民事法律,一、土地立法,(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井冈山土地法,2,兴国土地法,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保护土地所有权,2.,减租交租,3.,保障佃权,4.,减租减息,低利借贷,(三
43、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1,“五四指示”,2,中国土地法大纲,二、劳动立法,(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劳动立法,三、婚姻立法,(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二)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1.,比较全面地规定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2.,法定最低婚龄的规定,3.,增加“订婚”、“解除婚约”专章,4.,具体列举离婚条件,5.,关于离婚后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更加合理,(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返回,第四节 刑事法律,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二)刑罚制度,1.,死刑,
44、2.,监禁,3.,拘役及强迫劳动,4.,褫夺公权,5.,没收财产,6.,驱逐出境,7.,罚金,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一)刑法原则的发展,1.,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2.,贯彻平等保障人权原则,3.,反对威吓报复,实行感化教育原则,(二)主要罪名,1.,汉奸罪,2.,盗匪罪,3.,破坏坚壁财物罪,4.,贪污罪,(三)趋于完善的刑罚制度,三、解放区民主政权的刑事立法,(一)刑法原则的发展,(二)主要犯罪,1.,惩办战争罪犯,2.,镇压地主恶霸,3.,肃清政治土匪,4.,取缔反动党团及特务组织,5.,解散一切反动会道门迷信组织,(三)刑罚制度的变化,返回,第五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组织体系
45、一)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1,临时最高法庭,2,裁判部(革命法庭),3,军事裁判所,4,检察机关,5,司法人民委员部,6,政治保卫局,7,肃反委员会,(二)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1,高等法院,2,地方司法机关,3,边区政府审判委员会,4,检察机关,(三)解放区民主政权司法组织体制,1,人民法庭,2,特别(军事)法庭,3,人民法院,4,司法行政机关,二、诉讼审判制度,(一)工农民主政权的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1,诉讼的基本原则,2,主要审判制度,(二)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的诉讼原则和制度,1,诉讼基本原则,2,基本审判制度,3,人民调解制度,(三)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主要诉讼原则和制度的发展完善,1.,关于司法权的统一行使与分工,2.,关于废止刑讯逼供制度,3.,关于公开审判和辩护制度,4.,关于审判合议制、回避制度、上诉制度,5.,关于刑事复核制度,6.,关于错案的平反改判问题,7.,关于诉讼费征收,8.,关于人民调解制度,(四)新民主主义司法原则的确立,1.,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制度,2.,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3.,确定教育、改造司法干部的指导思,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