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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常见问题.doc

1、1.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请问企业为远程认证系统支付的技术维护费,而取得的地税发票‚是否可以从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答: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

2、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远程认证系统不属于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的范围,因此企业支付的远程认证系统的技术维护费取得的发票不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施工企业建筑现场自制水泥混凝土用于本企业施工,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

3、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自制水泥混凝土用于本企业施工,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范围,因此

4、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2010年成立的工程施工企业,2011年8月1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在企业既有施工项目(包工包料),又销售货物,都分别签有施工合同和销售合同,成本也能分别核算,这种情况企业是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还是一并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5、   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贵公司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提供施工项目,如果建筑材料是施工企业自产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

6、额。如果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项目与销售货物两项业务没有联系,那么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4.集团公司发售给员工的购物卡,可购物和餐饮娱乐消费,如果按直接收款方式确认销售收入,因顾客使用购物卡时,无法确定是应税项目还是非应税项目,那应该以何时确认收入更合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7、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集团公司在发售购物卡时已经开具发票,则以销售购物卡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确认收入;如果集团公司在发售购物卡时未开具发票,则以消费者实际到商场购买货物的时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确认收入。   5.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2年1月份支付给服务单位的

8、407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取得的地税发票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吗?如果可以,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

9、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

10、继续抵减。   ……”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2012年1月份支付给服务单位的407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取得的地税发票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报表填写参看文件第五条的规定。     6.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购买了一台洗衣机,用于洗涤员工工作服,可以抵扣进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买的洗衣机专门为员工洗涤工作服,属于用于集体福利,那么取

11、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7.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豆油,用于企业食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购买的豆油用于企业食堂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进项不可以抵扣。   8.我公司购买一台电磁炉,用于研发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

12、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根据下列规定,贵公司购买的电磁炉是否可以抵扣,需要根据其用途判断,如果电磁炉的用途不属于专用于实施细则第十条(一)规定的范围,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一般纳税人企业新购买了一辆七座面包车,请问取得了

1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根据《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14、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购买的7个座面包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那么取得进项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0. 新成立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听说现在购买防伪税控系统支付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是吗?那购买的什么设备可以参与抵减?购买的税控系统用的电脑、打印机是否能参与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

15、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一般纳税人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支付的费用,可以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

16、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3)专用设备中不包括电脑和打印机,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的电脑和打印机不能参与抵减。   11.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应征消费税小汽车,企业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使用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需要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12.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生产时间超过1

17、2个月的大型设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付款时‚目前很多大型柴油机或船舶的生产时间都不超过12个月‚那以什么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规定:“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

18、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大型柴油机或船舶,生产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确认收入,开具发票。 1.生产单一饲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填报《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受理备案的当月起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未

19、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1、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2、《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注:《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备案表》纳税人可以登录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下载中心- 表证单书- 审批备案-增值税管理(http://www.dl-n-

20、 ... 224220/4481152.html)下载。   2.我是中国储备粮总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现在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31号)文件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21、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3.我是一家4S店,请问现在要销售一台货车给一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对方要求抵扣,请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是填写该企业的识别号,还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上面的号码?   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

22、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4.专门从事盲文图书、期刊的出版社,在增值税方面还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下列规定,贵公司如果符合要求,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2号)文件规定: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2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1月1日起

23、至2012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5. 听说有的饲料销售是免税的,比如符合要求的浓缩饲料,但我家生产的饲料其实是属于一种饲料添加剂,这种产品也属于免税饲料吗?   答:根据下列规定,饲料添加剂暂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文件规定: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6.听说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那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都

24、包括什么?我购买的软件产品支付的价款是否属于这个范围?   答:(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不包括软件,因此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软件产品不可以参与抵减政策。   7.我准备开一家专卖农产品的直营店,只针对店内的会员销

25、售。那么在交税方面也跟正常的企业一样吗?听说现在有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   答:您所述的情况在交税方面和正常商店销售商品是一样的,您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在国税主要涉及增值税;您如果是企业在国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方面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销售外购货物的,不是自产的农产品没有优惠政策。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6、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8.我公司因生产需要,购买了一台生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台生产设备既用于生产内销产品,也用于生产外销产品和免税产品,请问购买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进项?   答:根据下列规定,贵

27、公司购买的既用于生产内销产品、也用于生产外销产品和免税产品的生产设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

28、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9. 我听说从今年开始销售部分农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请问: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客户那里购入辣根片再销售,是否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答:根据下列规定,贵公司购进的辣根片再销售,如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蔬菜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话,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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