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说明(应税服务) 一、新表启用时间:江苏省于2012年10月1日(所属期)启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申报表。 二、报表种类:一主表三附表一固定资产抵扣表,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表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此外, 对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税的应税服务,还需填报《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2、 三、填表次序:附表三、附表一、固定资产抵扣明细表、附表二、主表 本人根据自已学习中的体会,试图分二种情况,对申报表填写中的要点作一说明,即: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发生应税服务的填报,二试点增值税一般纳人兼营应税服务的填报。对于未发生应税服务的非试点纳税人,鉴于江苏省局对非试点纳税人制订的《非试点一般纳税人填表规则》,很详尽,本人不再赘述. 第一种情况——试点增值税一般纳人只发生应税服务的填报 一、关于《主表》 (一)填表要点 1.主表第 2—3栏、第6栏、第9—10栏、第22栏、第25—27栏、第29—33栏、第35—38栏不需填报。因为试点纳税人只发生应税服务,故销售货物或提
3、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不用填写。 2.关于“本年累计”列的说明:划“—”的栏次为屏蔽栏,不需填写;其它未被屏蔽的“本年累计”栏,如未作特别说明的,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本年累计”列,由屏蔽改为非屏蔽。 对于只发生应税服务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填均“0”。 3. 主表销售额对应栏次,如果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均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4.纳税人享有 “即征即退”优
4、惠项目,应填写本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相关栏次,除 “即征即退”项目外的部分,填写本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相关栏次。 ①本表“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的数据不包含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相关栏次的数据②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5.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发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括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6.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预缴的税款
5、所属期为本期的增值税额。本栏填写内容包含: (a)独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本地或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b)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异地预缴且准予抵减本期应纳税额的增值税额。 (二)表间关系 主表与附表之间对应的仅是发生的应税服务项目,不含其它的货物及应税劳务。 1.主表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2.4.5行之和-第9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9列第7行。 2.主表第11栏“
6、销项税额”, 与《附表一》的逻辑关系: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一》第14列第7行。 3.第12栏“进项税额”,与《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2栏“税额”。 4.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与《附表二》的逻辑关系: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表二》第13栏“税额”。
7、 (二)《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1.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据实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本列第2、4、5、12、16、18行数据分别与《附表三》第5栏第1至6行数据相等;本列第7、14行数据应根据即征即退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2.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2、4、5、7、12、14、16、18行),本列各行次=第11列“价税合计”对应行次-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对应行次。 3.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8、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2.4.5.7行),本列各行次按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除以“100%+对应行次适用税率”计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用“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对应各行次税率,计算出应税服务“扣除后—销项税额”。 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的(12、14行),本列各行次按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除以“103%”换算出“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再用“扣除后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计算出应税服务“扣除后—应纳税额”。 (三)《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9、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如果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或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的,为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数据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税额。 2. 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内接受方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增值税额。 3. 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仅填写取得铁路运输及非试点地区运输费用结算单
10、据中的运输费用与建设基金。 4.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抵减欠税的上期留抵税额中实际抵减额。 5.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按照有关规定,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中退税额。 (四)《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第1栏“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包括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本栏各行次等于《附表一》第11列对应行次。 2.第2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所属期2012年10月份本栏为“0”;以后各期按上期“期末余额”填写。 3.第3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取得的允许扣除单据的金额,应与《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中的“金额”栏的“合计数”相等。 4.第5栏“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栏数据应小于第1栏与第5栏数据。 (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按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项目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