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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稿法律尽职调查.docx

1、 讲稿法律尽职调查 对外合资、合作中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一、对外合资、合作的尽职调查 公司对外合资、合作是一个非常大的概念,涵盖范围比较广泛,除了资本方面的合作,还包括业务合作、技术合作、管理合作等诸多方面。相比较而言,资本即股权合作所涉及的尽职调查最为完整和全面,因为其他方面的合作较为专注在企业的某一具体层面,而对公司的全面股权收购将要求必须对企业所有层面的基本法律状态进行调查,分析法律风险,制作合作方案。因此,在本次讲座中,我们只针对资本合作即股权合作中的法律尽职调查。 股权合作大致可分为几种情况: 较简单的,合资设立新公司—重点

2、是出资资产的权属和有效性、法人治理结构问题。 对于非现代公司化的企业,重组(收购、设新公司)公司化企业,增资扩股、购买股权 在重组和增资、购买股权等方式下,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涉及专业也较为广泛,通常可简单地划分为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对于资本运营业务较为频繁的企业,其尽职调查队伍较为庞大,会有很多的专业划分,比如国药集团和国药控股,法律尽职调查---律师、财务尽职调查也就是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资产价值认定---资产评估公司、行业专业人员—资产的效用、产能和市场情况、行业竞争优势、重组成本和盈利预测等,人力专员---人员重组计划和成本

3、薪酬体系设计。等 程序。意向、尽职调查、方案、合同、法律程序 二、法律尽职调查 就律师业务而言,法律尽职调查,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当事人指定的有业务或合作关系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规模、资产负债、信用状况、社会评价、出资人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出具专业报告书的一项法律服务。 法律尽职调查在律师实务中的应用也比较早,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出现的。 三、法律尽职调查和适用的指导性依据 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在某些业务的处理中对于法律调查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等有明确要求,如发行企业债、企业国有

4、产权转让、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上市公司相关 法律尽职调查在实践中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规模较大的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中大型项目投资等,除前述资本运作以外,在新兴的企业担保服务和传统的银行贷款业务等企业融资活动中,委托方和律师也逐步地开始进行尽职调查。 另外,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也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对公司进行全面的法律调查,对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完善,拟订相应的解决方案,并实施解决方案,从而最终在法律层面上将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予以最小化。 2001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

5、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在该规则第5条中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这是第一次在国内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出现“法律尽职调查”这一概念。遗憾的是,该规则并没有对法律尽职调查给予具体的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 2007年5月1日,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管理办法》对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特别是对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有着重要的规范和

6、指导意义。《管理办法》规定了法律尽职调查的方法、认定所搜集资料和信息真实的标准,对律师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的明确性提出了要求。此外,对律师因为失职而造成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规定了处罚条款,为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工作制定了指引和规范。 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颁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具体的查验规则、方法和手段,也加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责任。 三、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1、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在尽职调查过程

7、中,律师会获得许多目标公司的资料和信息,甚至是被调查方的一些重要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委托人和被调查的公司会要求律师严格保密。履行保密义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尽职调查中律师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严格遵守。 2、进行针对性调查 律师应与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尽职调查的目标,以便判断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什么层次的资料和信息是重要的,并确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尽快获得委托人所需要的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达成目标。 3、协调原则 要完成大型的尽职调查工作,不仅需要一个训练有素的律师团队,而且需要律师与其他中介团队的良好配合。律师团队的成员应分工明确、相互配

8、合,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获得详实的信息。由于律师、会计师、券商等是共同参与资本运作的中介机构,各方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在很大程度上是并行的,律师应与其他中介结构相互协作,互通信息,以共同达成尽职调查的目标。 4、注意防范风险 律师的专业特点要求他的一切判断必须基于事实,但是,由于利益的驱动,目标公司会有意无意地回避某些信息,律师不可能通过尽职调查获知目标公司的一切情况。为防范风险,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尽量将确保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责任交由被调查的公司承担。在调查时要求目标公司对做出的陈述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或者采取让目标公司用答卷的方式判断真伪难辩的问题。这些

9、方法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律师的风险。 四、内容和手段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八)发行人的业务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如有)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三)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待查验事项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

11、情况下,律师应当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待查验事项没有书面凭证或者仅有书面凭证不足以证明的,律师应当采用实地调查、面谈等方式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律师进行查验,向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查证、确认有关事实的,应当将查证、确认工作情况做成书面记录,并由经办律师签名。第十三条律师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制作面谈笔录。谈话对象和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谈话对象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四条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

12、析判断。 第十五条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该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六条律师采用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核查公告、网页或者其他载体相关信息,并就查询的信息内容、时间、地点、载体等有关事项制作查询笔录。 第十七条律师采用函证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以挂号信函或者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邮件回执、查询信函底稿和对方回函应当由经办律师签名。函证对方未签署回执、未予签收或者在函证规定的最后期限届满时未回复的,由经办律师对相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13、 第十八条除本规则规定的查验方法之外,律师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需要采用其他合理手段,以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对被查验事项作出认定和判断。 五、具体查验规则 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1、 2、批准文件的真实性,工商年检一致性资质取得方式和文件,期限和年检情况 股东和股权结构 1、股东身份,无明确规定,实际法人和自然人,特殊情况下的政府机关,有限合伙可做股东; 2、大规模职工持股,个人财产权问题,不能依大多数股东意剥夺;但如果是原规范设立的职工持股会,可依章程规定并办理注销手续; 3、

14、 4、 5、委托持股; 股权质押或被查封;股东身份决定履行程序。历史沿革 1、出资不实,a非货币出资的资产有效性和价值确定,尤其是无形资产 b、资产评估原地增值。减少注册资本,或以货币置换。 2、 3、 4、 5、抽逃出资,虚构交易和直接借款,资产负债表上会有所体现。股权转让的确认。实物出资的权属问题 工商资料与实际资料不一致问题要注意,股东特别约定和承诺,特别是专业投资机构存在,注意利润保证和回购条款。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目的,关联交易形成利润转移和成本转稼,

15、额度较大的情况下形成客户依赖,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16、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 (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 (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

17、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7 (三)10.1.3条第 (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 (一)、 (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非上市公司也应股东、同一控制、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重大资产土地使用权 1、

18、 2、 3、 4、 5、划拨地 已获证的土地,取得文件-出让金缴纳凭证未获证的土地,当地或开发区承诺的租赁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 房屋建筑物 1、 2、在建工程与建设规划 无法获得证的房屋,了解规划和改造计划等,一般不作为有效资产 无形资产 3、房改房的问题 研发的一般没问题,关联方外购的股东投入的要关注价值和效用非专利技术,要进行专利检索,授权使用问题等重大设备类资产和车辆等,股东代购,名下等。无效资产核销资产的重复抵押 业务合同

19、 1、 2、 3、 4、单一客户依赖关联方交易支持 重大业务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函证,特别条款近两年供应商和客户,业务稳定性考虑 非业务合同,全部审查,特别约定的影响 重大债权债务和担保 1、 2、 3、 4、 5、账龄较长的虽不长但对方主体有问题面临破产倒闭等,函证;关联方往来的所涉及持续支持;关联担保持续支持,法律风险; 特殊的债务,尤其是职工集资款,一定确认和清理。或有负债劳动用工 1、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未缴的不会体现在帐上,要做好预测,做好安排; 2、保留劳动关系或社保关系人员; 3、改制所涉员工安置 4、高管人员的特别承诺。 5、人员的独立性 发行人的税务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第13页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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